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未辦牧場登記之會員儘速登記
【本刊訊】
行政院農委會為穩定農畜品價格,決定執行計劃產銷,嚴格實施畜牧場登記,唯目前全省現有雞場雞舍之興建,由於往日農民不諳法規,誤認其農地編定屬「特定」或「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可農可牧,不知建畜舍需經許可,且興建過程中亦無人勸導,導致構成程序違建,情屬可愿。同時養畜禽舍其建築使用面積遠比一般自宅建築面積超出甚多,若按一般違建罰鍰比率 ( 工程造價50/1000以下,由縣自行訂定 ) 核計罰款,則農民負擔不起亦會造成農民拒絕補辦,引起糾紛。經省及中央召開協商會決議,擬給予全省養畜禽舍辦理補照期限,規定即日起至民國八十年三月二日止於此期間補辦畜牧設施建築執照,完成畜牧場登記者(一)其在分區編定公告後 ( 自民國六十五年六月一日—七十九年八月卅一日止 ) 興建之畜牧設施其程序違建罰鍰,由現行之以工程造價50/1000降為1/1000。(二)經編定為都市計劃內「農業區」及「非都市土地特定、一般農業區」在分區編定公告前已興建之畜牧設施,免處罰款。而且可向電力公司變更為農業用電,電費比現有一般用電可省1/3電費,因此本會在此緊急呼籲全體會員尚未辦理畜牧設施建築執照者,請於八十年三月二日前盡速向貴農地所在地鄉鎮公所農業課辦理,可節省罰鍰近50倍。其辦理程序如左 ( 餘請詳閱下列畜牧登記規則 ):回首頁 | 回本期索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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