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全省養禽業者92%沒資格接受天然災害救助

—叫做政府美意嗎?

【本刊訊】在近期中之三次颱風帶來本省災害,在新聞媒體之陸續報導中,可想而知。但在我養雞業方面也有不少縣市之業者也受到池魚之殃。但政府雖有美意宣布「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而以目前而言卻幾乎得不到這項辦法之救助,原因為其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中第五條第一項中規定–「經營農業依有關法令應辦理登記或核准而未辦理者不予救助」。所以在這三次颱風災害之後,受災之養雞業者,也把這份埋怨之心情吐露給協會瞭解。而具農林廳表示要有以下之資格者才可申請救助:

(一)具牧場登記證之養雞場。

(二)飼養在三、○○○隻以下。

(三)已辦妥「土地同意使用」者 ( 救助款需於牧場登記完成後才可撥付 )。

但據協會搜集與農政單位中的資料而言此種限制條件未免太過於苛刻,有失於政府之美意。而目前之牧場登記規定關關卡卡。已經營數十年之雞舍竟然受後來之法令限制 ( 如環保、建管問題…… 。) 而且其程序之繁瑣也並非短時間及單單是一位養雞農民所能辦理的。所以目前以這種規定在照顧農民,那這種政府未免太過於逃避責任。何況目前全省上萬之家禽戶 ( 含雞、鴨、鵝 ) 僅只有八九八戶完成登記,換言之佔不到 8% 之戶數,那怎可以此為依據救助呢?更何況兩、三年來產官學為牧場登記之相關規則修正不知開了多少次協調會,也表示還在修正中之法令。就用在救助之規定中,應值得深思。

本會於 83.8.15. 也據受災戶之反應而具文呈農委會、農林廳反應:有謂救災如救火,在牧場登記作業仍在全面檢討之際,若堅持必需要有牧場登記之必要條件,不免給人“擾民”之口實,相信決非政府救災之原意。

所以本會建議原來之(三)項條件之後再加第(四)項:凡未取得牧場登記證者,可先以中華民國養雞協會依據農建計畫所執行之養禽登記並已完成頒發之台灣地區肉 ( 蛋 ) 雞事業畜牧登記卡暫代。以符實際,請予採納。

但反觀之,從目前辦理牧場登記的速度與踴躍情形來看–根據另項資料顯示:近3年的速度 ( 件數 ) 是牧場登記規則頒佈 30 年來所辦的件數。所以在此也呼籲我養雞業者,雖然現在牧場登記正在塞車中,但也應儘速安排人員代為辦理。

全 省 牧 場 登 記 資 料 統 計 表

                                                                                                                  83年8月15日

縣 市 別 牧場戶數 登 記 畜 禽 種 類 牧 場 種 類
家禽 其它 生 產

牧 場

種 畜

牧 場

種 禽

牧 場

合 計 1,938 866 108 898 66 1,915 19 4
台 北 縣 22 8 5 6 3 22    
宜 蘭 縣 11 4   7   10 1  
桃 園 縣 50 16 6 25 3 49 1  
新 竹 縣 38 11 2 24 1 35 2 1
苗 栗 縣 47 7 1 38 1 45   2
台 中 縣 39 12 4 17 6 39    
彰 化 縣 747 279 27 430 11 745 1 1
南 投 縣 12 1 2 9   12    
雲 林 縣 163 82 3 71 7 162 1  
嘉 義 縣 57 24 9 19 5 56 1  
台 南 縣 234 87 10 128 9 228 6  
高 雄 縣 95 66 10 13 6 94 1  
屏 東 縣 389 261 16 102 10 385 4  
台 東 縣 6 1 3 1 1 6    
花 蓮 縣 12 3 4 3 2 12    
澎 湖 縣 1     1   1    
台 中 市 2 1   1   2    
台 南 市 6 2 3 1   6    
台 北 市 2   2     1 1  
新 竹 市 2 1   1   2    
嘉 義 市 3   1 1 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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