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政府解釋令 請產銷班注意
【本刊訊】依據台中及嘉義縣政府近期轉達農業產銷班有關資訊二則,皆與本會各蛋、肉雞產銷班及其班員權益有關,特摘錄供參。
一、以農業產銷班名義,承攬並提供農業技術勞務,並由班長代表開立普通收據,免徵營業稅乙節,因屬該組織銷售勞務行為,依營業稅法第一條、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不得免稅。但如為產銷班班員個人 ( 農民 ) 提供之農業技術勞務,係屬農民提供專業性服務,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二、有關農業產銷班營運所需購置大型自用貨車,依交通部 86年10月28日交路(80)字第 042665 號函規定,應查驗身份證職業欄登記之職業,其本身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及停車場證明,並加驗其本人耕地面積達一公頃以上者,或耕地面積達 0.7 公頃以上未達一公頃,而為載運大型農用機械 ( 檢具購置之統一發票 ) 者,始准予購置總重十公噸以下之大貨車,唯以一輛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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