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公告修正離牧補償注意事項
【本刊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 88 年 2 月 6 日再度公告有關離牧補償注意事項之修正內容;該公告主要乃因前階段申請離牧期限延後一個月後,而原訂之內容為「申請後六個月內」即將會超過八十八年度計畫截止日期。所以農委會特再公告修正為,拆除期限限期於八十八年六月卅日止。其公告內容如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六日
發文字號:( 八八 ) 農牧字第八八○四○○四二號
主旨:公告修正「養豬戶 ( 場 ) 暨肉雞戶 ( 場 ) 申辦離牧補償注意事項」如附件。
公告事項:為加強養豬及肉雞產業結構調整,並強化離牧計畫執行效益,修正「養豬戶 ( 場 ) 暨肉雞戶 ( 場 ) 申辦離牧補償注意事項」第八項,經縣市政府或直轄市離牧補償審議小組審查合格者,由縣市政府或直轄市建設局函請鄉鎮市區公所通知申請人限期於八十八年六月卅日前將畜禽舍拆除完畢,逾期未完成拆除者視同放棄。
第八項:經縣市政府或直轄市離牧補償審議小組審查合格者,由縣市政府或直轄市建設局函請鄉鎮市區公所通知申請人限期於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前將畜禽舍拆除完畢並取得拆除證明,逾期未完成拆除者視同放棄。申請人如對審查結果有異議時,應於收到通知單十五日內向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復,鄉鎮市區公所函轉縣市政府或直轄市建設局,由離牧補償審議小組複審,申請人申復以乙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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