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地興建農舍問題之說明
【本刊訊】「農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中有關農地興建農舍問題引起各方矚目,亦為立法院院會討論的重點。農委會表示,最後修正條文的內容,已能兼顧行政院之立場,今後農委會將依修正條文從嚴管理。
農委會表示,行政院對於農舍興建問題原來是採有條件興建,即「原則禁止」但可以「集村方式」興建自用農舍,經於 88 年 11 月間與全國各地區農民溝通時,農民對集村興建農舍不符農民就近管理農場的耕作習性,集村興建地點個別農民無力自行覓得及現行法令制度尚未齊備等有所資疑。
農委會指出,近年來學者專家以及各政黨所提修正案,都是「有條件」准許在自有農地上興建農舍。
去年 12 月中旬,由學術界 166 位學者發起共同聲明,對農舍提出具體之修正意見為「在不影響農業生產及農村生態環境下得興建農舍。興建農舍之資格、程序、許可條件、興建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訂定,應以保障農民權益為原則,並另以法律定之」。
國民黨及民進黨立委黨團,均主張在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下,可准許無自用農舍之農民在新購農地上興建農舍。農委會鑑於農地農用之原則須予維持,一再向朝野立委表示須從嚴加以規定之立場,爭取立委之支持。嗣經兩政黨 5 次協商,對農地農舍興建之許可條件,須從嚴規定之意旨,爰訂於條文中,包括:一、取得農業用地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申請人以農民為限。二、農業用地確供農業使用。三、農舍興建滿 5 年始得移轉。四、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再重複申請。已部分採納學者專家「興建農舍之條件應以法律明定」之建議。尤其以農舍興建滿 5 年始得移轉以及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再重複申請兩項,可充分防止投機炒作。
農委會表示,三讀通過之農舍興建條文,有關「新購農地興建農舍」條文,在「有條件」准許新購農地興建農舍之前提下,除上述列入法條明確規範之內容,亦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農舍興建辦法」,在辦法中除將有農民資格條件之限制外,亦將訂定興建農舍之「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等多項規定,將來並會依法確實執行,部份人士所擔心興建農舍可能衍生「零亂」、「污染生產環境」等衝擊,可望減至最低程度。
農委會進一步表示,集村興建農舍雖有其現實之困難問題,但政府仍將以獎勵方式加以推動,目前集村方式興建之具體法律規範,除列為本條例配套法案之一的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正由立法院審議外,本會正積極研擬「農村建設法」,期於一年內完成,將可對集村用地提供、公共設施用地取得等作具體之規範,同時,主管機關將依本條例之授權訂定獎勵及協助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辦法。因此於上述法規擬定完成後,應可具備推動集村之條件。
921 震災造成中部地區之農村嚴重損害,農委會將依「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之規定,已劃定農村聚落重建規劃區共 74 區,準備作聚落之重建,期盼災區之聚落重建,作為日後集村興建之典範,藉以提高農村社區之品質,建設富麗農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