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四年度農林廳補助雞自動化飼養管理設施要點
一、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 以下簡稱本廳 ) 為執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改善家禽、乳肉羊產銷體系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及資格如左:
(一)補助對象:
1.種雞場:( 包括蛋種雞、白肉種雞、有色雞 ):飼養規模五、○○○隻以上。
2.蛋雞場:飼養一○、○○○隻以上。
3.肉雞場:飼養一○、○○○隻以上。
4.申請補助之養雞場飼養規模係以申請前一年之雞舍與規模,且具有養雞協會登記卡之農戶為改善輔導對象。
(二)申請補助之養雞場以具有牧場登記證書者為優先。
(三)申請補助之養雞場負責人其身份證上之職業應為農,目前從事養雞工作並參加有關之農業團體具有會員身份二年以上,年齡為二十歲以上,且申請時無債務糾紛存在。
(四)申請補助之養雞場土地、房舍及設備應產權清楚。
(五)申請補助之同一套 ( 類 ) 設備應未曾接受補助。
(六)雞場負責人以加入為中華民國養雞協會會員,參加各有關雞農班一年以上或加入合作社實際參加共同運銷,已列入名冊並提供產銷資訊者。
三、補助設備項目:
種雞與蛋雞以集蛋系統、肉雞以密閉式環境控制雞舍設施為主,惟配合改善全場生產作業自動化之設施亦包括之。
四、選拔補助對象之流程:
(一)申請人提具申請書及自動化設施規劃書,報由所轄鄉鎮公所會同縣 ( 區 ) 蛋、肉雞聯誼會會長及當地蛋、肉雞班班長初審後,副知該管轄縣政府,並轉報中華民國養雞協會養雞自動化設備補助審查小組審查核定。
(二)前項中華民國養雞協會自動化設備審查小組成員包括行政院農業委會、中興大學、本廳、各有關縣政府、中華民國養雞協會、台灣省雞蛋運銷合作社及台灣省北、中、南三台肉雞運銷合作社等單位。
五、接受補助之養雞場須俟自動化機械設備安裝啟動實際運作,並報請審查小組派員實地查證後,始得核發補助款,且該養雞場切結三年內不得轉讓,否則應予追回補助款。
六、接受補助之養雞場,其自動化設備,不得拒絕政府有關人員之測試及相關單位安排之農民參觀。
七、接受補助之養雞場若經發現證明文件不實,並經審查小組決議註銷其補助資格時,由後補者遞補之,若已領取補助款者,應予以追回。
八、驗收及付款:
驗收合格後,支付補助款;驗收不合格者,不得支領補助款。
九、補助款占總工程費之比例:
補助款為不含土木工程費,僅以設備費之百分之六十為限,但最高金額種雞與蛋雞不得超過新台幣二十五萬元、肉雞不得超過八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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