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保署呼籲雞糞堆肥處理

【本刊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 85 年 5月16日副本函知本會 ( 正本:農委會 ) 呼籲養雞業者妥善處理廢棄物,以免污染環境。全文轉載於下,請業者加強注重雞糞處理問題。

主旨:請轉知並加強輔導養雞業者,確實依規定妥善處理廢棄物,以減少病媒蠅孳生污染環境,請查照。

說明:

一、由於時序已入夏季,邇來常有部分農戶,使用未經充份腐熟之生雞糞,致蒼蠅大量孳生,影響環境至鉅。

二、養雞場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其貯存方法依第八、九條、貯存設施依第十二條、清除方法依第十五、十六、十七條,其處理 ( 堆肥再利用 ),應請依「禽畜糞堆肥場設置要點」及相關法規之規定評理。

三、生雞糞之醱酵腐熟,必須有相當之設備,請輔導養雞協會聯合處理養雞場之廢棄物,並經充分處理後再使用。

四、檢附「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乙份。

署長 張 隆 盛

茲附文中所提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之【貯存方法】、【貯存設施】、及【清除方法】供參考–

事業廢棄物之貯存

第八條: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開貯存。

第九條: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經常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

二、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廢棄物具有相容性,不具相容性之廢棄物應分別貯存。

三、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之名稱。

事業廢棄物之清除

第十二條: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設施,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二、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棄、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

第十五條: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車輛、船隻或其他運送工具於清除過程中,應防止事業廢棄物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

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於運輸途中有任何洩漏情形發生時,清除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通知相關主管機關,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事業機構與清除機構應負一切清理善後責任。

第十六條:不具相容性之事業廢棄物不得混合清除。

第十七條:事業機構自行或委託清除其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至該機構以外,應紀錄清除廢棄物之日期、種類、數量、車輛車號、清除人及保留所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處置證明。

前項資料應保留三年,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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