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實施細則 ( 續)
【續上期】財團法人台灣區家禽發展基金會家禽產品價格安定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參、肉鴨部份:
養鴨合作社聯席會報委託高雄縣養鴨生產合作社辦理 )。
(二)收購時機:依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辦理。
(三)收購資金最高限額:暫定新台幣參仟萬元。
(四)收購對象: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五)過剩貨源供應單位:台灣省農會及宜蘭、台中、彰化、雲林、嘉義、
台南、高雄等縣養合作社。
(六)屠宰貯存單位:由台灣省農會及各養鴨合作社向電宰場洽辦。
(七)收購數量比例 ( 融資或貸款數量比例亦同 )
台 灣 省 農 會:佔總收購量3%
宜蘭縣鴨合作社:佔總收購量10%
彰化縣鴨合作社:佔總收購量7%
雲林縣鴨合作社:佔總收購量12%
嘉義縣鴨合作社:佔總收購量6%
台南縣鴨合作社:佔總收購量28%
高雄縣鴨合作社:佔總收購量24%
(八)融資或貸款行庫:仝收購肉雞部份第八條之規定。
(九)貸款利息負擔:仝收購肉雞部份,第九條之規定。
(十)補貼利息期間:最長四個月。
(十一)收購產品處理:仝收購肉雞部份,種十一條之規定。
(十二)本辦法如係受進口損害,家禽基金會已無法負擔時,再依據「主
要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辦理。
透過宜蘭、台中、彰化、雲林、嘉義等縣養鴨生產合作社,視市況按
各合作社小鴨生產數量之比例,決定淘汰低產種母鴨數量,並由各合
作社向電宰小組洽辦,再由宜蘭縣鴨合作購買加工銷售,所需營運資
金貸款最高二百五○萬元,利息補貼最長四個月。
(二)種蛋停孵:由有關養鴨合作社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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