農委會 公告
【本刊訊】依行政院農委會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以 ( 八九 ) 農秘字第八九○○七五五二○ 號函副知本會,公告該會對於人民依法規申請事項類別處理期間表,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本會擇其相關部分,摘要刊登,供我會員酌參:
一、種畜禽及種源進口同意文件 十天
二、種畜禽及種源輸出同意文件 十天
三、種畜禽進口免稅證明文件 十天
四、種畜禽及種源新品種或新品系登記之初審 六十天
五、飼料 ( 飼料添加物 ) 輸出證明書 十天
六、畜牧場登記及發證 ( 種畜禽場 ) 二十八天
七、畜牧場登記及發證 ( 生產牧場 ) 十四天
畜牧場主要畜牧設施面積大於左列範圍之生產牧場,其畜牧場登記申請案由農委會中部辦公室審核
牛:三○○○ 平方公尺
羊:一六五○平方公尺
雞:六○○○平方公尺
鴨:一五○○平方公尺
豬:三○○○平方公尺
八、飼料 ( 飼料添加物 ) 製造及輸入登記審核 十五天
九、飼料 ( 飼料添加物 ) 檢驗 六十天
十、飼料 ( 飼料添加物 )製造及輸入登記證發證 十天
十一、飼料 ( 飼料添加物 ) 製造及輸入登記證展延 六十天
十二、飼料 ( 飼料添加物 ) 製造及輸入登記變更登記 十天
十三、核發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複審 六十天
經直轄市或縣 ( 市 ) 政府主管機關關切審後,送農委會複審。
十四、核發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 三十天
休閒農場應領得各項休閒農設施之使用執照,報請經直轄市或縣 ( 市 ) 主管機關勘驗合格後,轉報農委會核發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
十五、核發肥料登記證 十四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