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業進口污染防治機械設備可免稅
【本刊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81年12月1日函示本會,主旨為公告「畜牧業及農民進口污染防治機械設備用途證明審核要點」,其申請程序及證件如下:申請畜牧業及農民進口污染防治機械設備用途證明書
( 以下稱本用途證明 ) 應檢具下列之文件各乙份,向農委會申請,經審查屬實後核發本用途證明函件。(
一)申請書 ( 有規定格式如附件一 )。(
二)輸入許可證影本。(
三)型錄或說明書。(
四)畜牧業者或農民之證明文件:畜禽飼養場:應檢附牧場登記證影本、或養畜禽登記證明影本;
畜禽堆肥場:應檢附肥料製造登記證影本;
屠宰場、分切場:應檢附經主管機關登記證件影本;
肉品市場:應檢附市場經營許可證影本;
農場:應檢附農場登記證影本;
養殖場:應檢附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
個別農民: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農業協會會員證影本、農業合作社
社員證影本、農會會員證影本、或漁會會員證影本。農、漁業團體、法人:應檢附合作社登記證影本。
追蹤管理:
回首頁 | 回本期索引 |
Copyright © 1998 茂群峪畜牧網.
本網站圖文係屬茂群峪有限公司,內文之版權為該雜誌社所
有,非經本公司及該雜誌社正式書面同意,不得將全部或部分內容,
轉載於任何形式媒體
※ 最佳解析度 800x600
Copyright © 1998
Miobuffer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Unauthorized copying and reproduction is prohibited. All trademarks property of their
respective hold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