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業進口污染防治機械設備可免稅

 

【本刊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81121日函示本會,主旨為公告「畜牧業及農民進口污染防治機械設備用途證明審核要點」,其申請程序及證件如下:

申請畜牧業及農民進口污染防治機械設備用途證明書 ( 以下稱本用途證明 ) 應檢具下列之文件各乙份,向農委會申請,經審查屬實後核發本用途證明函件。

()申請書 ( 有規定格式如附件一 )

()輸入許可證影本。

()型錄或說明書。

()畜牧業者或農民之證明文件:

畜禽飼養場:應檢附牧場登記證影本、或養畜禽登記證明影本;

畜禽堆肥場:應檢附肥料製造登記證影本;

屠宰場、分切場:應檢附經主管機關登記證件影本;

肉品市場:應檢附市場經營許可證影本;

農場:應檢附農場登記證影本;

養殖場:應檢附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

個別農民: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農業協會會員證影本、農業合作社 社員證影本、農會會員證影本、或漁會會員證影本。

農、漁業團體、法人:應檢附合作社登記證影本。

追蹤管理:

  1. 畜牧業及農民進口污染防治機械設備以供該畜牧業者及農民自用為限,不得轉讓或移用;倘有不實或違規情形,經查證屬實,除函送財政單位懲處外,本會得取消該畜牧業者或農民申請本用途證明之資格。
  2. 畜牧業者及農民於申報進口免稅之污染防治機械設備進口安裝妥當後,應自行檢具核發之本用途證明函件字號與該機械號碼報本會備查。如畜牧業者及農民確有轉讓、移用或其他變更需要,可敘明變更事由,並檢具本會備查文號,再度送本會作變更備查,以為將來申辦進口同類機種用途證明之需。
  3. 各級農業主管機關得不定期進入設備安裝所在地稽查進口免稅之污染防治用機械設備之安裝情形,畜牧業者及農民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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