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場登記規則修訂公告一年內全省各大小畜牧場必須依法登記完成

為使台灣地區畜牧場於未來的幾年內完全納入農政管理體系,中央、省及縣各級農政單位,日前正積極研討畜牧法內有關牧場登記規則,期使全省各畜牧場之污染、產能、管理皆以登記方式列入資料,以便管理。許多不符合規定條件,不能辦理登記之牧場之農戶,皆感憂心忡忡,因為依照農政單位之看法,未依建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等有關法令,申請農牧用地興建畜牧場之程序違建戶,由縣市政府輔導其補辦建築許可手續及改善污染防治設施,並依規定補辦牧場登記。但對於非農牧用地興建畜牧場之實質違建戶,由建管及環保單位依法處理。

同時畜牧場登記將制定成為強制性許可登記制度之法規,政府將修改牧場登記之程序,比照工廠登記方式,採二段式登記。牧場登記須先向縣市政府申請牧場設立許可,牧場於許可設立後應於一年內完成建場,建場完成後一個月內申請牧場登記,逾期原許可失效。現有未登記之牧場,應於牧場登記規則修訂公告一年內完成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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