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召開雞蛋產銷協議會

【本刊訊】本會於五月二十日與五月二十八日在新營召開會議針對當前產銷問題與研訂之雞蛋產地自律公約案,齊集本產業班長以上幹部 ( 如照片 ),主要針對產銷失衡,如何克服雞蛋品質與行情報導合理化展開協議,與會代表對運作已三十餘年的包銷制度較具改革共識,同意有條件漸進方式來打破此傳統運銷模式,相信藉此才能真正改善雞蛋品質與飼養模式,讓品質好的生產業者能爭取到合理的價格,進而汰換不良生產業者,使能朝提升產業競爭力方向努力,並在達成品質改善的前提下漸進改良產地行情報導,直接參與蛋價形成,運作蛋雞產銷督導委員會來落實理性、公開的行情報導工作。

會中獲至決議如下:

1.經與會班長以上幹部逐條修正後,通過雞蛋產地交易自律公約,共計十條,內容請參閱本刊下表。

2.雞蛋產銷督導委員會每日資訊傳遞站補助專線電話及傳真機一萬伍仟元整,相關經費由協會以計畫方式申請,若無法通過則改向家禽發展基金會申請,並由蛋雞專屬基金配合部份款。


雞蛋產地交易自律公約

86.5. 28.第一次修正版

前言:

台灣地區數十年來之散裝 ( 每箱 20 台斤 ) 雞蛋交易方式,係由農場與蛋商以包銷方式進行。近一年來由於自動環保雞舍之陸續興建,雞蛋生產之自由化,產蛋雞之在養數據推估在 2500–2700 萬隻,較之需求數約超出 10–17%。品質不良之雞蛋在包銷制度的庇蔭下,無法改進品質,造成產業進步之阻力。有鑑於此產、銷雙方代表於 86.5. 20. 及 86.5. 28.日召開研商產銷制度改變對策,期能改善目前蛋價低迷,雞蛋品質不良之困境。

雙方達成改進策略如次:

一、打破包銷制度,減輕蛋商庫存壓力,並要求生產不良品質之雞場力求改善品質,否則不予載蛋。

二、實施日期:由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一日起開始實施。

三、蛋商認定為不良品質之農場,先提出口頭警示,並於警示後仍然載蛋三趟以為緩衝,若雞場實無法改進,蛋商有權於載蛋三趟後拒載該場之雞蛋。

四、蛋農認定為交易行為不良之蛋商,可先提出口頭警示,並於警示後仍然售蛋三趟以為緩衝,若蛋商無法改進,蛋農有權於售蛋三趟後拒售該場之雞蛋。

五、正常品質雞場:

(一)在價格無爭議的情況下,蛋商有權在該供應量 90% 的範圍內載蛋不必事先警示,餘 10% 蛋農可自行處理。

(二)價格有爭議的情況下,蛋農有權在該場供應量 80% 的範圍內供蛋,不必事先警示,餘 20% 蛋農可自行處理。

上述之「價格有爭議的情況」,係指本公約第八條所指「雞蛋產銷督導委員會經調查產地實際交易行情,並分析市況後,由該委員會執行長將產地交易價電傳蛋商公會」,與「蛋商公會傳予各媒體之價格」二者有差異時稱之。

六、除非天災 ( 水災、風災、火災、疫病、地震……滿等 ) 不可抗拒之因素發生,使得雞場之產量減少,雞場不得無故違反第五條之規定任意減少供應量。

七、淋過雨之「雨水蛋」應分開裝箱,經雙方商議以每台斤不低於正常價 3 元成交,若雨水蛋不分開裝箱者,則整箱視為雨水蛋處理。惟雨水蛋之數量認定應以現場簽單為準,貨出雞場後招致淋雨者,由蛋商自行負責。雙方商議無法成交,蛋農可自行處理「雨水蛋」。

八、產地價格由蛋農組成之雞蛋產銷督導委員會經調查產地實際交易行情,並分析市況後,由該委員會執行長將產地交易價電傳蛋商公會,再由蛋商公會傳予各媒體,於第二天刊登。

九、載蛋容器,由蛋商無條件供應第一套空箱,之後以實際載蛋數供應空箱,不足部份由蛋農自理。

十、若有未盡事項,應由產、銷雙方經過研商獲得共識後再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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