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家畜傳染病非疫區及疫區之國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 摘要如下 )

主旨:公告家畜傳染病非疫區及疫區之國家 ( 地區 )。

依據:家畜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會八十四年二月一十四日八十四農牧字第四○五○○八一A號公告停止適用。

二、非口蹄疫 ( Foot  and  mouth  disease )、牛瘟 ( Rinderpest )、牛肺疫 ( Bovine  contadiouspleuropneumonia )、非洲豬瘟 ( Ar\frican  swine  fever )、雞瘟 ( Fpwl  pladue ) 或稱家禽流行性感冒 ( Avian  influenza )、和狂犬病 ( Rabies ) 等家畜傳染病發生之國家 ( 地區 )如表:

家畜傳染病 非疫區之國家 ( 地區 ) 名稱 備                     註
( 陸禽、水禽

及鳥類 ) 雞瘟

 

日本、韓國、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尼、

泰國、菲律賓、以色列、沙烏地阿拉伯、

紐西蘭、澳洲 ( 維多利亞、昆士蘭除外 )、

美國、加拿大、法國、英國、德國、

比利時、荷蘭、丹麥、西班牙、瑞典、

芬蘭、晶  晶、智利、蓋亞那、烏拉圭、

巴西、宏都拉斯、阿根廷、厄瓜多爾、

波札那、莫三鼻克

美國 ( 賓州、維吉妮亞

、馬西蘭州、紐擇西州 )

之四州依本會「申請認為

非動物傳染病疫區之作業

程序」,申請解除其疫

區,經審查結果准予認定

為非雞瘟疫區。

 

三、第一表【非疫區之國家 ( 地區 )】所未列之國家 ( 地區 ) 屬於疫區或疊情不明,依法不得自該等國家 ( 地區 ) 輸入家畜及其血緣相近之野生動牌及其產品。

四、依「中華民國輸入動物及其產品檢疫條件」及其他檢疫有關規定屬於有條件輸入之品目,從其規定。

五、歐洲共同市場之國家屬於有條件輸入之動物產品品目,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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