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畜糞肥料登記管理

 

        【本刊訊】台灣地區每年產生將近 1400 萬公噸禽畜糞固形物,如不加以妥善處理,不但污染農村環境,也會影響公共衛生,如能配合微生物之發酵,可將禽畜糞轉變成有價值的禽畜糞肥料。如此一來,可以化腐朽為神奇,將糞土變黃金。而禽畜糞堆肥品質良窳非常重要,因此,必須要在肥料管理下加以規範。如何協助製造禽畜費堆肥業者也取得肥料登記證;是當前最重要的工作。近來,農委會發布「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和禽畜業者息息相關,茲摘錄重要相關條文如下供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農糧字第八九○○二○八一○號令公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肥料管理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肥料製造業者申請肥料登記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或資料,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提出:

            一、工廠登記文件或政府機關核准設立堆肥場文件影本一份。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份。但依法免申辦營利事業登記證者,免附。

            三、肥料說明書一份。

            四、標準檢驗主管機關或經本會指定之檢驗單位核發之肥料規格試驗報告一份。

            五、肥料標示樣張二份。但申請製造專供輸出之肥料登記證者,免附。

            六、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第三條    肥料輸入業者申請肥料登記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或資料,向本會提出:

            一、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份。

            二、製造國核發之肥料登記文件影本及原製造廠出具之肥料說明書各一份;其為外文者,應另附中文譯本。無肥料登記文件者,肥料說明書應經製造國公證或認證確屬原製造廠出具無誤後,再經我國駐外館處或其他代表機構驗證。

            三、標準檢驗主管機關或經本會指定之檢驗單位核發之肥料規格試驗報告一份。

            四、肥料標示樣張二份。

            五、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第四條    申請肥料登記證時,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規定應辦理作物毒害試驗者,申請人除檢具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文件外,應另檢具本會農業試驗所或本會指定機關 ( 構 ) 出具之作物毒害試驗報告一份。

        第五條    利用或添加工業廢棄物為原料製成之肥料,申請肥料登記證時,申請人除檢具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文件外,應另檢具下列文件各一份:

            一、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文件影本。

            二、環保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 ( 構 ) 出具之事業廢棄物成分檢驗報告。

            三、標準檢驗主管機關或經本會指定之檢驗單位出具之有害成分委託試驗報告。

            四、本會農業試驗所或本會指定機關 ( 構 ) 出具之作物毒害試驗報告。

            前項肥料應標示工業廢棄物名稱及其來源,並不得有危害土壤、植物或國民健康之情形。

        第六條    申請肥料登記證經本會核准發證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繳交證照費新臺幣三千元,並領取肥料登記證;不准發證者,函復申請人。

        第九條    申請肥料登記證登記事項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或資料,向本會提出:

            一、肥料登記證。

            二、變更登記事項之相關文件。

            三、新標示樣張二份。但申請負責人變更者,免附。

            申請登記事項變更,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於肥料登記證背面登錄變更事項、核准日期及文號,並發還申請人。

        第十條    申請人所檢送之肥料標示樣張,應符合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並不得有與該肥料無關之文字、圖案或記號,或暗示具肥料效果以外功效之用語,亦不得為誇大、虛偽、不實或易使人誤信之表示。

        肥料含有硼或鉬微量要素者,應標示含有該微量要素,並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應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等警告用語。

        有機質肥料類及植物生長輔助劑類之肥料,應標示原料名稱。

        第十一條    申請登記之肥料成分,應為該肥料之有效成分,並應與肥料說明書及肥料規格試驗報告相符。

        申請登記之肥料成分為本會公告之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所規定之主成分者,其含量應符合規定。

        第十四條    非屬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所定標準規格之肥料,申請人應檢具肥料說明書、特殊成分檢驗分析方法、肥料效果試驗報告、作物毒害試驗報告等相關資料,經本會審查核可後,係本辦法規定申請肥料登記證。

        前項肥料效果試驗以本會所屬農業試驗研究機關或本會指定機關 ( 構 ) 辦理者為限。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之肥料說明書,其內容包括廠牌、商品名稱、製肥原料、製造過程、有效成分、有害成分、其他成分、成品性狀、使用方法、使用量及注意事項等。

        第十六條    申請肥料登記證所檢送之肥料說明書、肥料規格試驗報告、事業廢棄物成分檢驗報告、有害成分委託試驗報告、作物毒害試驗報告及肥料效果試驗報告,不得超過出具日期起一年之期間。

        前項文件及資料出具日期之認定方式如下:

        一、國內製造之肥料,其肥料說明書以製造工廠出具日期為準。

        二、輸入之肥料,同時提供製造國登記文件及原製造廠出具之肥料說明書者,其肥料說明書以原製造廠出具日期為準;無法提供製造國登記文件者,其肥料說明書以我國駐外館處或其他代表機構驗證日期為準。

        三、肥料規格試驗報告、事業廢棄物成分檢驗報告、有害成分委託試驗報告、作物毒害試驗報告及肥料效果試驗報告以核發機關 ( 構 ) 核發日期為準。

        肥料管理法施行細則、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等法規,從今年七月以後均已發布實施,建立完善之禽畜糞肥料登記制度,可落實肥料管理工作,故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中,明訂各種肥料登記證之申請及發證程序,也包括禽畜糞肥料,除可建立肥料管理基礎,並可維護禽畜糞肥料品質,增進農業生產,落實畜牧污染防治,所以畜牧生產業者應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