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佈農地釋出方案轉知全體會員

依據行政院核定之「農地釋出方案」農業用地申請開發為勞工住宅最小面積已調降為五公頃,工商綜合區、工業區為十公頃,遊樂區平地及山坡地則分別調降為五公頃及十公頃,轉知本會會員周知。

依據行政院核定之「農地釋出方案」— —農業用地申請開發為勞工住宅最小面積已調降為五公頃,工商綜合區,工業區為十公頃,遊樂區平地及山坡地則分別調降為五公頃及十公頃,轉知所屬會員周知,請查照。

【本刊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地釋出方案」已於84年7月27日第二四四一次會議議決通過,並於行政院台八十四農二八二七七號函核定公佈。本會乃摘其重點轉知我養雞業者,部分之重點如下,若會員須更周詳了解,請來電索取。文中重點如下:

問題研析

近年來,農地變更作為非農業部門使用之面積,每年約四千至六千公頃。由於經濟發展及各項重大建設計畫需要,估計未來農地變更使用數量將持續增加。衡諸現有農地變更使用,應考量下列各項問題:

一、為維護農業發展需要,必須維持適量農地,而各項產業發展與建設亦須使用相當之土地,如何有效利用有限之土地資源,平衡農業部門與農業以外產業對土地之需求,乃當前土地利用之重要課題,亟須藉由國土規劃加以整合。

二、現有土地變更申請程序,包括目的事業計畫與土地使用計畫之審核,其審查程序係各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作業規範辦理,較為繁複。為此,經建會提出發展許可制之構想,擬整合目的事業計畫與土地使用計畫之審核程序。惟國土綜合開發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等相關規定尚未能配合完成制定或修正,發展許可制似非現階段即能完全適用。因此,如何在遵循國土規劃基本理念的前提下,加速推動農地釋出作業,仍有賴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檢討修訂相關程序規定。

三、以往由於缺乏農地變更增值利益回饋相關規定,以致農地變更為高強度使用時 ( 如住宅 ),其變更後之增值利益大部分為私人獨享,造成社會公平不均現象。農地變更後之增值利益如何適度回饋供大眾共享,應加以考量。

政策目標

本方案之實施,預期達成之政策目標如下:

一、促進國家土地資源之合理分配與有效利用。

二、維護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以確保農業在生產、生活及生態之功能。

三、符合社會公平原則,達成地利共享。

農地變更基本原則及總量監控

一、農地變更基本原則

(一)農地變更使用應整體規劃,避免零星變更,以維護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

(二)農地變更應規劃配置適當公共設施、環保設施及隔離綠帶或隔離設施。各目的事業產生之廢污水,禁止排放至農業專屬灌排水系統,以確保生態環境及避免污染農業灌溉水質。

(三)農地經同意變更使用者,應於區內相關設施設置完成後,始得辦理用地變更編定。

(四)農地變更所得利益應繳交回饋金。其中二分之一撥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供農業建設;二分之一撥供縣 ( 市 )、直轄市政府從事地方及鄉村建設,並支援辦理農地使用管制經費。

(五)變更之農地,其內部公共設施由開發者負擔,區外公共設施則由開發者地方政府協議負擔。

二、總量監控

(一)各目的事業在國土計畫中,各生活圈之計畫需求總量以經建會估計之農地變更需求總量 ( 共計約四萬八千公頃,詳如附件一 ) 為第一階段監控量,以農委會所估計可釋出農地面積 ( 十六萬公頃 ) 為第二階段監控量。

(二)目的事業變更用地總量,由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予以監控,並定期函報經建會與農委會。

(三)上述之監控於執行一段期間後,視實際情況檢討修正變更用地需求總量與可釋出農地面積。

農地釋出作業

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法之制定與發展許可制之實施時程,農地釋出作業採長程與短程作法。

一、長程作法:

(一)方式:

在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下,依據發展許可制之審查程序辦理

1.規劃許可

縣市政府在國土計畫指導原則下,研擬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劃定限制發展區及可發展區,公私團體或個人得在可發展區內向縣市政府提出發展許可申請,上級政府就其區位適宜性、開發利益回饋、外部設施及對社經自然環境影響可接受度等因素,予以審核,經核可者,發給規劃許可。

2.開發許可

開發人取得規劃許可後,擬定開發計畫,包括規劃許可附加之條件、開發區內部必要設施及開發對自然環境之衝擊等,於一定期限內向縣市政府申請開發許可,經審查核可者,發給開發許可。

3.建築許可

開發人取得開發許可後一定期限內,依其範圍及土地使用計畫性質向縣市政府申請建築許可,包括雜項執照與建造執照。

(二)重要工作

1.修訂國土綜合開發計畫及制定國土綜合開發計畫法

整體規劃國土資源利用,並將土地規劃體制改為國1土綜合開發計畫與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兩級,其土地變更使用程序則改採發展許可制。

2.完成各縣市綜合發展計畫

依據國土綜合開發計畫所規範之內涵,訂定各縣市綜合發展計畫,作為縣市土地利用之指導原則。

3.修正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配合發展許可制之推動。

二、短程作法

在國土綜合開發計畫相關法規及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尚未完成法定程序前,依據現行都市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體系,採擴大農地變更管道、農業用地分區調整、放寬農地變更限制及簡化審查程序等方式辦理。

1.擴大農地變更管道

為方便民間建設用地之取得,目前僅能由政府主動辦理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擴大允許民間亦得申請辦理;非都市土地得隨時申請,都市土地於定期通盤檢討時申請辦理。

2.農業用地分區調整

(1)因應經濟發展、都市擴大及人口成長需要,檢討調整都市計畫農業區之範圍。

(2)依據社會、經濟及自然條件將現有特定農業區域一般農業區中之地層下陷、都市邊緣、已被建築白地包圍之零星農地及不適農作生產地區調整改劃其他分區。

(3)鄉村邊緣農地經整體規劃後,得以農村社區更新方式調整改劃為鄉村區。

3.放寬農地變更限制

(1)都市計畫農業區符合整體規劃者,同意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2)非都市土地鄉村區、工業區與風景區內之農業用地,同意逕依分區性質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3)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農地之變更使用,其事業計畫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規範者,得依其所訂審核標準同意變更。

(4)放寬特定農業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變更使用:

  1. 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如國家六年建設計畫之各項建設。
  2. 經行政院核定之事業或公共設施,如勞工住宅、工商綜合區等。
  3. 住宅社區及屬低污染之工業區,其申請開發面積以灌溉系統中一輪小區為最小開發單位 ( 約二十五公頃 )。但有明顯界線且坵塊完整者不在此限。

4.簡化審查程序

(1)都市計畫農區及非都市土地鄉村區、工業區與風景區之農業用地,其變更審查逕依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變更程序辦理,免再徵詢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2)農地位於前項以外其他分區者:

  1.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訂定審查作業規範者,其申請農地變更使用,符合上述農地變更使用基本原則與各農業使用分區審查條件,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規定同意變更使用。如勞工住宅、工商綜合區、遊樂區、工業區等,其審查程序及申請開發最小面積詳如附件三、四、五、六。
  2.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訂定審查作業規範者,由區域計畫委員會邀同目的事業及相關機關共同審議,經核准者,核發規劃許可。使事業計畫與土地使用變更計畫一併核准,縮短審核時程 ( 詳附件七 )。

(3)各目的事業計畫使用農地,除特定農業區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使用外,其餘授權地方 ( 省、縣 )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使用。

(4)以上各項簡化及授權事項,涉及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及相關事項者,仍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農地變更應設置之設施及回饋項目

一、依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變更農地作各該目的事業使用者,應包括規劃配置公共設施、環保設施與隔離綠帶並繳納回饋金,其設施及回饋項目詳如附件八。

二、特定農業區農地變更後之事業,與緊臨農地之農業生產使用性質不相容者,配置適當隔離綠帶或隔離設施,其寬度原則在工業區使用至少三十公尺,住宅社區 ( 含勞工住宅 )、工商綜合區及遊樂區至少二十公尺。

三、一般農業區農地變更後之事業,與緊臨農地之農業生產使用性質不相容者,配置適當離綠帶或隔離設施,其寬度原則在特殊工業區為六十公尺,在一般工業區使用者至少二十公尺,住宅社區 ( 含勞工住宅 ) 、工商綜合區及遊樂區至少十公尺。

四、為促進地區均衡發展,宜蘭、花蓮、台東及澎湖、金馬地區之農地變更免繳回饋現金,以落實產業東移政策與加速離島建設。

預期效益

一、長期間,國土規劃體系、制度與法令之建立,可促進國土資源之合理分配與利用,維護農業生產與生態環境之完整,並提升居住與休閒生活品質。

二、短期間,擴大農地變更管道、放寬變更限制及簡化審查程序,將使建設用地之取得更具多樣性與便利性,可有效降低土地成本,加速生活圈建設。

三、農地之變更使用需提供適當之回饋,將可消彌預期變更暴利,促使土地利用趨正常化,並達社會公平之目的。

方案之實施

本方案奉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附件一 各項用地需用農地推估表

單位:公頃

生活圈 各項用地需求推估
合計(2) 住宅用地 工業用地 工商綜合 交通用地 遊憩用地
台閩地區 48370 20050 8250 2090 12220 5760
台灣地區 48320 20000 8250 2070 12190 5760
北部區域 16310 7700 2280 870 3600 1860
基 隆 圈

台 北 圈

宜 蘭 圈

桃 園 圈

新 竹 圈

820

7200

990

3930

3370

350

4600

300

1550

900

160

100

170

700

1150

40

550

40

150

90

170

860

310

1230

1030

100

1090

170

300

200

中部區域 14290 5850 3030 540 4120 750
苗 栗 圈

台 中 圈

彰 化 圈

南 投 圈

雲 林 圈

1870

4980

2620

1470

3350

600

1700

1500

750

1300

310

1640

80

1000

50

250

120

50

70

810

1090

850

490

880

100

300

150

100

100

南部區域 14440 5550 2160 600 4180 1950
嘉 義 圈

新 營 圈

台 南 圈

高 雄 圈

屏 東 圈

澎 湖 圈

1890

740

4650

3830

2090

1240

470

250

1630

1900

1050

250

380

200

1000

500

40

40

70

30

150

250

70

30

870

210

1570

880

630

20

100

50

300

300

300

900

東部區域 3230 900 780 60 290 1200
台 東 圈

花 蓮 圈

1550

1680

400

500

200

580

30

30

220

70

700

500

福 建 省 100 50 0 20 30 0
金 門 圈

馬 祖 圈

80

20

50   10

10

20

10

0

說明:

1.住宅用地僅只限於需變更農地為住宅部分,未來新增之住宅需求有一部分係安置於現有都市計畫範圍內之住宅區,住宅需求係以每一家庭使用一住宅,並考量第二棟住宅 ( 渡假用住宅 ) 需求的增加,及現有住宅存量。

2.工業用地係依據「工業區設置方針」推估,不包括雲林離島、彰化濱海、嘉義外傘頂洲及桃園觀音等海埔地工業區。

3.工商綜合區係參考「工商綜合區設置方針」,並考量未來所得及人口成長。

4.交通用地係指高速鐵路、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一般交通用地。

(1)高速公路:中山高拓寬、二高、北宜高、南橫高及蘇澳延伸線。

(2)快速公路:西濱決、東西快。

(3)一般交通用地:現有一般公路面積的10%。

5.遊憩用地係指風景區、都會公園及其他休閒用地。

(1)風景區係以遊憩區及設施區之面積估計。

(2)都會公園以每一都會區設置一處為原則,以每處100公頃估計。

(3)其他休閒用地係依生活圈之人口規模估計,每50萬人以下設置50公頃,每增加50萬人增加50公頃計。

回首頁 回本期索引

Copyright © 1998 茂群峪畜牧網. 本網站圖文係屬茂群峪有限公司,內文之版權為該雜誌社所
有,非經本公司及該雜誌社正式書面同意,不得將全部或部分內容,
轉載於任何形式媒體   ※ 最佳解析度 800x600
Copyright © 1998 Miobuffer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Unauthorized copying and reproduction is prohibited. All trademarks property of their respective hold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