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區家禽發展基金會CAS優良蛋品標誌管理辦法

83.3.7.訂定

第一條:台灣區家發展基金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8年4月21日78農糧字第 8113558A 號函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行優良農產品標誌作業要點」,為推行 CAS優良蛋品標誌,促進優良蛋品之發展,並維護生產者與消費者之共同權益,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會 CAS優良蛋品標誌 ( 以下簡稱本標誌 ) 經中央標準局核準第 00033260 號註冊在案。凡未獲本會同意擅自使用本標誌或有侵害本會權益之情事者,本會將依法提出告訴。

第三條:本標誌之授與對象以經本會實地評審合格之生產國產蛋品業者,且須在本標誌手冊中所列之產品項目為限,本會亦可視業者之實際需要而於手冊中增訂新的蛋品項目。

第四條:申請使用本標誌之業者,須符合「CAS優良蛋品標誌手冊」中所訂定之「申請使用CAS優良蛋品標誌審查作業程序」及「申請CAS優良蛋品標誌審查標準」之規定,評審合格之申請業者,由本會發函通知,合格業者於文到兩週內與本會簽訂「CAS優良蛋品標誌使用合約書」,並由本會按該單項產品授與合格編號證書及本標誌使用權。

第五條:本標誌之規格及樣式由本會統一規定,其標示方法如下:

1.向本會申請標誌粘貼在包裝上。

2.向本會申請自行印刷標誌於包裝上。其申請方式另定之。

第六條:獲准使用本標誌之廠商,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業者生產之蛋品必須符合本會制定之各該項優良蛋品品質衛生規標準及標示規定。

二、接受本會隨時派員抽驗工廠衛生及產品,不得拒絕或藉故刁難,同時不定期抽驗市售產品。

三、自開始使用本標誌起,如同一產品於一年內查驗品管執行情形及 ( 或 ) 抽驗產品共累積三次不合格者,將取消該單項產品使用本標誌之權利。

四、本標誌之使用依粘貼與印刷方式分別規定如下:

(一)以標誌籤粘貼者:

1.每一零售包裝應於明顯處粘貼本標誌籤一枚,使消費者易於辦識。

2.標誌籤於十天前向本會申請核發,每次申請以二個月用量為限。如須臨時增加使用量時,可於一週前提出申請。每次未用完之標誌籤得抵作下次之申請使用量。

3.本會授與之標誌籤不得外流或貼用於未經審核通過之產品。

4.標誌籤應妥為保管。遺失、天災或人力不可抗拒之原因導致不堪使用或毀損,經查證屬實者,得申請更換或補發。

(二)印刷標誌者:

1.印刷本標誌前需將各單項產品包裝之設計圖稿提送本會審核,經修正或審核通過始得依審核通過之圖稿印刷。

2.每一販售包裝應於明顯處印刷本標誌,使消費者易於辦識。

3.使用「印刷優良標誌」之業者,不得擅自將此「印刷優良標誌」交付給未經審查合格之廠商使用。

第七條:獲准使用優良標誌之業者違反第六條之規定時,由本會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取消使用優良標誌之資格,並依合約之規定處理。

第八條:本標誌之授與及管理事項,由本會負責審核及執行。

第九條:本會對業者申請使用優良標誌,得依實際需要收取費用。

第十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行優良農產品標誌作業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提送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之,修改時亦同。

回首頁回本期索引

Copyright © 1998 茂群峪畜牧網. 本網站圖文係屬茂群峪有限公司,內文之版權為該雜誌社所
有,非經本公司及該雜誌社正式書面同意,不得將全部或部分內容,
轉載於任何形式媒體   ※ 最佳解析度 800x600
Copyright © 1998 Miobuffer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Unauthorized copying and reproduction is prohibited. All trademarks property of their respective hold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