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
【本刊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畜牧法第二十五條為有效實施畜牧產銷制度,促進畜牧事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除此之外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二十八條皆有中央畜產會之相關規定,各條文如下:
第二十五條 為有效實施畜牧產銷制度,促進畜牧事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其設置辦法由中冇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六條 中央畜產會設立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
二、畜牧團體捐助。
三、其他捐贈。
第二十七條 中央畜產會之業務如下:
一、畜產會產銷不平衡時,協調畜牧團體或畜牧場擬訂各項因應措施,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
二、提供有關飼料、動物用藥品等重要畜牧資材供需之資訊。
三、為穩定重要畜產品之價格,得協調農民團體或農產品批發市場在批發市場內買入、賣出或辦理該項畜產品之共同運銷。
四、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協調個別畜產品有關之畜牧團體、畜牧場、飼養戶、販運商及消費者代表,擬訂該項畜產品之生產數量及適當價格。
五、協助畜牧團體執行中央主管機關所之畜牧政策。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事項。
七、其他有關畜牧產銷建議事項。
第二十八條 中央畜產會辦理前條之業務,提供服務時得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該會擬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有關中央畜產會董事、監察人已籌組完成,並於 88 年 12 月 29 日下午二時假農委會四一○會議室召開第一次董事監察人會議,以下是各董監事名單: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第一屆董事、監察人一覽表
職 稱 | 董 ( 監 ) 事姓名 | 職 業 |
董 事 長 | 陳 武 雄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常 務 董 事 | 尤 弘 亮 | 中華民國養雞協會理事長 |
〃 | 洪 文 良 | 中華民國養豬協會理事長 |
〃 | 許 文 富 | 國立台灣大學教授 |
〃 | 陳 保 基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處長 |
董 事 | 李 金 龍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局長 |
〃 | 邱 仕 炎 | 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理事長 |
〃 | 張 敬 昌 | 彰化縣政府農業局局長 |
〃 | 陳 建 斌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處農產運銷科科長 |
〃 | 陳 瑞 隆 | 經濟部國貿局局長 |
〃 | 程 中 江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副處長 |
〃 | 黃 崑 虎 | 總統府參議 |
〃 | 黃 萬 傳 | 中華民國養鴨協會理事長 國立中興大學農產運銷學系教授 |
〃 | 黃 榮 峰 | 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局長 |
〃 | 鄭 金 連 | 中華民國肉品市場發展協進會理事長 |
常務監察人 | 黃 雪 雲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計室歲計科科長 |
〃 | 陳 敦 芳 | 中台肉雞運銷合作社理事長 |
〃 | 許 欽 松 | 台灣區冷凍肉類工業同業公會理事長 |
另該會在成立已開始在業務上規畫各項業務計畫及願景有關成立之後所訂之願景如下: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之業務願景
(一)整合畜牧產業團體,強化組織功能,加強業務連繫、協調及意見之整合,提供政府研擬政策之參考,成為政府與產業之溝通橋樑。
(二)建立家畜禽產銷資訊體系及預警因應制度,蒐集、分析、利用及傳播正確產業訊息,協助業者發揮自主性調節功能。
(三)協助畜牧產業辦理各項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因應措施,並協調畜禽產品進出口秩序,穩定畜禽產品價格。
(四)建立國產畜禽產品品牌,發展物流體系,供應安全衛生美味畜禽產品。
(五)輔導策略性產業發展投資,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畜牧生產競爭力。
(六)接受政府委託辦理家畜禽保健業務、畜禽屠宰衛生檢查、產品衛生管理、檢驗及品質認證等工作,確保畜產品衛生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並拓展國際市場。
(七)接受政府委託辦理畜牧業者訓練,強化經營管理專業職能,加強畜牧業者產業組織向心力。
(八)建立優良種畜禽及精液供應體系,並推動畜牧生產資材共同採購,獎勵開發或引進國外自動化生產系統。
除此之外,中央畜產會內設行政組、企畫組、家畜組、家禽組、服務組等五組負責各項業務工作,內部之幕僚人員如下:
執 行 長:莊銘城
行政組組長:陳保恆
企畫組組長:林松筠
家畜組組長:方清泉
家禽組組長:林興誠
服務組組長:蔡清恩
現在中央畜產會之聯絡地址及電話如下:
辦公地址:台北市溫州街四號 ( 第一辦公室 )
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二六六號三F ( 第二辦公室 )
聯絡電話:( ○二 ) 二三六三八七二七
傳 真:( ○二 ) 二三六三○五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