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土雞標誌推廣委員會」成立!

欲申請台灣土雞標誌認證之會員請從速!

 

        【本刊訊】本會為促進台灣土雞產業之發展,輔導台灣土雞業者建立優良土雞品牌,並維護生產者與消費者之共同權益,特於本 ( 八十九 ) 年十一月十日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一二會議室召開「台灣土雞標誌推廣委員會」成立大會暨第一次委員會議;本委員會陣容堅強,集合產、官、學界土雞專家共廿三名,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分別由本會鄧福順副理事長、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家禽組林興誠組長擔任外,另廿一位委員分別由農委會蘇夢蘭技正、衛生署陳志朗技正、動檢局張瑛愷技正、畜試所黃加成分所長、鍾秀枝助理研究員、吳祥雲副研究員、海洋大學張正明教授、中興大學李淵百教授、林亮全副教授、續產會邱錦英專員、本會翁炳坤執行長、謝明益組長、詹淵明站長、林天祥總幹事、李有川先生、石樹旺先生、禽肉行銷協會張秀峰秘書長、孵化公會陳南都副總幹事、飼料公會黃文郁副總幹事、電宰公會卓元裕常務理事及王志呈理事擔任。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八十九年度「提升家禽產業競爭力計畫」項下,編列經費辦理「建立區域性土雞活體品牌」之重要工作,該工作項目旨在輔導養雞業者建立區域性土雞品牌,促使消費者對台灣土雞建立信心,俾在面對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際,國產土雞亦可爭得一席之地,並使整體土雞產業之競爭力得以提升。又委員會鑑於前推廣台灣土雞業務僅著重於電宰屠體部分,因與國內消費者消費習性不同及相關配套措施不完整,致推廣業務成果有限,自本年度起,將同步進行土雞活體認證與屠體認證兩項工作。委員會並增訂活體認證規範內容於原訂定之「台灣土雞標誌推廣手冊」中,俾利沿用行之多年的「台灣土雞標誌」,並使本標誌規範更臻完備。

        委員會自十一月成立以來,積極修訂「台灣土雞標誌推廣手冊」各項內容規範,歷經四次委員會議後,終於在本 ( 十二 ) 月十四日修訂完成。目前手冊尚在付梓階段,欲索取「台灣土雞標誌推廣手冊」( 影印本 ) 之會員,請附五十元回郵向本會本案業務承辦人何玉珍索取。文末僅節錄「台灣土雞標誌推廣手冊」中之「台灣土雞標誌管理辦法」供各會員參考。

        本會為推廣優質台灣土雞產品供消費者選購,特設計「台灣土雞標誌」( 以下簡稱本標誌 ) 供消費者辨識,本標誌行之多年,相信各會員一定不陌生。為推行台灣土雞標誌活體認證,並考量行政作業與雞隻品質控管兩方面因素,委員會決議以「翼號」做為圈掛活雞身上之標記,有別於竄行於市面上掛在土雞腳脛上之「腳環」。「翼號」上除了有「台灣土雞標誌」及「中華民國養雞協會認證」字樣外,還包括一組連續序號,標明每隻土雞的身分來源,本會可做有效的監控。經過本會與委員會認證之土雞,除需有足夠飼養日齡外,還需符合農政單位公告之「動物用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規範雖較嚴苛,但是經過委員會認證之土雞品質絕對有保障,更能建立消費者對台灣土雞的信心,俾利提昇台灣土雞產業競爭力。

        台灣的土雞種系紛雜、飼養方式不同且飼養週齡各異,致使市面上土雞產品眾多,消費者常無從選擇,甚至常買到品質不好的土雞而對台灣土雞失去信心。在即將面臨 WTO 進口農產品的衝擊之際,優質國產農產品的品牌化已成為整體農業的共識;因此,台灣土雞認證制度的建立與優質土雞品牌化的推廣,將是未來土雞產業的主流!唯有建立品牌,推廣高品質土雞,台灣土雞產業方得以永續經營!

        本會預計明 ( 九十 ) 年度六月底之前將會有通過認證的土雞上市,屆時本會將配合有宣傳、廣告或促銷等活動進行,敬請各位會員拭目以待。

台灣土雞標誌管理辦法

        第一條:中華民國養雞協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為促進台灣土雞產業之發展,輔導台灣土雞業者建立優良土雞品牌,並維護生產者與消費者之共同權益,特依據台灣土雞標誌推廣委員會簡則第五條第三項訂定「台灣土雞標誌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會為推廣優質台灣土雞產品供消費者選購,特設計「台灣土雞標誌」( 以下簡稱本標誌 ) 供消費者辨識。

        第三條:本標誌業報奉主管機關備查,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註冊在案。凡未獲本會同意擅自使用本標誌或有侵害本會權益之情事者,將依法提出告訴。

        第四條:本標誌適用對象,為經審查合格之業者。

        第五條:申請使用本標誌業者,須符合「台灣土雞標誌之申請及審核事項」規定,經評審合格之申請業者,由本會發函通知,合格業者須於文到三週內與本會簽訂「台灣土雞標誌使用合約書」,並由本會授與本標誌使用權。

        第六條:本標誌規格與樣式由本會統一規定,其標示方式如下:

        一、向本會申請翼號標誌圈掛在活雞翅膀翼膜上。

        二、向本會申請標誌籤黏貼在產品包裝上。

        三、向本會申請自行印刷標誌於產品包裝上。

        第七條:獲准使用本標誌之業者,需遵守下列規定:

        一、業者飼養之台灣土雞須符合「台灣土雞標準與定義」及自訂之品牌特色;且業者生產之土雞冷藏或冷凍產品另須符合「冷藏與冷凍台灣土雞肉品質、規格與衛生標準與規定」。

        二、接受本會隨時派員查驗養雞場飼養情況,不得拒絕或藉故刁難。

        三、已獲本標誌之業者,自簽約日起每年定期執行雞隻藥物殘留抽驗與屠體食品衛生抽驗各三次,且需符合「台灣土雞食品衛生與藥物殘留標準與規定」,如經抽驗連續三次不合格者則取消使用本標誌權利;連續三次均合格者則改為每年抽驗一次;以上若有一次不合格者則再改為每年抽驗三次。

        四、本標誌使用規定如下:

            (一)以翼號標誌圈掛於雞隻活體者:

            1.每一雞隻應於入雛後二週內翅膀翼膜上圈掛翼號一個,使消費者易於辨識。

            2.每批雛雞於入雛後一週內,須向本會核報確實入雛數量,由本會統一登錄作業。

            3.標誌於使用前一個月向本會申請核發,每次申請以六個月用量為限。如需臨時增加使用量者,亦需於一週前提出申請。每次未用完之標誌,得抵作下次申請之使用量。

            4.本會授與之標誌不得外流,或使用於未經審查核准之雞隻。

            5.標誌應妥為保管,凡天災或人力不可抵抗之原因導致不堪使用或毀損,經查證屬實者,得申請更換或補發。

            (二)以標誌籤黏貼於產品包裝上者:

            1.每一販售包裝應於明顯處黏貼本標誌籤一枚,使消費者易於辨識。

            2.標誌籤於使用一個月前向本會申請核發,每次申請以六個月用量為限。如需臨時增加使用量者,亦可於一週前提出申請。每次未使用完之標誌籤,得抵作下次申請之使用量。

            3.本會授與之標誌籤不得外流,或貼用於未經審核通過之產品。

            4.標誌籤應妥為保管,凡遺失、天災或人力不可抵抗之原因導致不堪使用或毀損,經查證屬實者,得申請更換或補發。

            (三)印刷標誌於產品包裝上者:

            1.每一販售包裝應於明顯處印刷本標誌,使消費者易於辨識。

            2.印刷本標誌前,需將包裝樣本提送本會審查,核准後始得印刷;如有疑議,再提交台灣土雞標誌推廣委員會討論。

            3.使用印刷台灣土雞標誌之業者,不得擅自將本印刷標誌交付未經審查合格之業者使用。

        第八條:獲准使用本標誌之業者違反第七條規定時,由本會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取消其使用本標誌資格,並依合約規定處理。

        第九條:本標誌之授與及管理事項,由本會及台灣土雞標誌推廣委員會負責執行及審核。

        第十條:本會對業者申請使用本標誌,得依實際需要收取費用。

        第十一條:本辦法提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