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外銷用原料家禽健康證明書核發要點」
【本刊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8月20日公文通知,本會79農牧字第9050451A號函附件之修正「外銷用原料家禽健康證明書核發要點」自九月一日起實施,其原文刊登如下,請爭取外銷之電宰業與養雞業者密切注意。
外銷用原料家禽健康證明書核發要點
- 為辦理外銷用原料家禽健康證明書之核發,特訂定本要點。
- 牧場
( 農戶 ) 生產外銷用原料家禽應先填具申請書 ( 固定格式 ) 向飼養所在地之直 ( 省 ) 轄市政府 ( 建設局第三科、農林畜產 ( 牧 ) 課 ),或鄉 ( 鎮、市 ) 公所申請核轉縣政府 ( 農業局畜產課 ),登記為外銷用原料家禽供應場 ( 戶 )。
供應場 ( 戶 ) 應於每批家禽開始飼養時,將其品種、數量、入場、預定出場 ( 屠宰 ) 日期、預定之外銷廠商名稱及供應場 ( 戶 ) 證明書影本,向所在地之直 ( 省 ) 轄市家畜疾病防治 ( 衛生檢驗 ) 所,或鄉 ( 鎮、市 ) 公所申請 ( 固定格式 ) 核轉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核准登記後,發給「家禽衛生管理紀錄卡」( 固定格式 )。
供應場 ( 戶 ) 應依規定詳細記載「家禽衛生管理紀錄卡」。
供應場 ( 戶 ) 所飼養之家禽遇有疾病發生時,應即向該管鄉 ( 鎮、市 ) 公所或直轄市、縣 ( 市 ) 家畜疾病防治 ( 衛生檢驗 ) 所報告,以確定其病因並控制其蔓延。
供應場 ( 戶 ) 應隨時接受家畜防疫人員查閱「家禽衛生管理紀錄卡」及指導。
供應場 ( 戶 ) 應於原料家禽出場前三天檢具「家禽衛生管理紀錄卡」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 市 ) 家畜疾病防治 ( 衛生檢驗 ) 所報告,洽請其於出場時派員檢查,據以核發「外銷用原料家禽健康證明書」( 固定格式 )。
供應場 ( 戶 ) 有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 ( 市 ) 家畜疾病防治 ( 衛生檢驗 ) 所得停止核發其「外銷用原料家禽健康證明書」三個月。
廠商申請原料家禽外銷時應檢附本要點規定之「外銷用原料家禽健康證明書」及該批「家禽衛生管理紀錄卡」影本,向經濟商品檢驗局申請,經依據當地家禽疫情,核發符合輸入國要求之輸出檢疫證明書後,始得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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