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畜糞畜牧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
【本刊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 ( 十二 ) 月二十一日以農牧字第八九○一六五一九○號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類別及管理方式」公告內容,本刊特摘錄有關條文供我會員參酌:
編號十九:禽畜糞再利用管理方式
1、來源:飼養家禽、畜所產生之禽畜糞 ( 含經固液分離後之糞渣或墊料 )。
2、用途:有機質肥料及植栽培養土之原料。
3、再利用事業機構為農民、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或農業企業機構所附設之堆肥場,或其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為有機質肥料、植栽培養土之製造、加工及買賣。
4、再利用用途於工程填地材料或其他與土地利用有關者,應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相關法規。
5、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醱酵及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6、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
7、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8、禽畜糞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9、登記證營業項目,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10、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編號二十七:畜牧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
1、來源:農、牧業具廢水二級生物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或由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只含動植物殘渣污泥。
2、用途:有機質肥料、植栽培養土之原料。
3、再利用事業機構為農民、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或農業企業機構所附設之堆肥場,或其工廠登記證登記主要產品為:有機質肥料、植栽培養土。
4、再利用用途於工程填地材料或其他與土地利用有關者,應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之相關法規。
5、再利用事業機構須具有醱酵及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6、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
7、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地點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
8、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9、工廠登記證主要產品,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確認者,可轉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10、再利用事業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名稱、種類、數量、用途向事業機構所在地及其主管機關申報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