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廿六日
發文字號:( 八七 ) 農牧字第八七一五二四○二號
主旨:公告「養豬戶離牧補償標準」、「肉雞戶離牧補償標準」及「養豬戶 ( 場 ) 暨肉雞戶 ( 場 ) 申辦
離牧補償注意事項」( 另如附件 )。
依據:行政院八十七年十月廿三日台八十七農五二二二三號函。
公告事項:申辦離牧期限自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至八十七年十二月卅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肉雞戶離牧補償標準
一、申請農戶需全場離牧:同一負責人經營之養雞場,在不同地點、不同地號者,得由業者自行選擇離牧。
二、補償對象為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時具有飼養紀錄者。
三、雞舍每平方公尺補償金額為一、○○○元,不計算建築結構材質及折舊。
四、雞舍補償面積上限為二、二○○平方公尺。
五、為鼓勵合法業者,並達到資源公平公正分配原則,肉雞場分依取得牧場登記、合法建物證明及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等合法證照,予以訂定差別補償標準:
(一)未辦理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但必須具有土地使用權證明,牧場用地需符合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規則,且雞舍在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公告前興建者:補償經費以畜牧設施拆除補償費一倍計算。
(二)未取得合法建物證明,但已取得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者:補償經費以畜牧設施拆除補償費一.二倍計算。
(三)未辦理牧場登記,但已取得合法建物證明者:補償經費以畜牧設施拆除補償費一.四倍計算。
(四)已辦理牧場登記或飼養規模未達登記條件但已取得合法建物證明者:補償經費以畜牧設施拆除補償費一.五倍計算。
六、雞舍拆除其廢棄物之清除費每一、○○○平方公尺補償五○、○○○元,上限以二、二○○平方公尺計,最高給予清除費一一○、○○○元。
七、接受離牧補償之養雞場,應切結三年內土地變更為建築用地使用時,繳回所領取之離牧補償金後,始得辦理土地變更使用申請,惟因政府辦理徵收或變更都市計畫逕為變更者,不在此限。
養豬戶 ( 場 ) 暨肉雞戶 ( 場 ) 申辦離牧補償注意事項
一、養豬戶 ( 場 ) 暨肉雞戶 ( 場 ) 離牧補償標準係依據行政院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台八十七農字第四一八○四號函辦理。
二、申辦離牧程序及期限
(一)養豬 ( 肉雞 ) 戶申辦離牧時,依本注意事項逕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領取申請書,填妥資料並檢附所需文件,於申辦期限內逕送各鄉鎮市區公所收件受理。
(二)申辦離牧期限:自八十七年十月一日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辦離牧所需檢送文件
(一)申請書三份 ( 另有標準格式 )。
(二)離牧切結書三份 ( 另有標準格式 )。
(三)牧場登記書正本一份、影本二份,或合法建築使用執照 ( 寮舍 ) 證明正本一份、影本二份,或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文件三份 ( 都市土地農業區無需辦理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則檢附都市計畫農業區養畜禽證明三份 )。前述牧場登記證書、建築使用執照 ( 寮舍 ) 證明及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 ( 或都市計畫農業區養畜禽證明 ) 文件以申請日為八十七年三月一日為基準,即八十七年三月一日 ( 含三月一日 ) 以後申請之證明文件不得作為離牧補償金額加乘之用。
(四)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各三份,若土地位於都市計畫農業區,則另加附都市計畫農業區分區證明三份。
(五)牧場位置圖及配置圖各三份。
(六)在養證明
1.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底台灣地區養豬頭數調查或八十六年口蹄疫撲殺紀錄有案者及八十七年五月台灣地區畜牧場經營調查 ( 養雞部分 ) 有案者免附。
2.八十五年十一月底台灣地區養豬頭數調查時無資料之養豬戶需檢附八十五年十一月一日以後至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肉雞戶需檢送八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至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以前之採購飼料或出售毛豬 ( 雞 ) 之發票、收據或其他飼養證明。
(七)牧場地上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八)離牧補償金收據 ( 另有標準格式 ),及撥款行庫存摺封面影本各乙份。
四、離牧豬舍、飼料室、肉雞舍面積及廢水處理設施體積之核算
(一)若該棟建物已取得合法建物證明,則以核准面積填列;若無時,則以皮尺丈量建物長、寬或深後 ( 以外牆中心或其代替柱中心為測量基準點 ),計算建物面積 ( 平方公尺 ) 或體積 ( 立方公尺 ) 填記。其他面積與體積之核算未盡事宜事項,按現行地政及測量相關規定辦理。
(二)面積與體積之計算以平方公尺或立方公尺為單位,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第二位以下以四捨五入計算。
五、離牧補償執行小組及審議小組之設置
(一)離牧補償執行小組之任務為受理申請離牧補償案件並勘查畜牧場狀況。台灣省各鄉鎮市區公所及直轄市區公所為執行離牧補償工作,應由鄉鎮市區公所農業 ( 財經 ) 課、建設 ( 工務 ) 課、民政課 ( 清潔隊 ) 及地政事務所代表各一人組成小組,該小組由公所主任秘書 ( 秘書 ) 擔任召集人。
(二)離牧補償審議小組之任務為審查離牧補償案件、補償金之發放及所轄各鄉鎮市區辦理離牧案件之問題。為執行離牧補償工作,台灣省各縣市政府應由農業、建管、地政、環保、法規、政風等有關單位各若干人組成小組,該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直 轄市部分則由建設、工務、地政、環保、法規、政風等有關單位各若干人組成小組,該小組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
(三)中央應由農政、環保、內政等單位各若干人組成小組,該小組由畜牧處處長擔任召集人。
六、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案並經書面審核後,排定會勘時間並通知申請人,由離牧補償執行小組前往現場勘查、丈量並拍照存證,會勘時申請人需配合指界,申請人如不參加會勘指界,執行小組逕予會勘,事後申請人不得對會勘結果提出異議。鄉鎮市區公所 按會勘結果逐戶編造名冊 ( 另有標準格式 ),每月將申請書件及名冊等資料報送縣市政府或直轄市建設局審核。
七、縣市政府或直轄市建設局彙齊各鄉鎮市區之資料後,提交離牧補償審議小組就申請離牧補償之案件逐一進行審核,經審查合格者,縣市政府及直轄市建設局應按月將審查合格名冊轉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憑以核撥補償金,遇有未符合規定者,應予退回。
八、經縣市政府或直轄市離牧補償審議小組審查合格者,由縣市政府或直轄市建設局函請鄉鎮市區公所通知申請人限期於六個月內將畜禽舍拆除完畢並取得拆除證明,逾期未完成拆除者視同放棄。申請人如對審查結果有異議時,應於收到通知單十五日內向所在 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復,鄉鎮市區公所函轉縣市政府或直轄市建設局,由離牧補償審議小組複審,申請人申復以乙次為限。
九、自鄉鎮市區公所通知拆除日起六個月內,養豬戶 ( 場 )、肉雞戶 ( 場 ) 應依其切結自費自行雇工拆除畜禽舍或設施,拆除完畢應通知鄉鎮市區公所並由離牧補償執行小組前往複查及拍照存證,已依切結拆除者發給「拆除證明」( 另有標準格式 )。鄉鎮市區公所另應將「拆除證明」( 副本 ) 報送縣市政府或直轄市建設局。
十、縣市政府或直轄市建設局依據鄉鎮市區公所報送之「拆除證明」( 副本 ) 逕予發給離牧補償金並匯入申請人帳戶。
附件二–二
肉雞戶 ( 場 ) 離牧切結書
本戶 ( 場 ) 申請離牧,雞舍共 棟,合計 平方公尺,決定全部拆除,六年內原地不再繼續從事畜牧事業,如有違者,除應繳回已領之全額補償金 ( 加計利息 ),並依畜牧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 飼養家畜、禽未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辦登記 ),處十五萬元之罰鍰。
本場自領取補償金之日起,三年內如辦理土地變更為建築用地使用時,應繳回所領取之離牧補償金後,始得辦理土地變更使用 ( 但因政府辦理徵收或變更都市計畫逕為變更者不在此限 )。
另所送之離牧申請書暨檢附之文件與所載之資料均確實無訛,如有造假或偽證不實者,應依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 之規定移送法辦,並繳回已領之全額補償金 ( 加計利息 )。特立本切結書為憑。
立切結書人:
身分證號碼:
戶籍住址:
牧場座落地號: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附件五–二
肉雞戶 ( 場 ) 離牧雞舍拆除證明
君申辦離牧禽舍 ( 牧場地址: &nb sp; ,牧場座落地號: )面積計 平方公尺。業經於 年 月 日實地勘察,確實已全部拆除,現場亦清理完竣,茲依據養豬戶 ( 場 ) 暨肉雞戶 ( 場 ) 申辦離牧補償注意事項第九點規定核發拆除證明。
鄉
鎮
長
市
區
本證明僅供領取離牧補償金之用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三–二
肉雞戶 ( 場 ) 離牧補償金收據
茲領到離牧補償金計新台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此致
縣
政府
市
申請人: 簽章 ( 須與申請書、切結書印章相同 )
身分證號碼:
戶籍住址:
聯絡電話:
撥款帳戶名稱:
帳戶號碼:
中華民國 八 十 年 月 日
肉雞戶 ( 場 ) 離牧申請書
本場目前飼養 ( 或於八十七年一月一日後確實飼養 ) 肉雞,合計雞舍面積共 平方公尺,擬全部拆除不繼續飼養,茲檢送申辦離牧申請書三份及下列文件:
離牧切結書三份
□牧場登記證書正本一份,影本二份
□建築使用執照或寮舍證明正本一份,影本二份
□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文件或都市計畫農業區養畜禽證明三份 ( 請依實際狀況勾選 )
□符合分區使用及禽舍在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公告前興建之土地使用權證明三份
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各三份,若土地位於都市計畫農業區另加附都市計畫區分區證明三份。牧場位置圖及配置圖各三份
在養證明三份 ( 檢附八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至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以前之飼養證明;八十七年五月台灣地區畜牧場經營調查 ( 養雞部分 ) 有案者免附 )。
牧場地上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此致
鄉
鎮
公所
市
區
核轉
縣
政府 ( 建設局 )
市
&nb sp; 牧場負責人: 簽章
&nb sp; 身分證字號:
&nb sp; 戶籍住址:
&nb sp; 牧場地址:
&nb sp; 牧場座落地號:
&nb sp;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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