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召開討論「主要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

申請救助程序有關事宜會議

【本刊訊】農委會於民國 82年 6月 4日下午假農委會7 1 7會議室召開討論「主要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申請救助程序有關事宜會議,會議由陳武雄處長主持,邀集了農林廳、省農會、養雞協會、養豬協會及部份合作社與農會、漁會團體,會中之結論如下:

(一)鑒於損害發生時,方進行當期成本之調查,在作業上不易進行且具時間落遲,同時根據以往成本統計調查之經驗,農漁產品單位面積之投入成本通常變異不大,惟 受豐歉年之影響,單位成本則常有變動,因此有關損害認定之單位成本資料,宜採正常年之情況予以核算。

(二)依據前項結論,請農林廳於一個月內,對主要農產品部分,研提正常年產量及成本核算資料,再由農委會業務處就其所主管產品項目,邀集有關單位共同研商確 認,以供救助審議委員會參考。

(三)芒果、香蕉、雞肉、雞蛋、牛乳、鯖、𦴩、珯、魷魚等項目是否列入本救助辦法適用項目,將於本會對加入 G A T T因應措施作整體評估時,再調整本救助辦法之適用產品項目時,一併加以考慮。

(四)基層農民團體對救助辦法及程序多不了解,應加強宣傳教育。

壹、主要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七十八農企字第八一一七四二八A號 令發布

第一條 為對國產主要農產品及其可替代產品,因進口而遭受嚴重損害者,採取短期緊急救助措施,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委員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產主要農產品及其可替代產品之範圍,由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第四條 有下情形之一,導致國產主要農產品及其可替代產品遭受嚴重損害時,主管 機關得予以救助:

一﹑因貿易談判或政策改變開放農產品進者。

二﹑受損期農產品之進口數量較過去三年平均數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三﹑因國外對其出口之農產品施行出口補貼或採行其他不公平競爭措施者。

前項遭受嚴重損害,係指產地價格低於直接生產成本而言。但因國內增產導致產地價格降低者,不予救助。

前項產地價格及生產成本,由台灣省政府農林廳負責調查,供農產品救助審議委員會評定之參考。

第五條 合於前條情形者,得由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等農民團體或地方政府向主管機關提出救助申請。

前項申請,應填具申請書,載明受害農產品名稱、受害原因、受害區域、損害程度,並檢附相關資料。

第六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救助案件,設農產品救助審議委員會,由主管機關、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農民團體代表組成之,並由主管機關代表為召集人。

第七條 申請案件經審議認合於規定者,得採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予以救助,並按該項產品之特性訂定救助期限:

一﹑補助有關產品之收購、加工、儲存、銷售或廢棄。

二﹑補助調節生產或輔導轉作。

三﹑補助建設該項農產品產銷之公共設施。

第八條 主管機關辦理本辦法之救助,應設置農產品救助基金;其資金來源如下:

一﹑專案進口農產品之盈餘。

二﹑由政府核列預算撥給。

三﹑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之設置,依預算法規定;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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