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府修訂八萬農建大軍輔導貸款要點

【本刊訊】台灣省政府為提供農業產銷班擴大農場經營規模及農業企業化經營所需資金, 以建立現代化的產銷體系及制度化的組織輔導系統,特於民國七十三年十月十七日頒行「台灣省八萬農業建設大軍輔導貸款要點」。 實施以來,曾經三次修訂內容,最近又依該府農林廳召開之檢討會議決議及台灣土地銀行之建議,於本(86)年五月二十七日重新修訂 該輔導貸款要點,茲將部份內容刊登如下,請各產銷班透過縣府申辦。

台灣省八萬農業建設大軍輔導貸款要點

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八六府農輔字第 156098 號   修訂

一、目的:

台灣省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為提供農業產銷班擴大農場經營規模及農業企業化經營所需資金以建立現代化的產銷體系及制度化的組織輔導系統,特訂定本要點。

二、貸款執行機關:

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本府農林廳及財政廳,貸款業務由台灣土地銀行辦理,並得委由農、漁會信用部轉貸。

三、貸款輔導機關:

由執行機關督導各縣市政府負責,並由台灣土地銀行協助辦理。

四、貸款對象:

農業產銷班輔導貸款 ( 以下簡稱本貸款 ) 之貸款對象為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頒之「農業產銷經營組織整合實施要點」規定整合完成並經登記核定有案之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若借款對象為產銷班應檢具核准登記之文件、填妥產銷班會議通過本貸款之紀錄及農業產銷班班員名冊,於該會議日期起算半年內申借,若為班員應檢附農業產銷班班員名冊。

五、貸款用途:

(一)資本支出貸款

1.購置或更新農業資材所需資金。

2.興、修建農業生產設施所需資金。

3.購置及改良農業用地所需資金。

(二)週轉資金貸款:包括生產、運銷所需經常性週轉資金及農家生活改善所需消費性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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