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牧場登記各縣不一,但有例可循
【本刊訊】
近日來養雞業界如同掀起辦理牧場登記的大風吹,養雞業界由於組織的龐大所以在各縣市聯誼會所發生的情形各地皆不一,甚至在土地使用同意書、建築築照方面,各地鄉鎮公所的解釋,與需要的證件要求皆不同,甚至各縣市的畜牧場程序違建罰鍰從工程造價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十各不等,讓全省有極高意願辦理牧場登記的業者徒增不著門路之苦。其次協會從各地聯誼會所了解的是各鄉鎮、縣市情形完全不一故建議各單位與會員作以下之因應措施—【本刊訊】在全省四處養雞業急於辦理登記牧場登記之時,協會會員怨聲四起,不是所謂“公務人員職業病—四處刁難”就是“四處碰壁”,部分鄉鎮或縣市並沒有以身為公僕照顧農民之作為,但在各縣市不同步調之時,非常難得的是台南縣政府畜產課遠在79年8月31日即針對解決台南縣畜牧業者之各項困難而召開台南縣協商畜牧設施合法使暨環保用電供應事宜會議其記錄內容如下,提供各縣政府與會員參考:
台南縣協商畜牧設施合法使用暨環保用電供應事宜會議紀錄
提案一:請酌予降低畜牧設施程序違建罰鍰案。
說 明:1.一般程序違建處罰鍰額度以工程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由縣自行
訂定。
2.畜牧場程序違建之罰鍰額度,在省及中央召開協商會議與會人員
一致認為確有降低之必要,其主要原因基於農民收入偏低不諳法
規,誤認其農地編定屬「特定」或「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
可農可牧,不知建畜舍需經許可,興建中也無人勸導,致構成
程序違建,情應有可請。
3.養畜禽舍其建築使用面積遠比一般自宅建築面積超出甚多。若按
一般違建罰鍰比率核計罰款,則農民負擔不起,導致取得用地同
意後不願補辦建造,使用執照。
辦 法:請依台灣省政府建設廳79.2.13.建四字第四一九二號函,建請酌予降
低補辦畜牧設施建築執照之罰鍰額度,為工程造價千分之一。
決 議:1.經編定為都市計畫內「農業區」及「非都市土地特定、一般農業
區」在分區編定公告前已興建之畜牧設施,免處罰款。
2.在分區編定公告後 ( 自六十五年六月一日~七十九年八月卅一日
止 ) 興建之畜牧設施其程序違建罰鍰,由現行之以工程造價千分
之五十降低為千分之一。
提案二:畜牧設施用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使用後,請同意分別辦理畜舍及
污水處理設施建築,使用執照。
說 明:1.為解決畜牧廢水污染及公害問題,上自中央下至畜牧業者均很極
展開防污輔導、宣導、興建防污設備,惟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始得接電。
2.農民為畜牧廢水防污設備,已投下鉅資,為減輕業者因補辦畜舍
建築執照圖說費負擔,經農林廳邀集有關單位協商決定,由農林
廳研訂增加畜舍標準圖供農民參採。俟標準圖公告後,補辦畜舍
建築執照。
辦 法:依農林廳79.4.18.農經字第一四六九二四號函,同意畜牧業者在取得
畜牧設施 ( 含畜舍及防污設備 ) 用地同意使用後,可分別補辦防
污設施及畜舍建築使用執照。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三:畜牧場在「地下水管制區」、水質、水量、水源保護區公告前已設場
養畜者,請從寬核處。
說 明:本縣新營市等十七鄉鎮市列入地下水管制區,並於七十六年十二月
廿八日領布實施,區域內養豬場多數在管制前建舍飼養,今環保意
識高漲,為防治畜牧污染設備需要,請准其繼續使用地下水。
辦 法:1.請主政單位在用地同意使用會勘時,查明建舍時間屬於管制前興
建者,請同意其使用。
2.列如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者,比照辦理。
決 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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