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廳更加強死廢畜禽處理輔導

【本刊訊】省政府農林廳於85年 9 月16日上午10時召開「研商輔導本省死廢畜禽處理事宜會議。會中農林廳報告近期中對死廢畜之處理工作做以下之內容報告––

(一)有關死廢畜非法流用屠宰加工,本廳及有關單位一直持續關注,尤其是集運業者於集運過程中可能發生流弊之防範,曾於本 ( 八十五 ) 年七月二十三日至二十六日分區在屏東、台南、及雲林縣召集全省集運及化製業者說明相關法規籲請確實遵守,會中並特別強調今後將積極配合警調單位展開查緝不法。

(二)農委會八十五年四月一日公布「獎勵民眾檢舉死廢畜禽非法流用案件實施要點」,本廳並配合於八十五年度印發檢舉手冊及海報分發各單位,先後將檢舉情報以密件通知相關縣市政府及省刑警大隊,查緝涉嫌宰殺病死畜。

(三)八十五年八月廿二日迄今國內各媒體陸續報載於彰化縣二水鄉、雲林縣土庫鎮、台中市北屯區、宜蘭縣礁溪鎮、高雄縣美濃鎮、屏東縣長治鄉等地方,查獲非法宰殺病死豬或未在合法屠宰場屠宰牲畜等情事,其中除台中市及宜蘭縣部份為系宰外,其他案件均曾由本廳或各縣市農政單位主動提供情報,近期又因檢舉制度之建立,熱心民眾檢舉提供線索增多,由各縣市農業單位會同檢警、衛生單位共同查獲,均依有關規定移送法辦,各化製廠大隻死廢畜數量大增,更顯示該項工作之重要性。為糾舉及打擊少數唯利是圖之不法份子,除仍應加強查緝外,本廳另研擬各項管制措施,並請警務處、衛生處、環保處及各縣市政府配合辦理,以防杜不法。

決定:洽悉。

其次討論事項包括––

案由一:加強查緝非法屠宰牲畜及家畜屍體措施。

說 明:

1.查緝工作已獲各界重視,省長亦指示省警務處、衛生處、環保處及農林廳共同積極辦理,各相關單位亦已分別函知各縣市加強執行。

2.查緝為遏止不法之最有效方法,近期查緝行動已收到效果。

決 議:

1.請各縣市政府加強清查地下違規屠宰牲畜及家畜屍體肉品分切及加工場所。

2.加強各縣市「屠宰牲畜及肉品衛生督導小組」功能,加強稽查取締轄內違規宰殺牲畜之場所,請各縣市按月稽查及訂期召開檢討會。

3.各縣市設置檢舉專線受理檢舉,應登記列管 ( 注意保密 )。接獲線索後通知警察單位及相關單位依法查辦。前述各縣市督導小組應主動密切配合執行。

4.檢舉獎金核發程序依要點規定經一審判決有罪後由受理之司法警察機關行文農委會辦理撥款事宜。請警務處轉知各地警察機關辦理。

5.請各縣市政府掌握縣轄現有集運、化製業者,並列為重點隨時訪查。

6.非法屠宰牲畜及家畜屍體者常更換宰殺場所,請縣市政府及檢警單位持續查訪監控。

7.請檢警單位將非法屠宰牲畜及家畜屍體列為重點犯罪案件偵辦。

案由二:加強清除 ( 集運 ) 業者管理措施。

說 明:

1.集運業者對死廢畜之處理極為重要,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歸屬為代清除業,應具備一定條件且應申請許可。

2.近期查獲之死廢畜非法流用屠宰加工案件,甚多於集過過程所發,如何加強管理,深受各界關注。

決 議:

1.輔導清除 ( 集運 ) 業者依「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取得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及其清除設備應符合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

2.各縣市政府於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底前輔導目前從事集運業者報備,并輔導其依環保規定辦理。已從事集運業者未向該轄縣市政府報備者,除不列入未來輔導外,並將其資料提供環保、檢警、衛生等相關單位處理。

3.由農政單位於八十六年度強化死廢畜處理體系計畫補助及輔導登記有案者改善集運過程中符合防疫衛生要求。

案由三:加強化製廠輔導措施。

說 明:

1.化製為處理死廢畜禽較有效方法,政策上亦指示應予積極輔導。

2.化製廠之設立涉及土地使用、工廠設立及管理、環保規定 ( 廢棄物處理設置及操作許可,污防設備 ),及農政法規 ( 飼料工廠許可,防疫衛生要求 ),輔導過程困難多端,有賴各單位建立共識克服解決。

決 議:

1.建議環保署將化製廠公告列為資源化工廠。

2.由各縣市政府及相關單位輔導化製廠設立及營運,並依各廠情況給予輔導協助解決。

3.由各縣市政府輔導化製廠申請行政院開發基金低利貸款,以改善化製廠污染防治設備。

4.請化製廠所在地縣市政府每月不定期派員查核化製場之原料來源 ( 請註明集運者、車號、畜禽種類 )、數量及產品數量,並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切實執行,發現有畜禽疫病流行徵兆或非法流用之畜禽屍體時,應追蹤查察,必要時可洽請其他縣市派員支援。

5.由農林廳研議輔導於北部偏遠地區增設改良式死廢畜處理場所或其他集運處理措施。

6.洽請中國生產力中心協助化製業者規劃改善製程,提升其效率。

7.建議農委會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十六條之規定儘速訂定「化製場之消毒方法、清彬設備及管理辦法」。

8.化製廠與集運者為生命共同體,集運者由各化製廠負責僱用及管理,違規時化製廠應負連帶處分。

9.各化製廠應於一週內向縣政府填報各該場優、缺點及需輔導項目,縣政府在二週內彙報本廳。

10.化製廠違反相關規定本廳將不予輔導。

案由四:加強畜牧場死廢畜之處理及管制措施。

說 明:

1.動物於飼養過程中,因天候、飼養管理及疾病等因素,偶有死亡,其屍體依相關法規均應作妥適處理,如掩埋、燒燬、化製等,不可供為食用。

2.畜牧場死廢畜禽依廢棄物清理法規範為事業廢棄物中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其第十三條規定:廢棄物應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負責清除、處理。畜牧場應逐步建立付費委託清除處理。

決 議:

1.畜牧場死廢豬禽係屬於事業廢棄物中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依法應自行或委託清除處理。

2.請縣市政府畜產單位透過畜牧產銷班會加強養畜戶宣導教育,遵守相關法規。

3.請環保單位依「廢棄物清理法」等規定,通知畜牧場 ( 養豬一千頭以上或事業廢棄物產量四公噸以上 ) 就其事業廢棄物 ( 死廢畜 ) 之貯存清除處理相關資料應作紀錄並妥善保存,以備不定期稽查時所需查核資料。

4.請畜牧團體自律自清,約束養畜禽戶勿販售或任意棄置死廢畜禽,並主動舉發違法農戶。

5.請各縣市政府調查轄內全部養畜禽戶對死廢畜禽處理 ( 掩埋、焚燬、化製 ) 情形,其死廢畜如須送交化製時,請各縣市政府輔導農戶個別或透過縣市畜牧產銷班組織,與集運、化製業者簽訂清除、處理之委託書,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辦理情形報本廳。

6.請各縣市政府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對飼養一千頭以上之大養豬場列為重點,分段會同環保單位前往了解其死廢畜之處理情形並管制。

7.由各縣市政府告知養畜禽產戶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於動物死亡時應報告……。並執行之。

8.請各縣市政府劃分責任區,隨時訪查了解轄區各畜牧場死廢畜處理情形。本廳亦分區派員不定期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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