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檢局規定進口雞肉及雜碎之檢驗措施
【本刊訊】經濟部商品檢驗局 87.4.8. 檢台 (87)一字第 06680 號函相關機關團體,規定進口雞肉及雜碎之檢驗措施:
一、進口生鮮冷凍、冷藏雞肉,除依照相關國家標準執行檢驗外,衛生項目檢驗措施如下:
(一)微生物檢驗項目:
1.總生菌數、大腸桿菌檢驗 ( 生鮮冷藏者僅作總生菌數檢驗 ),依產製工廠別連續五批合格後,每 20 批抽驗一批,惟發現不合格時,必須連續五批檢驗合格,始恢復 20 批抽一批。
2.沙門氏菌、李斯特菌檢驗採取監視方式辦理。
(二)藥物殘留檢驗:
列入商檢局 87 年度進口商品殘留藥物監視計畫內容辦理。
二、進口生鮮冷凍、冷藏禽畜雜碎,除依照相關國家標準執行檢驗外,衛生項目檢驗措施如下:
(一)微生物檢驗項目:
1.總生菌數、大腸桿菌檢驗 ( 生鮮冷藏者僅作總生菌數檢驗 ),依產製工廠別逐批檢測。
2.沙門氏菌、李斯特菌檢驗採取監視方式辦理。
(二)藥物殘留檢驗:
1.採取監測方式辦理,惟每批取樣、檢測項目,比照 87 年度進口肉品殘留藥物監視計畫辦理。
2.抗生素檢驗項目暫訂為配尼西林 ( Penicillin ) 及健牠黴素 ( Gentamicin Sulbate ),以監視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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