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家禽合作社申請農林廳計畫審查簡則

一、本審查簡則適用於依法組織之縣級家禽合作社。

二、補助項目依據本廳年度公務經費預算編列項目之範圍內為主。

三、申請接受補助之合作社所需具備條件:

(一)經政府主管機關考核,其前三年之考核成績至少二年列乙等以上者。

(二)按期召開社員 ( 代表 ) 大會、理、監事會、社務會,並依規定按期報送至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之會議紀錄者。

(三)會計制度建全,會計報表有提經理監事會審查通過,且文書、會計、出納等行政工作聘有專責人員者。

(四)配合政府政策,願接受政府各級機關輔導者。

(五)所提出申請補助之可行性計畫,須經理監事會通過,列入當年度事業計畫者。

(六)每年年度事業計畫均報經縣轄主管機關備查者。

(七)歷年接受補助之計畫均能如期執行完成,且有具體執行成果者。

(八)至主、持續性辦理社員生產資材共同採購與產品共同運銷以及其他嘉惠社員之具體措施者。

(九)凡申請加工設備之補助者,須先取得工廠登記 ( 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計畫,不在此限 )。

四、補助項目標準及相關規範:

(一)申請補助之項目,須於其年度事業計畫書中有記載。

(二)同一合作社同一年度內不予重復補助二項相同性質之資材。

(三)申請補助之單項設施 ( 或活動 ) 補助款比例以不超過二分之一為原則 ( 政府交辦事項不在此限 ),應自籌配合款部分,由各縣市政府輔導其籌措。

(四)申請並經同意補助之合作社,若於年度執行期間中途放棄或所購置規格、數量不符 ( 小於 ) 計畫規定或年度結束時仍未執行完成者,三年內不再予以補助支應。

(五)所補助之設施未達報廢報繳期限前,發生變賣、抵押或租讓與非社員經營之情事者,依照相關法令辦理。

五、申請程序:申請補助之家禽合作社須提送左列資料,報經當地縣市政府初審後轉農林廳複審。

(一)資格審查表。

(二)報經縣轄主管機關備查之年度事業計畫書。

(三)工廠登記證 ( 申請加工設備者 )。

(四)合管單位年度考核證明。

(五)歷年資產負債及損益統計表。

(六)歷年接受政府補助明細表。

(七)申請補助之可行性計畫書。

六、遴選標準:

(一)申請接受補助之合作社依社務及業務兩部分考評。

(二)社務建全且按期召開社務例行性會議並報送主管機關備查者,得分最高,餘依排名類推。

(三)辦理社員生產資材共同採購與產品共同運銷占社員人數百分比最高者得分最高,餘依排名類推。

(四)歷年接受補助之計畫均能如期執行完成,且執行績效達 100% 者 ( 須有案可查 ),得分最高,餘依績效排名類推。

(五)以各項得分之積分高低決定補助優先順序,積分相同時以社員人數多者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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