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T之動物檢疫檢驗協定及我國對策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舉辦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第五次研討會,特於83年3月12日假國貿局大禮堂報告「動植物檢疫檢驗措施」研討議題。此次研討會由農委會農糧處古德業處長主持,該處植物保護科陳秋男科長報告,並請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李賢德組長評論。當天,本會亦派代表參加,茲摘錄與本會有關之內容如下:
國際關貿總協 ( GATT ) 烏拉圭回合談判自 1987年始談迄 1993年底談了七年又三個月才達成農業問題的協定,該協定對農業問題的精神有四:即維護農業生產環境之穩定、維護自然資源與生態平衡、維護綠色資源與自然景觀、維護人類公共衛生等。依據 GATT之規定,為維護人類、動物生命及健康,該協會不阻止會員國採行必要之安全措施,但亦希望各會員國在實施動物檢疫與檢驗措施時,應以國際標準來加以規範,使有關措施不致對貿易造成不公平歧視或形成變相限制。烏拉圭回合談判中所達成之動物檢疫檢驗協定,可說是針對上項條款之延伸,其主要目的在建立國際間檢疫與檢驗措施的模式,界定各國應有的權利義務,以促進在合乎科學原則、同等待遇以及和諧的方式下,進行檢疫檢驗措施。
為因應我國加入 GATT後,農畜產品開放進口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包括夾帶危險性疾病、蟲害、農藥、毒物或污染物等,比照其他 GATT會員國,合理地執行有關進出口農產品之檢疫、檢驗,實為農政單位當前的重要措施。
一、烏拉圭回合動物檢疫檢驗協定之解析
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之動物檢疫檢驗協定,主要是針對各會員國間採行此項措施,所需共同遵守之義務及權利加以規範,以促進國際農畜產品貿易,其條款與本會有關之重點如下:
(一)各會員國有權採取為保障其人民和動物之生命或健康所必須之檢疫及檢驗措施,但有關措施應與該協定之規定一致,而且應基於客觀和充分之科學證據及評估,並儘量採用國際標準、規範和建議辦案辦理,以調和各國所採取之措施。
(二)各國在採取檢疫、檢驗措施時,對於具有相同狀況的會員國間,以及外國產品與本國產品間,不應採取任意或不合理之歧視待遇,亦不得對國際貿易構成變相的設限。
(三)若具有充分之科學證據和評估資料,認定須採較高的檢疫及檢驗水準,以降低或防止疾病、蟲害入侵之風險時,會員國得引用或持續採行高於相關國際標準之檢疫及檢驗措施。
(四)各國應盡其可能參與相關之國際及其附屬機關,如國際畜疫會 ( OIE )、國際食品標準委員會,以促進有關檢疫及檢驗措施之發展,及定期檢討各種標準、規範與建議案。
(五)若出口國以客觀方式向進口國表明其檢疫及檢驗措施能達進口國家食品安全或動植物檢疫的適當保護水平時,則各國應認定其同等有效,且需加以接受。為達此目的,進口國可提出要求前往出口國進行檢驗、測試及其他相關之程序。同時,各國如提出請求,應可針對特定之檢驗及檢疫措施之認定進行協商,以達成簽定雙邊或多邊協定的目標。
(六)當出口國宣佈其國境為無疫病或害蟲地區或疫病害蟲低盛行區時,應提出必要的證據,客觀地向進口國提出證明;進口國如提出要求,得前往出口國執行檢驗、測試及其他相關之程序。
(七)各國應保證其所採行之檢疫及檢驗措施之法規儘速公告,使其他利益相關國家瞭解,而且其生效日期應有一段合理的期間,以使出口國有時間調適配合。
(八)各國須保證其採行之管制、檢驗及核准之程序均明確公布,且施行時不會對進口產品有不當之延誤,亦不會施予比本國同類產品較差的待遇。
(九)多邊貿易組織設立一個有關之委員會,以供各國就有關事宜進行諮商,與其他有關之技術組織維持連繫,以及監督各國間有關措施之執行情況。各國在實施有關措施如發生爭端時,亦可透過此組織加以處理,必要時可邀請技術專家提供意見。
二、我國動物檢疫與畜水產品檢驗現況
(一)檢疫 ( 驗 ) 法規與體制方面
(二)業務執行方面
三、加入GATT我國動物檢疫的因應對策
(一)農委會擬加強辦理部份:
a、強化國家整體獸醫服務體系。
b、重要動物傳染病控制及撲滅。
c、動物檢疫人員赴國外做現場查證。
d、出席各項雙邊、多邊會員國動物檢疫諮商會議。
e、出席相關國際疾動物病防治及檢疫會議,收集動物衛生情報資訊。
f、培育各項動物防疫、檢疫人才。
(二)協調相關單位加強辦理事項
(1)開辦野生動物及水產動物檢疫,防範重要海外動物傳染病的入侵。
(2)加強進口動物各項重要疾病檢驗,以減低疾病傳入機率,爭取疾病撲滅的時效。
(3)籌設北部大型動物檢疫中心,以因應動物進口的檢疫需要。
(4)寬列經費擴大實施進出口畜產品之檢驗。
(1)協調增修完成屠宰衛生檢查規則,供為建立查廠制度之依據。
(2)協調參考美、日等國之規定,修定畜產品衛生標準,並加強市售畜產品檢驗措施。
(1)協調加強旅客攜帶及貨運運輸等動物及其產品之檢查,有效執行動物檢疫規定。
(2)協調緝私單位加強走私進口動物及其產品之查緝,以免將動物疾病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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