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修正『禽畜糞堆肥場設置要點』並獎勵申請

【本刊訊】行政院農委會於 82 年 5月14日公告修正「禽畜糞堆肥場設置要點」,本要點之最大不同在於用地之限制較為放寬。而本要點所規定之要求若能符合,則可獎勵設置 ( 預計可申請補助二千萬元設場經費 ) 本協會目前預定配合農委會於明年度補助農戶組成禽糞處理合作社,若該籌組之團體一切處理之規劃案可通過審核,「規劃費」也可列入獎勵項目:本會希望目前養雞業中對雞糞共同處理方式與銷售規劃有特殊策略之業者一可進行此一計畫之配合工作。該要點如下:

禽畜糞堆肥場設置要點

一、為妥善處理禽畜排泄物,避免造成環境污染,並促進禽畜糞堆肥之利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

(一)由農會、合作社場等農民團體設立之堆肥場。

(二)公民營堆肥製造業者設立之堆肥場。

(三)畜牧場附設之堆肥場。

三、除畜牧場附設之堆肥場外,下列地區不得設場:

(一)都市計畫區及水庫集水區範圍內之土地。

(二)非都市土地之森林區、鄉村區、風景區等範圍內之土地。

(三)特定農業區農地重劃之農牧用地不得設場,但當地 ( 鄉、鎮、市 ) 可重劃之農地均已辦竣農地重劃,或可重劃超過百分之八十以上,其他非重劃土地不適宜供堆肥場使用者,得於農地重劃區內之邊緣土地設置。

農會、合作社場等農民團體設立之堆肥場,對畜牧污染防治具有重大效益,經縣 ( 市 )及省 ( 市 )政府勘查評估,認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 ( 包括區域內給排水、農路、公共設施及土地區位之適當性與完整性 ),經層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受前項第 (三) 款之限制。

四、堆肥場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場址邊緣以距離住家二百公尺以上為原則,且堆肥場四周應有五公尺以上之種樹綠化地帶,但畜牧場附設之堆肥場不在此限。

(二)場內應分別設置完善之雨水排放系統及廢污水處理系統,避免滲入地下。

(三)堆肥場場房所有建築以平房為限,其各項處理設施應在室內操作,並以不污染土壤為原則。

(四)設場用地面積不得超過一公頃,畜牧場附設之堆肥場並應依其禽畜飼養頭數訂定土地使用面積。

五、堆肥場設置,應包括下列必要設施:

(一)原料堆置場。 (三)風乾處理場。 (五)管理室。

(二)醱酵處理場。 (四)倉庫。

六、堆肥場內操作管理、原料運送及公害防治,應符合環保有關法令之規定。

七、經核准設置之堆肥場,其堆肥品質須符合「肥料管理規則」所訂之成分規格。

八、申請設置程序如下:

(一)農會、合作社場及公民營堆肥製造業者申請設場時,應填具申請書 ( 如附件 ) 並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場房設施、規劃設計、營運計畫及環境影響說明書等相關文件,向當地縣 ( 市 ) 政府申請辦理,由縣 ( 市 ) 政府核轉省 ( 市 ) 農業主管機關審核。

(二)畜牧場申請附設堆肥場時,應填具申請書 ( 如附件 ) 並檢附牧場登記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場房設施、規劃設計、營運計畫等相關文件,向當地縣 ( 市 ) 政府申請,由縣 ( 市 ) 政府核轉省 ( 市 ) 農業主管機關審核。

(三)省 ( 市 ) 農業主管機關審查設場申請案件時,應會同省 ( 市 ) 環保主管機關前往會勘,並邀相關單位共同審查,經審查核准設場後,由申請人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容許使用。

(四)堆肥場用地經核定得為禽畜糞堆肥場設置後,應於一年內完成建場,並於建場完成後三個月內,報請當地縣 ( 市 ) 政府核轉省 ( 市 ) 農業主管機關會同省 ( 市 ) 環保主管機關前往複勘,再發給許可操作及製造肥料樣品同意文件,據以申請核發肥料製造登記證。

(五)核准設場後一年內未完成建場者,須於期滿前一個月內提出正當理由向省 ( 市 ) 農業主管機關辦理展延,展延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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