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所政令宣導
清除新城雞病與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侵入防範措施
一、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進行禽舍衛生管理,並對其所飼養之雞隻訂定免疫計畫投用疫苗,方法如下:
(一)禽舍衛生管理:
1.各飼養場所應設置隔離網,以不讓野生鳥禽、侯鳥進入或不與水禽類混養為原則。
2.各飼養場應於進出大門口處及禽舍門前放置消毒槽或自動噴霧消毒設,消毒槽內之消毒水至少一週更換一次。
3.工作人員進入禽舍,應更換工作服及膠鞋並消毒。
4.養禽場所須備有工作日誌,逐日記載場內家禽健康狀況、衛生管理、預防接種、消毒情形及人員進出管制等事項。
5.飼養場應定期辦理病媒之驅除工作,並於工作日誌內記載實施日期、使用藥劑及驅除病媒之種類。
(二)疫苗使用方法及管理:
1.疫苗於保存及運輸時應儲存於攝氏四度至八度之冷藏設備中或依個別疫苗標籤上所載保存條件保存之,使用時應避免放置於日曬及高溫處所,已逾有效期限或開瓶使用後所剩餘之疫苗或空瓶均應即予廢棄銷毀。
2.活毒疫苗以稀釋液回蘇後應先充分振盪,使之完全溶解,再以點眼、點鼻、飲水、噴霧或依疫苗使用說明書指示之方法接種。不活化疫苗應先充分振盪,混合均勻後,再以皮下肌肉注射或依疫苗使用說明書指示之方法接種。
3.疫苗以點眼或鼻接種時,須以原場所附並經冷藏之稀釋液配置,噴霧接種時須再以生理食鹽水配製,一次配量以三十分鐘以內使用完畢為宜。
4.疫苗以飲水投與時,應避免含有礦物質、有機物、氯或清潔劑,並應使用塑膠器具調配疫苗。
5.疫苗應僅供健康雞隻免疫用,各場所必須依據家禽保健中心或其他防疫單位所測得血清抗體力價及建議,訂定免疫計畫並確實執行之。
(三)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對其所飼養之雞隻應依上述 ( (二)5. ) 訂定之免疫計畫之免疫時機應請執業獸醫師或在執業獸醫師之指示下施打疫苗,並須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新城雞病疫苗使用報告本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二、未依上項規定處理致禽隻發生疫病而遭受撲殺時,將不予補償。
三、家禽罹患新城雞病或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全場一律予以撲殺處分,以防病原擴散,罹患場內所有禽類一律禁止移動,禽舍用具、車輛及其排泄物應予嚴密消毒。
四、本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得隨時派員赴雞場查核疫苗使用情形,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無故拒絕、防礙或規避。
五、違反上述有關規定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處以罰款,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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