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n bsp;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n bsp; 87農牧字第 87050552 號
主旨:公告「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及「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標準」如附件,並自即日起施行。
依據:畜牧法第五條第四款及第十五條。
主任委員 彭作奎
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
一、本標準依畜牧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二、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如附表。種畜禽飼養場應優先適用種畜禽生產場所設備標準。
三、各類畜牧場主要畜牧設施最小及最大使用土地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養豬設施:種豬每頭五至八平方公尺,肉豬每頭一至三平方公尺。
(二)養牛設施:乳牛每頭二五至五○平方公尺,肉牛每頭五至二五平方公尺。
(三)養羊設施:乳羊每頭二.五至四.五平方公尺,肉羊每頭二.五至四平方公尺。
(四)養鹿設施:每頭六.六至一八平方公尺。
(五)養兔設施:種兔每百隻一七○至二○○平方公尺,肉兔每百隻四○至五二平方公尺。
(六)養雞設施:種雞每百隻一五至六○平方公尺,蛋雞每百隻六至三○平方公尺,白色肉雞每百隻六至三○平方公尺,有色肉雞每百隻八至三○平方公尺,放山雞每百隻三○至六○平方公尺。
(七)養鴨設施:種鴨每百隻五○至一○○平方公尺,肉鴨每百隻三三至五○平方公尺,蛋鴨每百隻一○至二二平方公尺。
(八)養鵝設施:種鵝每百隻一○○至二三三平方公尺,肉鵝每百隻七○至一六五平方公尺。
(九)養火雞設施:每百隻八○至三五○平方公尺。
(十)養馬設施:每頭二五至一○○平方公尺。
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標準
一、本標準依畜牧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應符合本標準之規定。本標準未規定者,應依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
三、種畜生產場所應具備設備如下:
(一)檢驗室及資料處理室。
(二)隔離檢疫場所。
(三)應在場所外圍設置獨立之銷售專用承載區或出口。
四、種禽生產場所應具備設備如下:
(一)檢驗室及資料處理室。
(二)隔離檢疫場所。
(三)種雞場雞舍防鳥網設備 ( 需確實可防鳥類進出雞舍 )。
五、專用孵化場所應具備設備如下:
(一)孵化規模:
1.雞:每批孵化五○、○○○隻以上。
2.鴨:每批孵化一○、○○○隻以上。
3.鵝:每批孵化五、○○○隻以上。
4.火雞:每批孵化二、○○○隻以上。
(二)孵化室 ( 含器具燻煙消毒室及雛禽處理室 ) 建造面積:
1.雞:每批孵化一○、○○○隻需一五○平方公尺。
2.鴨:五○平方公尺。
3.鵝:五○平方公尺。
4.火雞:四○平方公尺。
(三)防疫消毒設施:
1.更衣消毒室 ( 備有場內專用鞋、帽、衣服更換。)
2.高壓噴霧消毒器 ( 可供車輛、器具、孵化器、室使用。)
3.孵化室進出口消毒池 ( 需可供工作人員進出使用。)
4.應在場所外圍設置獨立之銷售專用承載區或出口。
(四)廢棄物處理設施:焚化爐 ( 若委託代清除、處理時,應檢具合約書。)
(五)管理室。
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
附表
畜 牧 場 主 要 設 施 表 | ||||||||||||
設 施 名 稱 | 豬 | 雞 | 牛 | 羊 | 備 註 | |||||||
種 豬 | 肉 豬 | 種 雞 | 蛋 雞 | 白 色 肉 雞 |
有 色 肉 雞 |
放 山 雞 |
乳 牛 | 肉 牛 | 乳 羊 | 肉 羊 | ||
1.畜 舍 | ● | ● | ● | ● | ● | ● | ||||||
2.禽 舍 | ● | ● | ● | ● | ||||||||
3.管理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已取得農舍建築執照者,得以農舍建築執照取代之。 |
4.廢水處理設施 | ● | ● | ※ | ※ | ※ | ※飼養牛、馬五十頭以上,鴨五十千隻以上,羊二百頭以上,鹿、兔一千頭以上,雞十萬隻以上,鵝一萬隻以上者,必須設廢水處理設施。 | ||||||
5.堆肥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若委託代清除、處理時,應檢具合約書。 |
6.死廢畜禽或孵化 廢棄物處理設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若委託代清除、處理時,應檢具合約書。 |
7.飼 ( 芻 ) 料調配 或倉儲設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搾乳及儲乳設施 | ● | ● | ||||||||||
9.防疫消毒設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畜禽停棲場或
運動場 |
● | ● |
( 續上 )
畜 牧 場 主 要 設 施 表 | |||||||||||
設 施 名 稱 | 鴨 | 鵝 | 火 雞 | 馬 | 兔 | 鹿 | 備 註 | ||||
種 鴨 | 肉 鴨 | 蛋 鴨 | 種 鵝 | 肉 鵝 | 種 兔 | 肉 兔 | |||||
1.畜 舍 | ● | ● | ● | ● | |||||||
2.禽 舍 | ● | ● | ● | ● | ● | ● | |||||
3.管理室 | ● | ● | ● | ● | ● | ● | ● | ● | ● | ● | 已取得農舍建築執照者,得以農舍建築執照取代之。 |
4.廢水處理設施 | ※ | ※ | ※ | ※ | ※ | ※飼養牛、馬五十頭以上,鴨五十千隻以上,羊二百頭以上,鹿、兔一千頭以上,雞十萬隻以上,鵝一萬隻以上者,必須設廢水處理設施。 | |||||
5.堆肥舍 | ● | ● | ● | ● | ● | ● | ● | ● | 若委託代清除、處理時,應檢具合約書。 | ||
6.死廢畜禽或孵化 廢棄物處理設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若委託代清除、處理時,應檢具合約書。 |
7.飼 ( 芻 ) 料調配或 倉儲設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8.搾乳及儲乳設施 | |||||||||||
9.防疫消毒設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畜禽停棲場或運 動場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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