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漁民參加轉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實施要點出爐
【本刊訊】為因應農漁業策略環境之改變,協助培養農漁業人力農業外職業技能,儲備轉業能力,以利其轉業或就業,特依據農業發展例第六十六條及職業訓練法第十九條,訂定農漁民參加轉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實施要點。詳如下文,有需要者可向協會索取申請表,聯絡人:何玉珍。
一、對象與資格:
(一)申請對象
參加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各類全時 ( 日 ) 制養成訓練,其訓練期間滿三個月 ( 含 ) 以上 ( 或服務類滿二個月以上 ) 具下列身分者:
1.農、漁民本人。
2.農、漁民配偶。
(二)申請資格:
1.農民,指年滿十五歲至五十五歲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保被保險人。
2.漁民,指漁會甲類會員,年滿十五歲至五十五歲從事漁業生產者。
3.農、漁民配偶,指年滿二十歲至五十五歲,負擔家計生活之農漁民配偶。
(三)申請人以一年內一戶一人為限。
(四)參加人數如超出預算,將由本會依政策需要另定優先順序。
二、補助標準:
(一)受訓學員於訓練期間每人每月補助生活津貼 ( 含膳食補助費 ) 新台幣一萬六千元,最高以補助六個月為限。
(二)前項訓練期間係按各職類實際訓練起迄時間計算,其零數未滿一個月但超過 ( 含 ) 二十天者,以一個月計算。
三、申請程序:
(一)受訓學員於職業訓練開訓時填妥表格,向當地農漁民團體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經各辦理職業訓練機構確實審查無誤後,由各辦理職業訓練機構於一個月內繕造印領清冊一式三份,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彙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中部辦公室 ) 核定。
(三)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中部辦公室 ) 核定之生活津貼,由辦理訓練機構按月轉發申請人,中途退訓者,則自退訓之當月即不得再領取生活津貼,未發放之生活津貼,由訓練機構負責繳還。
(四)申請人請領生活津貼補助以一人一生申請一次為限。
(五)申請所需表格:
1.申請書 ( 格式如附件 ) 各一式三份。
2.證明文件:
(1)農民身分:
a.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b.農民保險證明資料。
(2)漁民身分
a.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b.漁會甲類會員證明。
(3)農漁民配偶
a.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b.其配偶為農民或漁民身分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經費來源:
經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