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進口衝擊會是低度?中度?還是高度損害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為我國既定且積極之政策,國內農產品在入關後衝擊已無法避免,為使國內各級政府在我入關後,對於遭受進口衝擊的農產品,得以透過客觀的調查作業,給予週全的救濟;農委會已於日前訂定出農產品受進口損害調查方法草案。草案要點包括,省政府與北、高兩市市政府、以及福建省政府,在進行進口農產品的調查時,其判定標準為,該項產品之進口數量較最近三年平均增加率大於 5%,並造成國產品之產地價格、生產量較最近三年下跌 5%,此類損害案件若經農委會審查通過,則依低度、中度與高度三種不同的損害程度,予以適當的救濟。

  在判定進口是否造成損害方面,則按四項標準,一、產地之價格較最近三年同期平均下跌率大於 5%。二、國內生產量較最近三年同期平均減少率大於 5%。三、國內庫存量較最近三年同期平均增加率大於 5%。四、其他因素,包括進口數量與國內生產量絕對或相對增減之變動比較,以及替代性產品之考量。

  至於損害程度認定指標,係經認定進口已造成損害後,始以下列三項指標計算損害程度,一、進口數量較最近三年同期平均增加百分比。二、產地價格較最近三年同期平均下跌百分比。三、生產數量較最近三年同期平均減少百分比。

  計算出的損害程度區分為三項指標,一、損害程度指標未滿 5%,為低度損害。二、損害程度指標介於 5%至 20%之間,為中度損害。三、指標大於 20%則屬高度損害。

  對於已達救助標準之案件,農委會的救助方式為一、屬低度損害者,循農委會農建計畫相關措施進行必要輔導。二、中度損害者,採取短期緊急救助措施,亦即針對有關產品之分級、包裝、收購、加工、運輸、儲藏、銷售、廢棄或銷毀進行補助。三、高度損害者,農委會除將案件移送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進行進口救濟調查外並採取短期與長期救助措施,諸如,輔導生產者轉作、轉業,補助相關農產品產銷公共設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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