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生產政策方向及檢疫策略

行政院農委會畜牧處   程中江  處長

 

壹、畜牧生產政策

        一、當前工作情況

        依據統計,88 年畜牧產值達 1,299 億元,約佔農業總產值之三分之一,其中毛豬 614 億元、肉雞 351 億元、雞蛋 127 億元,分居畜牧產業前三名。近年來,由於「畜牧法」及「動物保護法」的通過立法程序,畜牧生產得有法令規範。茲將當前工作概況臚列如下:

        (一)法令方面

        1.畜牧法

        依據「畜牧法」之規定,落實執行畜牧場登記,加強生產管理,並簡化登記措施,含合併審查容許使用及畜牧場登記申請、國有財產局同意出租耕地做畜牧設施使用等,截至 89 年 6 月 30 日之申辦期限為止,計有 11,000 餘戶提出申請,約佔應登記戶數之 8 成。

        此外,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主政之屠宰衛生檢查業務部分,陸續公告「屠宰場設置標準」、「屠宰作業規範」、「屠宰衛生檢查規則」及「違法屠宰行為查緝作業要點」等項,並自 89 年 7 月 1 日起,開始執行私宰查緝。

        2.動物保護法

        依據「動物保護法」之規定,應訂定或得訂定之相關子法及公告事項計有 15 項,目前已完成 6 項子法及發布 3 項公告;又進行全國犬隻調查,及於 8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寵物登記,截至目前為止,已登記者達 45 萬頭。另防檢局主管之流浪犬處理方面,行政院動支第二預備金 1億餘元,補助台北縣等 9 縣 ( 市 ) 設置動物收容所,及協助彰化縣等 3 縣 ( 市 ) 改善原有收容設施;並輔導地方政府以人道安樂死方式處理流浪犬;另加強辦理收容所管理人員之訓練,及與民間保護動物團體合作辦理教育訓練、認領養流浪犬、犬隻絕育宣導與預防注射等工作。

        3.飼料管理法

        依據「飼料管理法」規定,加強自配戶之管理,以防範飼料自配戶不當使用飼料添加物,又為配合防範畜禽產品藥物殘留業務,加強抽驗飼料中之有害物質及含藥物飼料添加物。自 89 年 7 月 1 日起,自配飼料戶僅限於有畜牧場登記者方得辦理。

        (二)政策方面

        1.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因應措施

        依據 WTO 中美暨多邊諮商決議,我同意於入會前陸續開放美國及全球頭期款畜禽產品進口配額,其中含豬腹脅肉 6,160 公噸、豬雜碎 10,000 公噸、牛雜碎 10,000 公噸及雞肉 19,163 公噸。自 87 年 7 月起迄今,計進口豬腹脅肉約 1 萬 3 千公噸 ( 相當於 190 萬頭豬之腹脅肉 )、豬雜碎約 2 萬公噸、牛雜碎 6 千公噸及雞肉 2 萬 7 千餘公噸 ( 相當於 5 千 4 百萬隻雞之骨腿 )。

        前開各項品目原均管制進口,且為國外價位低、國內消費需求量大之產品,換言之,頭期款之進口使國內相關產業提早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據統計,毛雞產地價格明顯隨進口量之增加而震盪。

        我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後,各項頭期款產品將依據關稅配額方式 ( TRQ ) 進口,並於 2005 年全面開放。鑒於我入會之腳步加快 ( 2001 年起即為第三年 ),經評估入會後可能遭受較大衝擊之產業包含養豬、乳牛、肉雞、養鴨及養鵝產業,已成立產業分組,邀集產、官、學界專家於近期開會,研擬入會因應對策與具體計畫,朝提升產業競爭力及提供合理之經營環境規劃,期使產業永續經營。

        2.養豬戶及肉雞戶離牧計畫執行績效

        為加速產業結構之調整,執行養豬戶及肉雞戶離牧計畫,經於 88 年 6 月 30 日完成離牧畜禽舍之拆除工作,計有養豬戶 5,070 戶及肉雞戶 684 戶獲得補償,截至目前為止,實支金額 95 億餘元。

        據統計,離牧養豬場之規模在 500 頭以下者,佔離牧戶數 7 成以上,經執行離牧計畫後,養豬戶數由口蹄疫發生前之 25,357 戶,降低至 88 年之 16,016 戶,台灣地區養豬場每戶平均飼養規模已由離牧前之 383 頭提升至目前之 462 頭;另肉雞戶部分,離牧養雞場規模為 2 萬隻以下者,佔總離牧戶數之 9 成以上。上開離牧戶多屬飼養規模較小之傳統農戶,此部份農戶離牧後,整體養豬產業之競爭力可予提升,有效改善廢水污染環境之問題,產銷可達供需平衡狀態;肉雞產業方面,疾病控制與育成率之問題得以改善,對於產業結構調整及降低市場開放之衝擊,均有助益。

        3.畜禽產業白皮書

        依據「養豬產業白皮書」及「肉雞產業白皮書」,輔導民間產業團體,建立產銷資訊與預警制度,及推動統合經營與策略聯盟,合理分攤業者利潤與風險。另推廣牧場廢棄物 ( 水 ) 減量、資源回收再利用、臭味控制及牧場綠美化措施,建立產業新形象。在試驗研究方面,選育具本土性之畜禽品種,應用生物科技與自動化技術,促進畜牧產業科技化。此外,亦輔導建立國產品共同標誌,及加強品牌產品之檢驗工作,嚴格監控產品品質。

        (三)產業方面

        為提升整體畜禽產業競爭力,奉核定執行提升養豬、乳牛及肉牛與家禽產業競爭力計畫,第一階段工作已屆完成,其中在家禽產業方面,協助養禽場建立自動化設備,充實家禽保健中心檢驗設備,根除重要家禽傳染病,改善雞隻育成率;又輔導屠宰場設置副產物化製設備,解決屠宰副產物污染問題,減少廢棄物處理費用,並回收可利用之資源。

        我入會在即,畜牧產業生產環境之改善有其重要性,亟需第二階段計畫配合支應。擬議之第二階段家禽產業競爭力計畫重點工作,包含建立優良種雛供應體系、推動雞蛋分類計價、規劃設立液蛋場、禽肉加工出口廠與畜禽產品物流中心等公共投資。又充實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營運資金,使在開放後落實產業自主政策,發揮產銷調節功能。

        二、未來工作重點

        (一)畜牧場登記制度之落實

        依據「畜牧法」之規定,凡飼養畜禽達公告規模以上者,均需於 89 年 6 月 30 日前辦理畜牧場登記,7 月 1 日起,未辦理者依法應處以新台幣 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之罰鍰。惟是項工作涉及土地及環保問題,約有 3 千餘戶畜牧場因位於林業用地、國土保安林地、河川地等,因土地不符分區使用編定,無法辦理畜牧場登記。另有 3,200 餘戶位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亦未能辦理登記;經與經濟部研商修正「自來水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以利該保護區內之農民辦理畜牧場登記。

        鑒於前開施行細則無法於 6 月 30 日前修正公告,已專案受理該區位內之畜禽戶申辦登記,俟自來水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修訂公告後,辦理發證事宜。

        (二)動物保護法之落實

        「動物保護法」將陸續制訂之子法包括「實驗動物管理小組組成任務暨管理辦法」及「實驗動物管理辦法」以督導國內科學應用體系,「寵物業管理辦法」以輔導業者改善動物福利,訂定「屠宰動物辦法」及「動物運送辦法」以增進經濟動物福利,並公告「具攻擊性之寵物及所該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以保護人身安全,及「禁止宰殺之動物」、「不須獸醫師施行動物醫療及手術情形」等三項公告。

        寵物登記制度於 88 年 9 月 1 日施行起,未辦理登記者,自本年 9 月 1 日起,依法應處以 2 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之罰鍰。為強化寵物登記制度執行效果,農委會已委託大專院校辦理動物保護檢查人員訓練,計訓練 6 百餘名,實地投入稽查與取締業務。

        (三)加強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之功能

        中央畜產會主要業務包括接受委託之種豬登錄、藥物殘留檢驗、家禽保健及屠宰衛生檢查等項;未來重點將回歸「畜牧法」規範之業務,包含產銷調節機制之建立,協調個別產銷團體,擬定生產數量,當有產銷失衡之虞時,協助各團體辦理調節措施,並依法收取產業服務費,以落實產業自立調適之功能。

        目前本處正積極與中央畜產會協調畜禽產品供需失衡之處理機制,以近期番鴨、土雞及雞蛋價格下跌為例,經採取緊急收購之利息補貼、屠宰加工凍存與蛋粉產製之倉儲租金補貼,價格以分別由每 0.6 公斤之 16 元、16元及 8 元,回穩至現今之 25 元、22元及 15 元。此一模式將頻估效果,作為未來畜禽產品產銷失衡緊急處理計畫項下經費、中央畜產會基金及該會依法收取服務費等三方面支應。

        (四) 921 農業重建方案–畜牧產業重建計畫之執行

        921 大地震造成中部地區畜牧產業之嚴重損失,爰於「農業產業重建計畫」項下研擬「畜牧產業重建及技術輔導」工作,經費編列 2 億零 2 百萬元。計畫重點含獎勵傳統畜禽戶更新設備,建立牧場自動化與電腦化經營制度;加強災區牧場飼料品質及種雞絨毛檢測工作;成立技術服務團,提供重建服務與諮詢;協助發展地區性禽品,增進業者收益。

        (五)禽肉加工出口廠之規劃設立

        因應骨腿部位肉之大量進口,國內肉雞價格結構改變,在健全之肉品衛生檢查制度建立下,規劃設立禽肉加工廠,生產高附加價值之加工產品或供應國內所需,或對進口產品經由加工再出口之方式,一方面減少對產業之衝擊,一方面可調節供需。

        案經邀集中央畜產會、中華民國養雞協會及台灣區電動屠宰工業同業公會等相關單位人員舉開會議,決議籌組「禽肉加工出口廠規劃委員會」,研究歐、美、日等國之檢疫 ( 驗 ) 條件,並針對現有屠宰加工設備做適度之改善,以產製符合輸出國檢疫 ( 驗 ) 規定之產品。

        (六)規劃生物技術研究區

        生物科技為 21世紀明星產業,為落實產業科技化、科技產業化之目標,本處將整合現有研究人力、處所及經費等資源,規劃設立生產技術研究專區,重點包括「動物生物技術科學研究區」,整合養豬科學研究所與畜產試驗所新竹分所之人力與物力,另研發分子牧場,利用基因轉殖技術,將傳統家畜改造成生物反應器,使其具備高經濟價值化合物或藥物之量產能力,再藉由經濟動物量產藥物及供移植之器官,提高家畜生產的附加價值。目前「動物生物技術科學研究區」正規劃中;至分子牧場部分進行將家豬改造成為「人類器官供應庫」。

        (七)推動設立畜產局

        畜牧產值約佔農業產值之三分之一,畜政單位卻面臨人簡事繁之處境。目前農委會畜牧處主管政策、法令之擬訂及畜禽產銷業務,另農委會中部辦公室負責草食動物產銷、相關證照之核發。辦公地點分處二地,且單位分隸,業務協調不便。為整合相關人力,及促進事權統一,已奉准規劃設立「畜產局」。

        擬議之畜產局設有行政室、畜政組、動物環境保護組、畜禽經營組、運銷組等單位。

貳、生產與檢疫之關係

        一、我國加入 WTO  後產業競爭力之優劣勢比較

        我入會後家禽產業面臨了成本與品質競爭之局面。在成本方面,鑒於國內重要生產資材仰賴進口,成本降低空間有限,因此,品質將成為國產品與進口產品一較高下之利器。

        此外,國外畜禽產品具有品牌 ( 如美國華盛頓蘋果、Tyson 雞肉等 ),大量進口後直接進入物流中心,再經過精準入出貨管理系統,配送至零售市場,其方式較傳統國產品歷經批發市場、大盤、中盤而至零售等流程,具有縮短運銷層次、減少中間費用之優點。

        國產畜禽產品具有新鮮優勢,是進口產品無法取代之處。惟依據多項調查結果顯示,消費者對於進口產品仍有衛生、安全等先入為主之印象,近來美、紐、澳等國家之乳、肉品廣告也以此為訴求重點,吸引國人的消費買氣。

        綜觀前情,如何生產及維護國產畜禽產品的品質,確保消費市場,並排除國外不良產品的輸入,有賴自衛防疫機能及檢疫 ( 驗 ) 制度的強化。

        二、防、檢疫 ( 驗 ) 制度對產業之影響

        (一)自衛防疫體系

        依據「畜牧法」規定,牧場必須聘用獸醫師或特約獸醫師,協助防疫與衛生管理。

        牧場自衛防疫的制度含生物安全管理 ( 管制人車進入牧場、消毒措施等 )、防疫計畫 ( 疫苗施打時機及次數 ) 等項,完善之自衛防疫制度有助於疾病及用藥量減少,進而降低生產成本及提升產品品質。近年來透過家禽保健中心暨其附設於北、中、嘉義及屏東等四處檢驗室,協助農民改善禽舍衛生管理,辦理養雞場血清抗體力價及種雞場絨毛細菌檢測計畫,即可了解農民用藥情形,減少禽品藥物殘留情形,及監控牧場疫情,已見成效。

        此外,鑒於近來種雞與肉雞業者間有關利潤分配問題層出不窮,另種雛品質與養雞場育成率有極為密切關聯,推動牧場標準作業流程 ( SOP ),實施牧場危害分析管制重點 ( HACCP ) 或國際標準規範 ( ISO ) 遂成為未來種禽場之重點輔導工作。

        (二)檢疫條件

        已開發國家仰賴其生產場所條件及產業環境,出口大宗物資,或產製高品質、低價位的畜禽產品輸出,是貿易自由化下之必然趨勢。

        依據世界貿易組織 ( WTO ) 之 SPS 規範,為維護動物及人類的健康,可採各項管制措施,在各國農產品管制進口措施取消後,檢疫條件成為第一道防線,因此,台灣地區現階段仍得以疫情考量,管制高病源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及新城病疫區禽品輸入。

        為持續重要疾病清淨狀態,並進而擴大疫情管制範圍,使我國成為口蹄疫、新城病、豬瘟等疾病非疫區,除自衛防疫制度之強化外,整體獸醫防疫制度之健全,及檢疫工作之加強,以防杜疫病的輸入,成為重要工作。

        另我目前正積極推動禽肉加工後出口,經多次與國外接洽輸出條件,均需填具台灣地區疫情狀況,以符合外國之檢疫條件。證明防、檢疫制度之重要性。

        (三)檢驗制度

        近年來農政單位透過計畫,協助業者建立優良國產畜禽產品品牌,包含「台灣珍豬」、「TFP 台灣生鮮豬肉」、「台灣土雞」、「CAS優良生鮮蛋品」、「EGG洗選分級包裝鮮蛋」及「優質皮蛋」等項,並委託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屏東實驗室 ( 前肉品發展基金會屏東技術服務中心 ) 及相關學研單位辦理產品有害物質檢驗工作。

        加強國產品檢驗工作之目的,在於賦予生產者保護產業形象的責任,及教育消費者加深國產品印象,進而認同國產品。惟目前獲認證產品市場佔有率有限。

        防、檢疫體系涉及疾病的發生頻率及動物用藥多寡等問題,進而影響產品品質,必須依靠檢驗制度把關,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