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雞協會繼續追蹤雜糧捐助金之後續發展
—希望養雞業者繼續針對當地之立委進行意見交換,以維護我業者權益—
【本刊訊】本會於80年10月3日再度獲悉「雜糧捐助金」本會立即發出所謂「緊急召集令」,於80年10月4日召集了包括彰化地區蛋雞業者一輛遊覽車40餘人,加上其他地區業者近百人參加,可惜的是當天因立法院,因程序發言之故,以致原先預定二讀之法案,無法正式討論,但於10月4日之下午本請願團於會議室時,陸陸續續皆有立法委員相繼表示關懷之意,接受陳情書。
(1)以下是當日陳情時之現場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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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情後之後續發展———
糧食管理法阻力太大,立法院再經黨政協調,決交由農經單位磋商後再議。
【本刊訊】廣受矚目的「糧食管理法」修正案,針對內文增列課徵米麵差異金及進口雜糧捐一事,由於立法委員王令麟及相關公會團體代表的全力反應,目前已有轉圜跡象,雖然經過黨政協調,但因事關重大,目前仍遭擱置。
台灣區飼料公會、中華民國養雞協會、養豬協會等團體,日前獲悉立法院已將糧食管理法排入法案審查議程,因而連𢓭前往立法院陳情,引起立法委員的重視,行政院為了慎重起見,亦召開了黨、政協調會,希望找出解決之道。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余玉賢亦承認,美國在台協會對於本案已表達關切之意,相形之下,農政單位似乎也開始轉變其過去堅持的態度。
因此,立法院將再度與經濟部及農委會磋商之後,才決定如何處理糧食管理法,其中,立法委員王令麟提議,先發回經濟部表達意見後再舉行審查會,可能被接受。
(3)80年10月8日立法院廣泛討論審議「糧食管理法草案」及廢止「違反糧食
管理治罪條例」案,部分委員之發言內容———
王委員滔夫:(十七時十二分)
主席、各位同仁。關於糧食管理法草案,本席與各位同仁一樣地關心農民的權益,因為糧食是民生必需品,關係社會、經濟之安定。但本席對於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中有關「差異金」及「捐助金」的部分有意見,本席認為其並不符合整體經濟的發展及社會公平的原則。關心農民的權益、穩定糧食之供需是大家的共識及共同追求的目標;但是,農民可有廣義與狹義之別,不只是種稻的農夫才是農民,養雞、鴨、牛、豬的農民算不算是農民?進口的雜糧中就包括了飼料,如果提高飼料價格,則養豬、鴨的成本也就提高了,將造成消費者的生活負擔,因為日常生活的開銷增加了。小麥也是雜糧的一種,用以製造麵包,由於無形中捐助金、差異金的轉嫁,會使得麵包的成本增加。而種稻田的農民也吃麵包、雞、鴨、牛肉,所以,如果繼續征收捐助金、差異金,等於種稻田的農民也是受害者,兩千萬人民也在無形中因轉嫁而增加負擔,是以,本席認為第七條應予刪除。
張委員世良:(十七時十八分)
主席、各位同仁。關於「糧食管理法」,過去在經濟委員會審查時,本席即一直提出不同意見,並針對幾個條文保留院會發言權,在此本席要提出一些淺見供各位參考。
草案第七條第二項:「輸入稻穀、稻米、小麥、麵粉者,其價格低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基準價格時,應繳納糧食價格差異金。」其中之「應」字,顯屬強迫性質。本席認為糧食價格差異金,就國際自由貿易或保護農業主義而言,都還有爭議。大家也知道我國想盡辦法要加入GAAT,而GAAT之基本精神即在發展國際自由貿易。大家應該了解GAAT在瑞士舉行之烏拉圭回合會議之所以在討論過程中流會,即因歐洲與日本等國訂有糧食價格差異金制度,以致被排除在外,無法討論下去。而今在我們積極爭取入會之時,卻以糧食管理法明文規定糧食價格差異金制度,顯然違反GAAT精神也違反了國際自由貿易原則。
其次,就國內層面而言,亦可從產業發展與保護農民兩個角度來看。如征收小麥價格差異金,則麵粉成本上漲,勢必連帶麵粉製品上漲,在此前提下,消費者之權益應列入考慮。再談保護農民問題,有人認為本草案第七條、第八條是在保護農民,仔細斟酌,其實不然。因為小麥進口後,因征收糧食價格差異金所引起之漲價部份,將轉嫁至消費者身上,而農民本身也是米麥消費者,所以並未蒙其利。又,雜糧捐助全部分,本席也要特別說明。雜糧不是供人食用,而是供家禽、家畜食用,且為透過飼料廠銷售給農民;所以,因征收雜糧捐而膨脹之成本,也會轉嫁給農民。可見草案第七條對農民而言,非但沒有助益,反而使其受害!
是以,本院同仁如要真正做到保護農民,應該是將重點放在修正整個國家農業政策上。現今多數國家在保護農民方面。已非針對個別產業或產品作保護,而是針對農民的整體利益來作考量,直接落實於農民身上,可是我國卻非如此。在審查農委會預算時,我們也曾提到現今國內有核心農民與假農民之分。對核心農民,我們一定要給予保護,然不幸的是核心農民只為少數,所以結果若是保護了假農民,將是國家資源的一大浪費。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認為刪除第七、八條,對農民而言更具保障意義,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而言,也將是正面的,以上淺見,請指教,謝謝!
黃委員天生:(十七時二十九分)
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對於「糧食管理法草案」有以下幾點意見:
在口口聲聲強調民生法案重要性的國民黨籍立委主導的經濟委員會,卻出
現這種草率的法案審查,實對選民難有交代。因此,本席主張退回重審。
戴委員振耀:(十七時三十五分)
主席、各位同仁。「糧食管理法草案」已經一讀通過,今天進入二讀廣泛討論,剛才有三位委員主張廢除糧食價格差異金,本席不同意此一意見,認為應依一讀草案之規定通過。主要是因為這幾年來,台灣農民生產稻穀遭受美國農產品進口之打擊甚鉅。台灣農民每戶之均耕作面積不超過一甲地,但是美國因土地廣闊,每一農戶之平均耕作面積高達一一四公頃,二者根本無法相比。美國政府在美國國內農產品大量生產之情況下,為保護其農民,將其農產品大量頃銷至台灣,這也是台灣農業萎縮的主要原因之一,若是再開放美國小麥及稻米進口,則台灣農產品市場將為美國農產品所獨佔,對台灣農民而言不啻雪上加霜。況且,美國稻米生產成本,一公斤不到八元,台灣稻米生產成本則高達每公斤一、二十元,如何與美國競爭?再者,台灣本身生產之稻米足供食用,若開放美國稻米進口,等於是打擊台灣農產品。
今天,其國內所生產之農產品無法和美國農產品競爭者,不祗是台灣,如韓國、日本及東南亞各國也都如此;但是韓、日二國均對其國內農民採取極佳之保護措施,且為了提昇農民的生活水準,在福利方面以比市面更好的價格收購。
今天,我們設有糧食價格差異金,目的就是要從美國進口的小麥,抽取糧食價格差異金,再以這筆差異來補貼收購農民的稻穀,如此對整個台灣的農民將會有很大幫助。
方才,張世良委員完全站在生意人立場所發表的言論,如果照這樣的作法,將完全消滅台灣的農民。至於糧食價格差異金的繳納,應該是毫無疑問的。我們所要考慮的應該是收取的幅度多少的問題,而不應該發止「糧食管理法草案」第七條,否則極不公平。
今天台灣經濟能夠如此發達,完全是靠農民三、四十年來的打拌,而政欲卻一再的壓抑糧價。老實說,現在應該是工業要回饋農業的時候,糧食價格差異金之繳納有其必要性。
本席站在弱勢團體的立場,認為應該維持社會分配的公平性。因此本席贊成維持一讀通過的原文,予以照案通過。
希望各位能體諒農民的長期困苦,以及基於社會經濟公平分配的考違,對本案予以支持。謝謝!
蘇委員火燈:(十七時四十三分)
主席、各位同仁。「糧食管理法草案」早就應該制定了,現在審查可說已嫌太慢。不過,基於事實需要,還是應予以同意。為了要照顧收入偏低的台灣農民,糧食管理法有其必要性。
糧食是民生不可或缺的必須品,故而政府在照顧農民之外,同時還需要有一套糧食的管理辦法。對於「糧食管理法草案」的爭議,主要在於徵收差異金與捐助金的問題。工商界認為不徵收,但是站在政府應照顧農民的立場,應該要徵收才是合理的。因為今天台灣農民所種的稻穀,如果不受每年進口八十五噸麵粉、小麥的威脅,它們的產量及收益絕對可以比目前高出一倍以上,而在農民有利可圖的情形下,就可以不須徵收差異金及捐助金。但是由於政府有某些顧慮,數十年來必須犧牲農民應得的利益,所以本席認為應該徵收差異金及捐助金。
關於國際貿易自由化的問題,其他國家也都有此主張,但是,如美國、歐洲等貿易大國也都採取了農業保護政策。這個「糧食管理法草案」,主要是根據日本、韓國的規定而來,該兩國針對其主要糧食的輸入都有變相的差異金之徵收,難道我們不能這樣做嗎?本席認為徵收差異金及捐助金是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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