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保有新規定可循
【本刊訊】農民健康保險已於七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全面實施,有關參加者之資格依最新之規定為:
(一)自耕農:以本人、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所有農地 ( 包括農、林、漁、牧用地 ) 平均每人面積○.一公頃以上或利用耕地以外固定農事設
施 ( 指室內場地及設備 ) 平均每人面積○.○五公頃以上,從事
農業生產者。
(二)佃農:
(三)雇農:受僱於自耕農或佃農而以人力、畜力或農用機械操作從事農
業生產為業,最近二年每年受僱達六個月以上,持有雇主出具之僱
用證明書,並經當地農會農事小組長及村、里長查證屬實,或經地
方法院公證者。但雇主開具僱用證明書以其農地面積每滿○.五公
頃或利用耕地以外固定農事設施每滿○.二五公頃出具僱用一人為
限。
(四)第一、二目自耕地、佃農之配偶,或農會自耕農、佃農會員之配偶。
(五)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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