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土雞活體辨視」輔導辦法公告
【本刊訊】為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要有效的提升我國整體有色雞產業生產效率及維護國內肉品市場之競爭力,對於「有色雞品牌」之建立有其必要生。
為使有色雞產業得已永續經營,本會與農委會於今年度優先輔導有色雞業者之「台灣土雞活體辨認」,待具有一定成效後再助予個別品牌之建立,使有色雞活體品質提升及生產效率穩定,再全面推動「台灣土雞電宰」之業務,使有色雞產業最具有抵禦進口雞肉之抗衡。
台灣土雞活體辨識輔導辦法
第一條:中華民國養雞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台灣土雞活體品牌,促進台灣土雞產業之發展,特訂定本輔導辦法。本項輔導工作由台灣土雞推廣委員會推廣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負責輔導工作之執行。
第二條:凡本會會員 10 人以上具名或具有牧場登記之場,或以公司、團體法人登記者皆可提出申請,經本小組審核通過,並核發『台灣土雞活體辨識輔導證明書』後輔導之。
第三條:上述第二條申請資格者,必須具有以下之產業各階段產銷合作模式者,始可申請輔導:
1.種雞場者:須具有商用飼養場、飼料廠產銷合作模式。
2.商用飼養者或公司者:須為種雞場、商用飼養場、飼料廠產銷合作模式。
3.行銷公司者:須具有種雞場、商用飼養場、飼料廠產銷合作模式。
第四條:各種合作模式之申請者,應備齊以下之文件:
1.申請表 ( 如格式一 ):含各項證件。
2.台灣土雞活體品牌基本資料表 ( 如格式二 )。
3.雞種來源證明書 ( 如格式三 )。
4.商用飼養場飼養合約或證明書 ( 如格式四 ) 申請時須具 10 場以上,且 10 萬隻以上合約證明。
5.飼料廠飼料使用合約書 ( 如格式五 )。
6.品牌申請者相關證照 ( 如格式六 )。
以上所列各項表格,( 如格式四 ) 須於每批入養時向本會核備。各項格式證件內容若有更改時,亦需向本會完成變更資料手續。
第五條:申請者送件審核期間,本小組得派員現場進行查核工作,申請者應予配合,不得拒絕,必要時,申請者亦應於委員會議中進行簡報工作。
第六條:通過審核,接受本會輔導之申請者,須遵守下列之規定 —
1.須與本小組簽訂合約書 ( 格式與相關規定另訂之 )。
2.飼養之雞種須符合本會所訂之【台灣土雞】定義。
3.入養受核准之品牌雞隻於入雛兩週前,須完成內部產銷登錄工作;並接受本小組機動查核其產銷合作體系之場 ( 廠 ) 戶。資料變更時,須在兩週內向本小組提出申請。
4.凡屬本會所核准之品牌雞種,於飼養六週齡內之商用雞,須套上本會所核發之標記 ( 標記由本會統一製作及供應 )。
5.實際上市日齡,必須達到基本資料表之飼養上市日齡以上。
6.不得違反本辦法第三條所列原申請之合作模式。
7.上市一週內之台灣土雞活體,不得檢出任何藥物殘留。
8.須接受本委員會不定期抽驗或查驗,若經三次 ( 含 ) 以上本小組會議決議不合規定者取消輔導資格 ( 依據查驗、抽驗、記錄表憑辦 )。
第七條:接受本輔導辦法核發之【台灣土雞活體辨識】者其相關權利義務得由本會【台灣土雞推廣委員會推廣小組】視輔導之必要時經委員會決議訂定之。
台灣土雞活體辨識輔導申請表
(表格一)
主品牌名稱: 牌 產銷合作主體類別:□ 種雞場為主體 □ 商用飼養公司為主體 □ 行銷公司 為主體
公司團體負責人名稱: 聯 絡 人: 電 話:
聯絡地址:
生產地區( 縣、市 ):
系 列 品 牌 名 稱 與 特 色:
系列品牌名稱 | 飼 養 方 式 | 上 市 週 齡 | 系列品牌特色 | |
1 | □舍飼 □放飼 □半舍半放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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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舍飼 □放飼 □半舍半放飼 |
|||
3 | □舍飼 □放飼 □半舍半放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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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舍飼 □放飼 □半舍半放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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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舍飼 □放飼 □半舍半放飼 |
備註:每一產銷合作系統僅可申請一主品牌名稱,相關產品則以系列品牌命名。
台灣土雞活體辨識基本資料表
( 格式二 )
台灣土雞活體辨識雞種〔商用代〕來源證明書
( 格式三 )
茲證明本種雞場有能力提供優良之 牌 雞之商用代雛雞,以供飼養,並檢具下列基本資料以資證明:
種雞場名稱: 負責人: 電話:
聯 絡 地 址:
規 模:種母雞 隻,雛雞產能: 隻/週
雞 種:□土雞 □仿仔雞 □鬥雞 □其它:
外觀特性:毛色 腳脛顏色:
以上之資料〔含照片〕無誤!
立書人: 簽章 □
申請人: 牌 雞 負責人: 簽章 □
種雞照片: 商用代照片:
※備註:
1.本證明書由雛雞供應種雞場者填寫。
2.品牌持有者更換種雞場之雛雞來源時,必須另行向本會報備。
3.品牌持有者可同時據有數家來源證明。
台灣土雞活體辨識飼養合約書
( 格式四 )
茲 〔乙方〕同意配合台灣土雞活體品牌 牌 雞〔甲方〕依照其所規定之飼養條件生產該品牌雞隻。若有違反合約內容,各負權責。
牌 雞飼養基本條件如下:
1.乙方雞隻所飼養之雛雞來源須符合甲方所申請之雞種來源證明書之種雞場所供應之雛雞之一。
2.乙方雞隻之飼養上市週齡須 週齡以上。
3.乙方雞隻不得有藥物殘留。一經受檢出具有藥物殘留時,其權責自負。
4.乙方雞隻飼養期間須配合接受台灣土雞推廣委員會所委託之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之抽、檢驗工作。
5.乙方雞隻須配合套上台灣土雞推廣委員會所核發之標記。
6.乙方若未配合台灣土雞推廣委員會所訂之台灣土雞活體辨識輔導辦法相關規定則願隨時受甲方隨時解約之決定並權責自負。
7.其他有關雙方之權益請另行規定。
立約人甲方:簽章
立約人乙方: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台灣土雞活體辨識使用飼料供應合約書
( 格式五 )
茲 公司〔甲方〕願提供 牌 雞〔乙方〕之飼養戶全期飼料,並不得於飼料內,添加任何具殘留之藥物,若經抽檢時由飼料中檢出具有會殘留之藥物時,自負權責。
立書人甲方: 簽章:□
立書人乙方: 簽章:□
台灣土雞活體辨識使用飼料供應合約書
茲 公司〔甲方〕願提供 牌 雞〔乙方〕之飼養戶全期飼料,並不得於飼料內,添加任何具殘留之藥物,若經抽檢時由飼料中檢出具有會殘留之藥物時,自負權責。
立書人甲方: 簽章:□
立書人乙方: 簽章:□
台灣土雞活體辨識使用飼料供應合約書
茲 公司〔甲方〕願提供 牌 雞〔乙方〕之飼養戶全期飼料,並不得於飼料內,添加任何具殘留之藥物,若經抽檢時由飼料中檢出具有會殘留之藥物時,自負權責。
立書人甲方: 簽章:□
立書人乙方: 簽章:□
台灣土雞活體辨識申請者相關證照
( 格式六 )
〔一〕申請者證件
〔1〕種雞場者:牧場登記證或畜牧登記卡及本會會員證明。
〔2〕商用飼養者或公司、團體者:公司或團體登記證照〔或證明〕。
〔3〕行銷公司者:公司登記及營利登記之證件。
〔二〕飼養者之證件
〔1〕具有 10 場以上之本會會員場會員證明、畜牧登記卡。
〔2〕10 場以上之名單如下:
姓 名 | 電 話 | 地 址 |
規 模 ( 隻 ) | 簽 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