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廳召開加強牧場登記輔導說明會

 

【本刊訊】農林廳於82115日上午9時假雲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召開「八十二年度加強畜牧場輔導管理計畫說明會」之會議由陳榮泰技正主持,會中之提案討論決議如下:

()案由: 辦理牧場登記究應採一段式 ( 牧場設立許可合併牧場登記同時辦理 ) 或二段式 ( 先辦牧場設立許可,再辦理牧場登記 ) 案。
決議: 1.舊有畜牧場仍依目前辦理方式,採牧場設立許可及牧場登記同時辦理 ( 送廳辦理應附書件順序如附件一 )

2.新設之畜牧場,應採先辦理牧場設立許可再依規定辦理牧場登記( 送廳辦理應附書件順序如附件二 )

3.辦理土地作畜牧設施同意使用與辦理牧場設立許可之手續及所附書件類似,為符合牧場登記規則之精神採二段制,此兩者差異為辦理牧場設立許可需附建造執照,擬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已辦理土地作畜牧設施同意使用者兼取得牧場設立許可,並於辦理牧場登記時,補附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

()案由:印製辦理牧場登記所需之全省統一通用申辦書表案。

決議: (1)修正通過。

(2)請雲林縣政府於本 ( 八十二 )年二月十日前印妥分送每一縣 ( ) 政府1,000份。

()案由:如何辦理已登記牧場之普查工作案。

決議: (1)修正通過。

(2)由農林廳提供應辦理普查牧場之基本資料,預定八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前完成普查工作。

()案由:建立地區性代辦牧場登記工作單位或人員案。

決議: 1.請各縣 ( ) 政府及各協會、合作社等團體惠予推薦代辦人員或組成代辦單位,協調降低辦理牧場登記相關手續之費用,以嘉惠農友,推薦名單請於本 ( 八十二 ) 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報廳彙整。

2.歡迎各人民團體聘用人員協助會員辦理牧場登記事宜。

3.農林廳另擇期召開『辦理牧場登記講習班』。

()案由:如何簡化辦理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申請作畜牧設施同意使用案。

決議:本案保留。

()案由:申請養禽牧場時,配種之公母禽應如何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品種證明案。

決議:由農林廳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布認可之品種名稱,以作為核辦牧場登記業務之參考。

辦理牧場登記流程

一、新設立牧場:

  1. 辦理土地作畜牧設施同意使用。
  2. 申請建造執照。
  3. 申辦牧場設立許可。
  4. 完成建場並取得使用執照。
  5. 辦理牧場登記。

二、舊有牧場補辦:

  1. 辦理土地作畜牧設施同意使用。
  2. 申請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 ( 繳罰款 )
  3. 辦理「牧場設立許可」及牧場登記 ( 合併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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