斃死禽畜處理問題業者應時時關心
最近一年多來,媒體時有報導養畜禽農友將斃死豬、雞任意拋棄於河川水溝或荒郊野外,更有不肖份子將收集到的斃死豬、雞屠宰分切後,流入市面供為食用,上列舉措除了嚴重污染環境衛生、危害人體健康外,而且破壞了畜、禽產業的形象。因為這些行為都是違反「家畜傳染病防治條例」、「廢棄物清理法」及「食品衛生管理法」的規定,違法者是要罰款甚或判刑的。
依據家畜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家畜所有人或管理人,於其家畜禽病死時,應即報告當地鄉 ( 鎮、市、區 ) 公所,……各該公所接到家畜病死報告時,應即派遣家畜防疫人員,前往驗屍,並指示燒燬、掩埋、消毒以及其他必要處置,家畜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要求時,並應發給處置證明書,……。而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自行處理」,乃指燒燬、掩埋或消毒等處理方法,不得銷售或任意棄置。
針對斃死豬之處理,農政單位已建立斃死豬流向管制制度,並自八十三年九月一日起實施,凡飼養豬隻達二○○頭 ( 合於牧場登記之頭數 ) 以上之養豬戶,必須每月將死亡豬隻數量及處理方式紀錄報各鄉 ( 鎮、市、區 ) 公所並層報各縣市防治所及本廳,其他畜禽也請各位農友能比照配合填送報表,以示自律自清。另請有興建焚化爐之農戶妥為處理牧場內之斃死畜禽,對於未設置焚化爐者,由各縣市政府輔導與化製場簽訂委託契約書處理斃死畜禽,並請與集運人共同填寫四聯單,一聯留場備查。斃死畜禽絕不可任意拋棄,以免污染環境衛生,環保單位將加強查緝,對違規者處十五萬元款。本廳及各縣市政府除加強監督查核外,對未依規定填報的牧場,將加強追蹤管理。另農政單位為有效杜絕宰殺斃死畜禽流入市面,八十五年度 ( 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五年六月卅日 ) 提供檢舉獎金,請踴躍檢舉,並設有檢舉電話:○四九~三三二三六九,如經法院判刑確定,每件即可核發檢舉人及查緝單位各新台幣二○萬元獎金,並且嚴格追查提供斃死畜禽之畜牧場,追究其責任並予以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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