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農業天然災害嚴重程度認定標準
【本刊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85年 7 月 18 日公告修正「農業天然災害嚴重程度認定標準」,本刊特摘其重點轉載於下,供業者參考
農業天然災害嚴重程度認定標準
一、本標準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災區範圍之認定以直轄市及縣 ( 市 ) 為單位,並其農業產值多寡,分為左列四級:
(一)第一級:屏東縣、台南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高雄縣、台中縣及南投縣。
(二)第二級:桃園縣、苗栗縣、台東縣、宜蘭縣、台北縣、花蓮縣及新竹縣。
(三)第三級:台南市、台中市、新竹市、嘉義市、台北市及高雄市
(四)第四級: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及基隆市。
三、直轄市或縣 ( 市 ) 轄區內農民之農業天然災害損失金額達左列標準者,合於公告辦理紓困貸款:
(一)第一級: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二)第二級: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上。
(三)第三級:新台幣四千萬元以上。
(四)第四級: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
未達前項標準之直轄市或縣 ( 市 ),其單項農產品無收穫面積達該直轄市或縣 ( 市 ) 該單項生產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或其鄉 ( 鎮、市、區 ) 轄區內農民之農業天然災害損失達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專案方式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比照辦理紓困貸款:
(一)農作物無收穫面積達生產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畜禽死亡或流失頭 ( 隻 ) 數達飼養頭 ( 隻 ) 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三)養殖水產物無收穫面積達生產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前項所稱專案方式,在縣 ( 市 ) 由該縣 ( 市 ) 主管機關備妥前項情形之計算資料,報由省主管機關審查;在直轄市由該直轄市主管機關備妥前項情形之計算資料逕報中央主管機關;在鄉 ( 鎮、市、區 ) 由該鄉 ( 鎮、市、區 ) 公所備妥前項情形之計算資料,報由縣 ( 市 ) 主管機關審查後轉報省 ( 市 ) 主管機關審查。
四、直轄市或縣 ( 市 ) 轄區內農民之農業天然災害損失金額達左列標準者,合於公告辦理現金救助:
(一)第一級:新台幣二億元以上。
(二)第二級:新台幣一億二千萬元以上。
(三)第三級: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上。
(四)第四級: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上。
未達右列標準之直轄市或縣 ( 市 ),其單項農產品無收穫面積達該直轄市或縣 ( 市 ) 該單項生產面積百分之四十以上者或其鄉 ( 鎮、市、區 ) 轄區內農民之農業天然災害損失達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專案方式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比照辦理現金救助:
(一)農作物無收穫面積達生產面積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二)畜禽死亡或流失頭 ( 隻 ) 數達飼養頭 ( 隻 ) 數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三)養殖水產物無收穫面積達生產面積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前項所稱專案方式,在縣 ( 市 ) 由該縣 ( 市 ) 主管機關備妥前項情形之計算資料,報由省主管機關備查;在直轄市由該直轄市主管機關備妥前項情形之計算資料逕報中央主管機關;在鄉 ( 鎮、市、區 ) 由該鄉 ( 鎮、市、區 ) 公所備妥前項情形之計算資料,報由縣 ( 市 ) 主管機關審查後轉報省 ( 市 ) 主管機關審查。
五、本標準所稱之農業天然災害損失包括農作物、畜禽、林業及養殖漁業損失,損失金額查報之估算方式如左:
(一)農作物損失估算:( 略 )
(二)畜禽損失估算:
1.畜禽產品:
(1)成畜禽:以受災時該畜禽之生產總費用乘以受損數量計算。
(2)幼畜禽:以受災時之育成成本或產地農民購入價格計算。
2.畜禽舍:各按其復建費估算。
六、農業天然災害查報單位、程序及時限如左:
凡天然災害發生,各級農情報告員應迅速蒐集受災情形資料層報省 ( 市 ) 農業主管機關彙整,再轉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其作業期限,於鄉 ( 鎮、市、區 ) 為災害發生後隨時查報;於縣 ( 市 ) 為災害發生後二日以內完成查報;於省 ( 市 ) 為彙整資料齊備日辦理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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