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理監事會決議自第 18 屆起增設兩名副理事長
【本刊訊】本會於 86.8.21.假台中召開第十七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會議由本會黃次洋理事長及陳東初常務理事、許正成常務理事聯合主持。本次會議因有相關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之議案,所以特別邀請農林廳陳榮泰技正、曾乾清視察及王文良、徐本立兩位業務主辦技士蒞會指導。
在本次會議中除照往常由各組組長工作報告外,討論提案及決議內容如下:
(一)本會雞蛋產銷督導委員會簡則提請討論案。
說 明:
1.該委員會籌備會於七月卅日通過簡則草案
2.該委員會之宗旨,為蒐集雞蛋產銷資訊,研究市場供需關係,處理產銷失衡問題,穩定雞蛋生產。
3.公平交易委員會86.8.8.函示:雞蛋價格之傳遞須經農業主管機關予以輔導及監管,本委員會之成立更顯必要。
辦 法:
1.逐條宣讀、修正。
2.通過後報內政部核備。
3.請召開委員會議制定內規 ( 如作業要點、工作人員聘任與管理辦法、組織架構、各項傳遞表格設計……等 ) 以利委員會之順暢運作。
4.本會召開理事會時得依需要邀請該委員會召集人做工作報告。
決 議:
修正通過。( 詳見原記錄 ) (二)本會第十八屆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提請討論案。 說 明: 1.選舉辦法。( 詳見原記錄 ) |
2.八十五年底止有效會員二、四二六人,每十二人產生會員代表一人。應選出會員代表二○三人,大會主席團五人為當然會員代表。
3.詳細選舉地點、主持理事、監票監事等之規劃於下次理事會提出討論。
決 議:
照案通過。
(三)建請政府研修民間設置土雞電宰廠、蛋品加工廠、電宰副產物共同處理廠獎勵辦法提請討論案。
說 明:
1.目前產業之發展已由早年注重生產面轉至加工及廢棄物處理層面。
2.畜產加工廠或共同處理場之設置除土地難尋 ( 工業區不歡迎 )。還必需具備遠離人群,靠近原料產地之特色。
3.請農政單位依據「台灣省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農牧用地申請作農業、畜牧設施使用之申請、審查、核定事項」之勘查程序協助民間取得土地。
4.請農政長官補充說明。
辦 法: 1.評估國內需要之廠數報農政單位 (1)土雞電宰廠。 (2)蛋品加工廠。 (3)電宰副產物共同處理廠。 |
2.每個廠以二公頃以內為原則。
3.其它具體,有誘因之獎勵辦法請提出。
決 議:
1.鼓勵投資宜以項目為原則,不設定廠數。
2.土雞電宰廠修正為家禽電宰廠 ( 包括淘汰雞 )。
3.蛋品加工廠項目增加集貨場。
4.建請政府依據有關法令協助民間取得土地同意使用。
(四)建請農林廳增 ( 修 ) 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有關孵化室設置法令提請討論案。
說 明:
1.新型孵化場之設置為因應未來台灣地區養雞界邁入經濟規模時代之需要。近有會員反應由於飼養場與擬設置之孵化場不在同一縣境內,申請設場時遭遇困難。
2.據瞭解先進國家種禽飼養場及雛禽孵化場絕大部份是分開二地設置,以達生物安全之目的。我國內種雞業發展之初,其規模係由小而大,造成飼養場與孵化場設置於同一地點,此為台灣之民情習慣使然,並非絕對。
3.另國內養鴨、鵝則習慣於飼養場與孵化場分開設置。
4.請出席長官說明政府立場,及民間應配合措施。
5.請研討建議函要點促請農林廳能接受飼養場與孵化場分設二地之觀念,如基於法令限制則請增 ( 修 ) 條文,以利民間申請。
決 議:
農林廳已函請各相關家禽團體,研討孵化室 ( 場 ) 設置面積標準,本會將擇期單獨或協調孵化公會一起召開會議,將決議送請農林廳參採。
(五)本會擬增設副理事長一職是否可行,提請討論案。
說 明:
1.本會理事會下設組及委員會,以往跨組間之協調工作由理事長遴選常務理事擔任,為使跨組協調更能落實,擬增設副理事長二人,負責跨組協調工作。
2.副理事長可補理事長專業之不足,例如理事長從事蛋雞業,則對其它業別相對的較不熟悉,副理事長則可選出與理事長不同業別之人士擔任,補理事長之不足,分攤理事長之繁重工作。
辦 法:
1.請討論可行性。
2.如可行,下次理事會提出修改章程,增加副理事長二人。
3.理事會通過後送第十八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如獲通過由第十八屆開始實施。
決 議:
增設副理事長符合本會發展需要,照辦法 2.3.進行。
(六)增訂「台灣地區各種雞舍建造標準圖」內容提請討論案。
說 明:
1.台灣省政府 82.8.9.八二府建四字第一七○三三八號函:依建築法第十九條規定得供人民選用,人民選用本標準圖樣申請建築時得免建築師設計及簽章,但仍應依規定申領建造執照。
2.目前新建雞舍大都朝自動環保方向建造,許多雞友使用 H 型鋼架建造二、三層之現代化雞舍,由於雞舍之新建已不再限制,對於此種二、三層現代化雞舍應規範於雞舍建造標準圖中,以方便新型雞舍申辦牧場登記。
3.當然自動化太快的結果亦會有生產過剩的現象發生,請一併考量。
辦 法:
1.請討論裁定是否應將 H 型鋼架多層自動雞舍列入標準圖。
2.名稱如何稱之。
3.通過後函請省府增訂。
決 議:
1.通過,名稱暫訂為:
「H 型鋼架組合多層自動化雞舍」
2.函請省府增訂。
(七)新會員入會提請審查案。
說 明:
1.詳如附件 ( 詳見原記錄 )
2.通過後送內政部報備。
3.請各組組長將新會員納入組織運作。
決 議:
照案通過。
臨時動議:
(一)本會研議於 87 會計年度檢測雞隻血清抗體力價,每批雞以抽血 10 支為準,此種樣本數對較大型之雞場不具代表性,請以技術性方式克服,以落實血清抗體檢測之意義。
(二)家禽產業提升競爭力方案有關相對基金之募集及預定目標提請討論案。
說 明:
1.為充實台灣區家禽發展基金會基本基金,政府原則同意採相對方式編列基本基金。
2.本會擬建請政府四年間由雙方共同募集一億二千萬。其中政府編列八、○二五萬 ( 佔六六.八七% ) 業者自籌三、九七五萬 ( 佔三三.一三% )。
3.規劃如下表: 單位:萬元
會 計 年 度 | 政 府 編 列 | 業 界 自 籌 | 小 計 | ||
百 分 比 | 金 額 | 百 分 比 | 金 額 | ||
87 | 80% | 3,000 | 20% | 750 | 3,750 |
88 | 70% | 2,100 | 30% | 900 | 3,000 |
89 | 60% | 1,800 | 40% | 1,200 | 3,000 |
90 | 50% | 1,125 | 50% | 1,125 | 2,250 |
總 計 | 8,025 | 3,975 | 12,000 | ||
平 均 | 66.87% | 33.13% |
辦 法:
1.是否合理可行提請討論。
2.通過後建議農政單位參採。
3.舉辦各類別產業說明會擬定募集辦法。
決 議:
1.本會代表於 85.10.9.向經建會江丙坤主委說明我養雞產業需要基金之原因及運作方式,經江主委首肯,經建會已向行政院作成建議案,而據瞭解行政院也同意撥付,由農政單位提規劃書,因此建請農政單位能遵照行政院之決議辦理方為合理。
2.實際上過去七年我業者認捐之款項已有二四、四六五、四四○元。政府應瞭解,不能無視業界多年來所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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