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雞場污染防治設備貸款
項 目 | 農業發展基金畜牧污 染防治設備貸款計畫 |
行政院開發基金畜牧事業
污染防治設備貸款計畫 |
農業發展基金畜牧場附設
禽畜糞堆肥場設備貸款計畫 |
計畫金額 | 一億五千萬元 | 四億元。 | 五千萬元。 |
貨款對象 | 非公司組織之民營養雞場經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認定飼養雞隻五○○○○隻以下需設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之養雞戶 | 飼養雞隻五○、○○○隻以上需設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之養雞農戶或民營公司。 | 經農林廳許可設立之畜牧場附設禽畜糞堆肥場或禽畜糞堆肥場共同處理班設置之禽畜糞共同處理場。 |
貨款用途 | 養雞戶以設置雞糞處理、堆肥製造、除臭設備、焚化爐等污染防治設備所需資全。 | 以購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為限。 | 以設置堆肥場房、機械設備、運輸集運車輛等禽畜糞堆肥處理製造設備所需資金。 |
承辦行庫 | 由中國農民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臺灣省合作金庫及農會信用部辦理 | 由中國農民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臺灣省合作金庫辦理 | 由中國農民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台灣省合作金庫及農會信用部辦理。 |
貸款額度 | 每場 ( 戶 ) 每套污染防治設備貸款最高不得超過五○○萬元,按借款人之信用狀況及實際設備所需金額最高九成核貸,養雞戶依實際飼養隻數每千隻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五萬元,如接受補助者,應扣除污染防治設備獎勵補助金。 | 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成本之百分之九十。 |
按借款人之信用狀況及實際購置設備所需自行配合金額最高九成憑證核貸,每場最高貸款額度如下: (一)畜牧場附設禽畜糞堆肥場:依堆肥場建築面積核貸,每坪最高不得超一萬元,每場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三百萬元,如接受補助者,應扣除補助金。 (二)禽畜糞堆肥場共同處理班設置之禽畜糞共同處理場:依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核定之工程計畫書應自行配合經費之九成核貸,每個共同處理場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八百萬元,如接受補助者,應扣除補助金。 |
貸款利率 | 四.五% | 四.八三% ( 機動調整 )。 | 四.五%。 |
申貸程序 | 借款人申借本資款時,應檢具貸款申請書、飼養規模與污染防治設備計畫說明書各一式三份及相關資料,向經辦貸款機構提出申請,由經辦貸款機構會同鄉鎮市區公所到現場勘查工程地點及飼養頭隻數,經現場勘查後,再由經辦貸款機構函送直轄市政府或各縣 ( 市 ) 政府審理,經查核後再由該府函覆貸款經辦機構辦理貸放。 | 由借款人向承貸款行庫提出申請,申貸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上者,由承貸行庫轉農委會審查;申貸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下者,轉直轄市政府或各縣市政府審查,經審查核可後,送由銀行核貸。 | 借款人檢具貸款申請書、堆肥場工程計畫書、農林廳核准設場文件影本各一式二份及相關資料,逕向經辦貸款機構提出申請,再由經辦貸款機構函送各縣市政府辦理初審,各縣市政府初審後應將貸款案提報農林廳審查核定,再將核定名冊函送經辦貸款機構辦理貸款。 |
貸款期限 | 最長八年。 | 最長八年。 | 最長八年。 |
償還辦法 | (一)本金:每半年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於貸放滿三年時償還第一期。 (二)利息:每半年繳付一次。 |
(一)本金:自寬限期屆滿後,每滿半年平均攤還一次。 (二)利息:每半年繳付一次。 |
(一)本金:每半年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於貸放滿三年時償還第一期。 (二)利息:每半年繳付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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