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與合作社、種禽場、進口公司共同謀求穩定國內家禽業

【本刊訊】財團法人台灣區家禽發展基金會相繼於去(78)年十一月十五日及十二月廿日邀請種雞業者及家禽生產運銷合作社,協調基金如何配合家禽業發展及業者如何捐助基金,使基金充裕案終於達成協議,決定業者進口原種禽 ( G.P )、種禽 ( P.S )、種卵時,分別依不同比例認捐。依該項認捐方式,預估一年可捐得補充基金四佰萬元左右。家禽生產運銷合作社則按營業規模,每年編列預算捐助基金,七十九年度各合作社預估可捐助金額為一三○萬元,計:1.台灣省雞蛋運銷合作社五○萬元。2.北、中、南台肉雞運銷合作社及高雄養鴨生產合作社各捐一○萬元,合計四○萬元。3.宜蘭縣、台南縣養鴨生產合作社、嘉南家禽生產合作社、台中家禽運銷合作社各捐五萬元,合計二五萬元。4.台中、彰化、嘉義、雲林養鴨生產合作社及台南肉鴨運銷合作社各捐三萬元,合計一五萬元。總計每年由於進口種禽及各合作社之捐款金額約為伍佰餘萬元。

目前進口種禽之捐助辦法:

()捐助類別:

  1. 原種禽 ( G.P包含蛋用及肉用母系之母禽即DLineFLF ):以申請母禽之80%計,每隻捐新台幣四○元正。
  2. 種禽 ( P.S包含蛋、肉用種 )
  3. 蛋種禽:以申請進口之母雛90%計算每隻捐十元。

    肉種禽:1.以正常比例進口者 ( 公雛佔15% ) 公雛不計算,母雛數量之90%每隻捐十元。2.公雛超過15%者,超過之部份或單進公雛者,每隻捐四○元。3.純進口母雛時視為原種禽,每隻捐四○元。

  4. 種卵:以申請數量計算,每粒捐新台幣五元正。

()繳款方法:

  1. 原種禽:於申請進口時,按預定進口日期起六個月后分六期以期票繳交,由本會按繳交金額,開發收據。
  2. 種禽及種卵:於申請進口時,按預定進口日期一次繳清,由本會按繳交金額開發收據。

()獎勵辦法:

  1. 捐贈單位於捐贈日期六個後,如有家禽 ( 幼雛 ) 外銷時,可申請補助之獎勵,其辦法如下:
  2. (1)種雛:以母禽計,每隻補助一元。

    (2)種蛋:每粒補助○.四元。

    (3)肉雛:每隻補助○.一元。

    (4)已受精蛋:每粒○.○八元。

    (5)原種雞場,因為滯銷或其它原因,無出售種雛時,每隻種母雛經公

    正單位確認數量,並經消毀,每隻可退還一元正。

  3. 捐贈單位申請補助應於出口日期起一個月內,檢具海關出口證明文件,向本會申請,逾期視為放棄。

家禽發展基金自去(78)年五月成立以來,已捐得貳仟餘萬元之基金,預計八十年度可開始運作,今後基金除積極協助業界改善合理的銷售管道之外,在家禽產業及家禽產品價格發生危機時,將負起安定價格之責任,特別是國內開放貿易自白化之後,基金會之任務更形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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