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
民國70年畜禽生產實拖方案
類 別 |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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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 |
供應屠宰及外銷數 年 底 存 有 數 全 年 實 有 數 |
7,400,000 頭 5,310,460 頭 12,710,460 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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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 | 乳 牛 | 仔母牛生產量 年 底 存 有 數 牛 乳 生 產 量 |
5,026 頭 24,158 頭 53,572,600 公斤 |
肉役牛 | 年底存有數 全年實有數 |
115,642 頭 134,220 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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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應 屠 宰 頭 數 | 25,044 頭 | ||
家 禽 | 雞 鴨 鵝 火 雞 合 計 |
101,335 千隻 27,453 千隻 2,995 千隻 1,483 千隻 133,266 千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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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 類 | 雞 蛋 鴨 蛋 合 計 |
2,074,628 千枚 489,097 千枚 2,563,725 千枚 |
壹、豬生產計劃
甲、計劃方針
養豬事業為僅次於稻米之農村重要產業,因此養豬事業之正常發展與否,關係農村經濟之盛衰甚鉅。今後之養豬事業,遵照行政院核定之「毛豬產銷調節方案」之規定,繼續作計劃性之生產,期能供足國內養豬事業主要措施為:
一﹑設立國家核心種豬場並加強辦理豬隻人工授精業務,建立豬隻人工授精服務網,改進豬隻品質。
二﹑輔導辦理種豬、肉豬檢定作業,種豬血統登錄、及種豬場評鑑工作以加強豬種改良。
三﹑辦理豬隻產銷連鎖,設置毛豬調節基金,以維護養豬農民之利益。
四﹑加強辦理農漁牧綜合經營,配合農作生產,降低養豬生產成本,以增進農民之收益。
五﹑輔導辦理大養豬場毛豬機動調查隊,管制大豬場養豬頭數,以維護農村養豬事業之經營。
六﹑輔導農民興堆、拟肥舍,改善豬隻飼養環境衛生,加強豬糞尿利用。
七﹑輔導利用省產飼料養豬,減輕對國外飼料原料之依賴性。
八﹑加強辦理外銷毛豬屠體評級工作,鼓勵優良品質豬隻參加外銷,以確保外銷市場。
九﹑配合養豬事業之發展,繼續拓展冷凍豬肉外銷,加強辦理肉品加工試驗研究,獎勵製造高級豬肉加工品外銷,以開拓國內外之肉品市場。
乙、單位計劃
一、豬隻產銷目標:
(一)七十年台灣地區豬生產供應屠宰及外銷目標總數 7,400,000 頭 ( 包括內銷屠宰頭數 7,000,000 頭,外銷頭數 400,000 頭 )。
(二)各縣市七十年豬生產目標見附表 (一),縣市政府應照總目標計劃將所屬鄉鎮市 ( 區 ) 生產目標報農林廳備查。
(三)內銷豬肉消費量 533,820 公噸,外銷豬肉 30,504 公噸 ( 每頭毛豬重量平均 93 公斤,屠宰率 82%計算 )。
(四)每人一年間平均豬肉消費量 29.69 公斤 ( 以人口 17,979,524 人計算 )。
二、養豬農漁牧經營計劃:
(一)本計劃係依照中央「提高農民所得加強農村建設方案」,繼續輔導養豬事業而訂定。
(二)本計劃由農林廳主辦,各有關縣政府負責執行。
(三)加強輔導以往所設各專業區之經營並充實公共設施,以提高養豬效益,增加農民收入。
(四)輔導養豬農漁牧戶加強豬種更新,及利用自給飼料養豬以降低生產成本。
(五)補助農戶裝設紅泥沼氣袋,以充分利用豬糞尿及開發農村能源。
(六)本計劃實施之區域及主要工作項目如次。
縣 別 項 目 |
台北縣 | 桃園縣 | 彰化縣 | 雲林縣 | 嘉義縣 | 台南縣 | 合 計 | 備 註 |
種母豬更新 ( 頭 ) 電話通訊設施 ( 處 ) 自給飼料示範 ( 戶 ) 紅泥沼氣袋 ( 組 ) 農路級配 ( 處 ) |
100 1 3 5 1 |
100 1 3 5 1 |
100 2 3 5 1 |
100 2 4 5 2 |
100 1 3 5 1 |
100 1 4 5 2 |
600 8 20 30 8 |
三、辦理沿海居民生活改善養豬農漁牧綜合經營:
(一)本計劃係針對自然條件較差之濱海鄉村,輔導改善民眾生活而訂定。
(二)本計劃由農林廳主管,由有關縣市政府及鄉鎮農會 ( 公所 ) 主辦並執行。
(三)本計劃之實施方式比照養豬農牧專業區經營方式輔導沿海農戶辦理農漁牧綜合經營。
(四)本計劃實施之區域及鄉鎮數如次:
縣 別 項 目 |
彰 化 縣 | 雲 林 縣 | 台 東 縣 | 合 計 | 備 註 |
鄉 鎮 數 ( 個 ) 農 戶 數 ( 戶 ) |
3 50 |
3 50 |
1 10 |
7 110 |
四、繼續辦理豬隻契約產銷重點輔導計劃:
(一)本計劃係應用六十五及六十六年度加速農村建設專款及台灣區肉品發展基金會補助款辦理豬價安定計劃,已設立之毛豬安定基金,繼續循環利用輔導專業及副業性養豬戶從事計劃性契約產銷,使農戶減低市場風險,增加收益,並藉毛豬共同運銷之競爭作用,促進產地豬價之合理化。
(二)本計劃由農林廳主管,省農會主辦,農發會輔導,縣市政府負責督導鄉鎮農會執行。
(三)本計劃擬選定養豬戶 1,600 戶參加,契約頭數 160,000 頭,辦理鄉鎮數計有 45 個。
五、辦理農民省工養豬示範計劃:
(一)本計劃輔導現有養豬戶興建新型條狀地板豬舍,以節省豬舍清掃用水及勞力之支出。
(二)本計劃可減少豬糞尿污染,並減少豬隻疾病發生。
(三)本計劃由農林廳與山地農牧局主辦,農發會輔導,縣市政府負責督導鄉鎮執行。
(四)實施地區及戶數:
縣 市 別 鄉 鎮 別 戶 數 |
縣 市 別 鄉 鎮 別 戶 數 |
台 北 縣 萬 里 鄉 2
戶 宜 蘭 縣 五 結 鄉 2 戶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2 戶 新 竹 縣 橫 山 鄉 2 戶 苗 栗 縣 西 湖 鄉 2 戶 台 中 縣 大 安 鄉 2 戶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2 戶 彰 化 縣 芳 苑 鄉 2 戶 雲 林 縣 口湖、元長鄉 4 戶 |
嘉 義 縣 六腳鄉、布袋鎮 4
戶 台 南 縣 七股鄉、大內鄉 4 戶 高 雄 縣 大 樹 鄉 2 戶 屏 東 縣 里 港 鄉 2 戶 台 東 縣 東 河 鄉 2 戶 花 蓮 縣 玉 里 鎮 2 戶 基 隆 市 七 塔 區 2 戶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2 戶 合 計 :廿鄉鎮推廣戶 40戶 |
六、加強豬隻品種改良計劃:
(一)配合省畜產試驗所及各種畜繁殖場建立全省豬人工授精網,全面改良本省豬隻品種,各場所之目標如次:
場所名稱 | 台 灣 省 畜 產 試 驗 所 |
苗栗種畜
繁 殖 場 |
彰化種畜
繁 殖 場 |
高雄種畜
繁 殖 場 |
台東種畜
繁 殖 場 |
花蓮種畜
繁 殖 場 |
台 灣 省
農 會 |
合 計 |
供應精液 支數 ( 支 ) |
14,700 | 14,000 | 8,000 | 8,000 | 3,000 | 2,800 | 4,500 | 55,000 |
(二)辦理台灣地區豬隻比賽展覽會,使農民對豬隻品種有正確觀念及增加品種改良之意願。
(三)加強種豬及肉豬檢定作業,並辦理種豬血統登錄,提高種豬品質。
(四)加強豬屠體評級工作及肉品加工試驗研究,以促進豬種改良,拓展外銷。
貳、牛生產計劃
甲、計劃方針
本省養牛事業秉持「乳牛為主,肉牛為輔」之方針輔導養牛農戶從事生產,發展養牛事業,以撙節牛肉及乳製品進口外匯之支出,改善國民營養,並充分利用農作副產物,提高土地利用價值,繁榮農村經濟建設。今後之養牛事業主要措施為:
一、以發展乳牛為主,肉牛為輔,輔導飼養乳公犢,供為肉用。
二、配合區域發展,輔導設置酪農專業區,加強區內公共設施,便利酪農之營運。
三、獎勵飼育小乳女牛,促進省內乳母牛更新並增加乳源之供應。
四、輔導乳品加工廠保價契約收購酪農生乳,以維護酪農之利益。
五、加工乳品標示檢查作業,提高乳品品質,維護省產牛乳正常之運銷。
六、獎勵辦理牛人工授精工作,提高生產性能,以降低牛農生產成本。
七、依據省內農作副產物生產及分佈情形適地輔導飼養肉牛。
八、輔導酪農肥育即將淘汰之乳母牛,並於乾乳時完成肥育,供為肉牛,以增進酪農之收益。
乙、單位計劃
一、七十年全省之乳牛及牛乳生產目標:
七十年乳牛生產育成仔牛頭數 5,026 頭,生產牛乳 53,572,600 公斤,各縣市生產目標如附表 (一)。
二、七十年全省之肉役牛生產目標:
(一)黃牛及雜種牛年底存有數計 56,569 頭,供屠宰頭數 9,207 頭,生產仔牛 11,929 頭,全年實有數 66,276 頭。
(二)水牛年底存有數計 59,073 頭,淘汰屠宰頭數 8,871 頭,生產仔牛 6,701 頭,全年實有數 67,944 頭。
(三)淘汰乳母牛及乳用公牛肥育供屠宰計 6,966 頭〔淘汰乳母牛 2,126 頭 ( 如附表一 ) 及乳公牛 4,840 頭 ( 六十九年生產頭數 )〕。
(四)全年全省供應牛隻屠宰頭數為 25,044 頭,供應牛肉 5,009 公噸。
三、加強牛乳產銷計劃:
(一)規劃酪農專業區建立收購生乳契約制度:配合乳品加工廠及集乳站之設置,推展酪農專業區普遍推廣乳牛事業。為穩定乳價,同時確保加工廠原料乳之來源,輔導酪農區農會及小型牧場與收購生乳之加工廠雙方訂立生乳買賣契約,並由酪農區、縣市政府協助辦理。
(二)配合乳牛事業的發展,增設集乳站,並加強現有集乳站設備以提高牛乳品質。
四、減低牛乳生產成本,提高牛乳品質:
(一)積極進行乳業機械化:配合推行發展酪農機械化作業,輔導採行機械樣作,節省人工擴大經營規模,提高生產效率,以增進酪農之收益。
(二)輔導酪農組織教育研究班:加強觀摩教育訓練,促進飼養管理技術之交流,以提高乳牛泌乳量,減低生產成本。
(三)改良乳牛品種:
1.在酪農地區,設置人工授精站,全面實施乳牛之人工授精改良繁殖工作,促進乳牛品種改良,提高乳牛產乳能力。
2.建立乳牛人工授精工作網,輔導進口優良冷凍精液,加強配種紀錄,實行人工授精檔案制度作為育種基本資料。
3.輔導辦理乳牛登錄工作,以促進本省荷蘭乳牛性能之改良。
五、獎勵育成優良生乳母牛計劃:為更新省內乳母牛之性能,並增加乳母牛飼養頭數,今後將加強獎勵辦理集中飼育小乳母牛育成工作,以建立小乳母牛育成制度。
六、獎勵飼養乳公犢計劃:為配合酪農事業之發展,繼續加強利用乳公犢育成肉用牛隻,以維護省內之資源,增加牛肉之供應量及提高酪農之收益。
七、輔導副業性肉役牛飼養:配合坡地開發及省內農作副產物分佈情形,輔導農友飼養肉、役牛,以善用省內之生產資材,配合促進農村經濟建設之發展。
八、舉辦養牛比賽展覽會:利用牛隻比賽展覽會,促進養牛戶技術交流,鼓勵農民飼養優良乳、肉、役牛以促進本省乳牛生產乳量、肉牛產肉能力,並提高牛肉品質及改良肉、役兼用性能,以配合發展養牛事業。
九、配合沿海及偏遠地區居民生活改善計劃,廉價供應學童飲用學校鮮乳,並酸合社會處社會福利措施,廉價供應公私立育幼院童飲用鮮乳,以促進幼童及學童之健康,並養成國民飲用鮮乳之習慣。
十、加強乳品標示檢查工作,維護省產生乳正常運銷,確保乳品品質。
十一、加強乳業試驗研究:為促進本省乳業進步,今後將加強乳業之試驗研究,充實省畜產試驗所及楊梅分所,及補助各有關機關加強乳業試驗設備,從事乳業之研究,以促進本省乳業發展。
十二、加強肉、役牛飼養試驗研究:配合省內市場之需要及農作副產物生產情形,研究適當之飼養方法,指導養牛農戶,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牛肉品質以促進養牛事業之發展。
參、家禽生產計劃
甲、計劃方針
本省之家禽事業,生產潛力雄厚,每年均能供給國人充分的禽蛋與禽肉,為國人極重要之動物性蛋白質來源,今後為配合國家經濟之成長,家禽事業之主要措施為:
一、輔導家禽孵化商業同業公會,辦理產地與市場調查統計工作,提供產銷情報,促請業者從事計劃生產,以維護產銷雙方之利益。
二、輔導辦理進口蛋雞逢機抽樣檢定,提高種雞品質,以降低生產成本。
三、輔導辦理鮮蛋洗選、分級、包裝等作業,以提高鮮蛋品質,增進消費者之利益。
四、加強推展白色鴨生產,爭取內外銷市場,以增加外源,提高農民所得。
五、輔導推廣養鵝及火雞等草食家禽,配合空地種植牧草作業,以增加農民之收益。
六、加強家禽飼養管理技術及品種改良試驗研究工作,提供農民使用,以促進家禽事業之發展。
乙、單位計劃
一、七十年家禽生產目標:
(1)全省家禽生產供屠宰目標總數為 133,266 千隻,其中雞 101,335 千隻 ( 肉雞 90,414 千隻,產蛋雞 10,921 千隻 ),鴨 27,453 千隻 ( 肉鴨 24,909 千隻,產蛋鴨 2,544 千隻 ),鵝 2,995 千隻,火雞 1,483 千隻。
(2)蛋類生產目標 2,563,725 千枚 ( 雞蛋 2,074,628 千枚,鴨蛋 489,097 千枚 )。
(3)各縣市生產目標見附表,縣市政府應照總目標計劃所屬鄉鎮 ( 市區 ) 生產目標報農林廳備查。
二、優良種禽育種與繁殖推廣計劃:
(1)由省畜產試驗所辦理家禽育種研究工作。
(2)由畜產試驗所辦理優良種禽繁殖工作,並輔導民間養禽場繁殖優良種禽雛推廣農民飼養。
三、輔導民間企業化養禽生產經營計劃:為促進養禽場提高生產量及品質,降低生產成本,本年度繼續輔導專業化養禽場改善設備與環境衛生,供應混合飼料,辦理飼養經營專題指導等工作,促進養禽企業化之經營,以資符合國際水準開拓產品銷路。
四、輔導民間拓展家禽產品外銷計劃:本省肉雞、肉鴨及蛋類生產日增,生產成本降低,除供應國內市場需要外,已有足夠能力開拓外銷市場,爭取外匯,本計劃輔導民間設立新型屠宰場及鮮蛋洗選處理場,辦理冷凍雞肉、鴨肉及鮮雞蛋選洗分級包裝,確保品質爭取國內外市場,促進本省養雞業發展。
五、獎勵養鵝計畫:養鵝飼料以粗飼料為主,對進口飼料之依賴性較小,為當前最具增產價值之家禽。本計劃預定補助設置示範戶 1,000 戶改進生產技術,並辦理種鵝選種與繁殖工作。
六、推廣白毛鴨計劃:畜產試驗所宜蘭種畜繁殖場選育推廣之白毛鴨甚受國內外之養鴨農戶歡迎,計劃輔導民間種鴨場加強其白毛鴨之繁殖供應及孵鴨蛋外銷工作。
七、獎勵東部沿海居民生活改善推廣飼養火雞計劃:於花蓮縣辦理沿海居民生活改善及家禽產銷一貫作業,發揮地利之優點,充分利用坡地,種植牧草飼養以降低生產成本,提高農家收益。
八、辦理蛋雞逢機抽樣檢定計劃:由由畜產試驗所辦理全省各品系蛋雞逢機抽樣五百天檢定工作,以資瞭解在本省氣候環境下,飼養各品系蛋雞的生產能力。
九、輔導家禽孵化商業公會辦理家禽生產與市民消費量調查統計工作,提供產銷情報,促進業者從事計劃生產,以維護產銷雙方之利益。
十、輔導中華民國養雞協會等辦理家禽及產品展示會,提供業者及消費者對家禽產品之認識,以促進家禽事業之發展。
肆、飼料生產與飼料管理計劃
甲、計劃方針
飼料是一項重要之農業生產資材,亦可言之為人類之間接糧食,其重要性不亞於原料之於工廠。目前為發展畜牧事業及維護人畜健康,飼料之生產與管理是一項絕不容忽略之重要問題;本 ( 70 ) 年度台灣地區配合飼料之供需數量可能超過 450 萬公噸,價值超過新台幣四百億,由於所需原料大部份仰賴進口,其供應情況、價格與品質,隨時都可能發生變化,為適應此種情形,本 ( 70 ) 年度計劃採取下列措施:
一、加強開發利用省產飼料資源:
1.加強農產及工廠副產物之搜集、處理及儲存利用。
2.加強輔導省產飼料原料如動物油脂、肉骨粉、油粕、羽毛粉之生產與利用。
3.鼓勵種植牧草及飼料作物,養牛方面期能種植高品質及高產量之多年生牧草或其他青割之飼料作物;冬季則利用休閒農地種植短期飼料作物;養豬方面除種植上述短期飼料作物之外,亦鼓勵種植適合養豬之禾本及荳科牧草。
4.調查牧草,飼料作物及牧草地全年種植面積及產量。
二、輔導飼料工業:
1.抽驗飼料污染黴菌毒素及致癌物質之實況,以改進防範辦法,提高飼料品質。
2.抽驗配合飼料抗生素含量,瞭解是否合理使用及輔導其改變。
3.召開磷酸鈣、酵母粉、脫脂米糠等飼料品管座談會,研討維護優良品質之有效措施。
4.測定飼料工廠飼料混合機性能,以改進飼料均勻度,穩定飼料品質,節省加工費用。
5.將繼續商請農發會、雜糧基金會、美國飼料穀物協會、工業研究所、台灣大學、東海大學、農專等支助,繼續辦理維護飼料品質、提高飼料利用效率之各種單位計劃。
三、加強飼養管理:
1.配合新頒飼料管理法施行細則及飼料類國家標準,加強飼料廠商之管理與輔導。
2.遵照飼料販賣業登記辦法,辦理飼料販賣業登記管理。
3.配合經濟部頒布之飼料添加物使用規範之規定,加強飼料添加物使用管理及輔導改善。
4.加強抽查取締飼料之摻雜與抽換,以維護合法廠商及農民之利益。
四、加強飼料之試驗研究:
以往牧草牧野改良及飼料營養試驗研究工作均由畜產試驗所及其所屬單位或台糖公司畜產研究所等負責辦理,歷年來經不斷努力已收成效,唯尚須更新或充實設備,並增加試驗經費加強研究,期以試驗之成果作為推廣之依據。
乙、單位計劃
一、加強開發利用省產飼料資源:
1.獎勵建造大型示範青貯壕十處,加強輔導農作及工廠副產品之搜集、處理及儲存以供作家畜禽飼料。
2.輔導省產飼料原料之生產與利用,本年度之工作重點在輔導省產動物油脂、油粕、肉骨粉之生產與利用。
3.加強辦理飼料作物之栽培與利用,以輔導養畜農戶充分利用冬季休閒農地生產自給飼料自行養畜,減輕生產成本。本年度預定推廣冬季飼料作物 250 公頃。
4.請各縣市政府畜牧主辦人員負責督促各鄉鎮公所畜牧主辦人員詳細調查牧草、飼料作物及牧草地全年栽培面積及產量,於次年元月 15 日前彙集統計函報農林廳。
二、輔導飼料工業:
1.抽驗飼料污染黴菌毒素及致癌物質等之實況,計劃籌措經費以抽檢各種國產及進口,如玉米、高梁麩皮、脫脂米糠、醬油粕、肉骨粉等本年度預定抽驗致癌物質 500 件,抽驗黴菌毒素 240 件。
2.抽驗飼料中抗生素添加之實際情形,以輔導其合理使用。本年度預定抽驗 470 件。
3.全面抽驗配合飼料粗蛋白質、磷、鈣含量,詳細檢討飼料配製技術。
4.依據實際需要召開各項飼料品管座談會,讓各縣市主管飼料之單位及從事於各該項飼料之製造廠共同參與改進及維護產品品質之任務。
5.應建設廳之函請測定飼料工廠混合機加工性能及各項加工設備。
6.完成配合飼料工廠普查。
三、加強飼料管理:
1.飼料管理業務啟用電腦處理。
2.加強飼料抽查及取締違法飼料,本年度預定抽驗飼料 1,000 件。
3.加強飼料添加物使用管理及輔導改善。
4.由各縣市政府清查轄內飼料販賣商之名稱及地址等,並完成飼料販賣登記。
四、加強飼料之試驗研究:
由畜產試驗所及其所屬單位確實辦理。其中必須包括高蛋白甘藷飼料養豬試驗計劃。
伍、家畜衛生計畫
甲、計畫方針
一、徹底遏制豬瘟發生,並防治其他豬傳染病,減少損失,增加農民養豬收益。
二、積極辦理牛疾病防治,保護乳肉牛事業之發展。
三、預防家禽疾病,減少病害,加強禽病防治服務。
四、加強教育農戶養畜保健衛生常識,促使自動防止疫病侵害。
五、加強家畜疾病防治試驗研究。
乙、單位計畫
一、豬疾病防治計畫:
(一)執行機關:縣市政府執行,家畜衛生試驗所協助。
(二)計畫項目:1.豬瘟防疫。2.豬日本腦炎防治。3.豬傳染性胃腸炎防治。4.種豬傳染病原檢除。
(三)計畫目標:豬瘟預防注射 9,138,000 頭 ( 目標詳如附表 )。豬日本腦炎預防 23,000 頭,豬傳染性胃腸炎預防 9,000 頭。豬傳染病原檢查 15,000 頭次。
(四)實施方法:
1.豬瘟防疫法:
(1)應用乾燥兔化豬瘟疫苗,徹底預防注射。
(2)鼓勵養豬場自辦豬瘟預防注射,依照省頒「養豬自辦豬瘟預防注射注意事項」,申請自行辦理。
(3)參加家畜保險豬隻由承保農會申請自行辦理豬瘟預防注射。
(4)增聘鄉鎮市區農會獸醫師 ( 佐 ) 參加預防注射工作。
(5)輔導家畜醫院、診所獸醫施行豬瘟預防工作。
(6)各村里普設豬瘟預防注射申報登記薄,供農民登記,接人民申請案件辦理預防注射。
(7)各村里普設疫情調查員,配合家畜防疫人員調查疫情建立完整疫情調查網。
(8)豬瘟發生時,從速查明病毒來源,病豬予以撲殺燒毀或深埋,病豬舍施行消毒,同舍豬隻禁止移動 14 天,調查疫區及外圍豬隻預防注射施行情形與疫情,疫區內外圍應即實施豬瘟疫苗預防注射或補強免疫注射工作。
(9)勵行仔豬販賣場消毒,斷絕病原。
(10)取締未經預防豬隻移動、屠宰。
(11)研究仔豬免疫適齡與豬瘟疫苗力價關係,確立疫苗力價與注射適齡。
(12)編列經費及收費之規定:
1.豬瘟預防注射經費由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每頭豬為 7 元以上。並依省府 60. 8. 14.府農牧 財字第 87809 號令規定增列豬瘟防疫經費。
2.徵收豬瘟預防注射規費:應向畜主收取藥品費,收費標準依照省府 69. 3. 21.府農畜字第 28038 號規定,每頭 7 元,所收藥品費應悉數用於豬瘟防疫計畫之經費,不得流用他途。
3.豬瘟病豬撲殺補償及緊急防疫經費:由縣市政府依省府 60. 1. 12. 府農牧 財字第 3964 號令規定編列預算支應。
2.豬日本腦炎預防:
(1)未越夏天經產新種母豬,預定於春天配種,夏秋天分娩者為注射對象。
(2)使用疫苗:豬日本腦炎活毒疫苗。
(3)於 3 ~ 5 月間完成預防注射,追綜觀察注射母豬分娩情形以明瞭預防注射成效。
(4)經費負擔:縣市政府編列預算辦理。藥品費由農林廳每頭補助 10 元,餘向畜主收取配合。
3.豬傳染性胃腸炎預防:
(1)暫以農牧綜合經營養豬專業區種母豬預定在多春分娩之母豬,在分娩前第 5 及第 2 星期注射活毒疫苗各一次,賦予母豬免疫力,藉乳汁免疫保護乳仔豬。
(2)經費負擔:縣市政府編列預算辦理。藥品費由農林廳每頭補助 100 元,餘向畜主收取配合。
4.種豬傳染病原檢除:
(1)選定飼養 200 頭以上養豬場 ( 戶 ) 抽檢其種豬,每場 30 頭以上。
(2)檢驗傳染病種類為豬假性狂犬病、豬特定傳染病、豬布氏桿菌病、豬弓蟲病及其他認為必須檢驗之傳染病等。
(3)陽性豬場得應畜主之申請擴大辦理全場檢驗,指導畜主淘汰陽性豬,建立無病原豬場。
(4)建立無傳染病原種豬場。
二、牛疾病防治計畫:
(一)執行機關:縣市政府執行,家畜衛生試驗所協助。
(二)計畫項目:1.乳牛結核病。2.乳肉牛布氏桿菌病檢除。3.乳牛乳房炎防治。
(三)計畫目標:乳牛結核病檢除 32,000 頭次。乳肉牛布氏桿菌病檢除 20,000 頭次。乳牛乳房炎防治 15,000 頭次。
(四)實施方法:
1.乳牛結核病檢除:
(1)檢驗方法:以牛結核菌素皮內反應法 ( 接種於牛尾根部 ) 檢驗,可疑病牛應行複檢,檢驗工作每年實施 2 次以上,但污染牧場每 3 個月施行檢驗 1 次。
(2)病牛撲殺:經檢驗結果反應呈陽性者,反應呈疑陽性經複驗結果仍呈疑陽性或陽性者,認為有顯著嫌疑者,或反應呈疑陽性者由畜主自動申請者,概予以撲殺並核給補償費。
(3)補償費負擔:經撲殺之患牛或疑患牛核給價額五分之三以內補償費,每頭最高額不得超過新台幣 35,000 元,由農林廳及縣市政府以各半之比例分擔 ( 若有專案計劃補助時另依其規定辦理 )。
(4)加強牛結核菌素試驗,以改進檢驗標準。
2.乳肉牛布氏桿菌病檢除:
(1)檢驗方法:以布氏桿菌病診斷液檢驗,初驗採用血清急速凝集反應或乳環試驗,複驗採用試管凝集反應及補體結合反應或病原菌分離,檢驗工作每年實施 2 次,但污染牧場每 3 個月施行檢驗 1 次。
(2)病牛處理:經血清反應複驗結果呈陽性或檢出病原菌之乳牛、患牛如符合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第 15 條第一款規定者在家畜防疫員指定場所,執行 ( 撲 ) 宰殺取材,並核給補償費。
(3)補償費負擔:經宰殺之患牛補償評價額與售價之差額,每頭最高額不得超過新台幣 15,000 元,由農林廳及縣市政府以各半之比例分擔。( 若有專案計畫補助時另依其規定辦理 )
(4)肉用犢母牛預防注射:4 ~ 8 月齡犢母牛施行布氏桿菌十九菌苗預防注射。
3.乳牛乳房炎防治:
(1)指導畜主對所有泌乳牛隻,經常實施搾乳後乳頭藥浴。
(2)採用 C M T 診斷液實施乳汁檢查,經 C M T 診斷液檢查反應呈 ++ 以上牛隻,實施細菌分離,檢驗工作每年實施 2 次以上,但污染場每月定期施行檢驗 1 次。
(3)患牛全部給予適當隔離治療。
(4)無乳鏈球菌乳房炎反覆治療無效牛隻,一律由縣市政府派員監督宰殺,經宰殺之患牛其補償費標準比照乳牛布氏桿菌病每頭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 15,000 元。由農林廳及縣市政府以各半之比例分擔。( 若有專案計畫補助時另依其規定辦理 )
三、家禽疾病防治計畫:
(一)執行機關:縣市政府執行,家畜衛生試驗所協助。
(二)計畫項目:1.雛白痢保菌雞檢除。2.養雞場衛生防疫指導。
(三)計畫目標:雛白痢保菌雞檢除 300,000 隻次。養雞場衛生防疫指導隨時辦理。
(四)實施方法:
1.雛白痢保菌雞檢除:
(1)檢驗方法:採取全血以雛白痢診斷液行急速凝集反應或試管凝集反應。
(2)檢驗對象:
a.養雞場所有孵化之供應種用雞隻孵化後 70 ~ 150 日齡之未產卵雞隻為主要對象。
b.符合本廳規定「雛白痢檢驗注意事項」之養雞場自行實施雛白痢檢驗。
(3)檢驗次數及陽性雞之處理:初生種雛至產蛋前檢驗兩次以上,已產蛋種雞全年檢驗 1 次以上。陽性雞一律淘汰。
(4)孵卵器消毒:從事孵化之孵卵器,應使用蟻醛燻煙法勵行消毒。
2.養雞場衛生防疫指導:
(1)對轄內養雞或農戶之雞隻實施新城雞瘟 H I 抗體抽樣測定並將測定成績分析後通知畜主改進免疫。
(2)輔導養禽農牧場改善衛生管理,並實施禽病檢驗及養雞場消毒藥噴霧服務工作。
四、加強家畜疾病防治所計劃:
(一)訓練獸醫技術人員:
1.由農林廳就各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現職人員遴選幹練人才分別施以疾病檢驗技術,牛、豬、家禽疾病防治技術等訓練。
2.各鄉鎮獸醫人員由各該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辦理 1 ~ 2 天之短期臨床技術訓練。
(二)加強家畜禽疾病檢驗:
1.加強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實驗室維護。
2.購置充實疾病檢驗儀器設備。
五、畜牧場污染防治:
(一)畜牧場糞尿污水檢驗。
1.訓練污水檢驗技術。
2.購置充實污水檢驗儀器設備。
(二)指導改善畜牧場污染:
1.調查牛、禽糞尿污染實況。
2.輔導改善發生污染畜牧場糞尿處理。
六、家畜保健衛生計畫:
(一)宣導教育:配合畜牧業發展需要,隨時介紹獸醫新知,辦理講習、觀摩會、訓練農民。
(二)消毒服務:運用現有消毒車施行養畜畜戶消毒,緊急消毒優先辦理,平時消毒配合畜舍需要辦理。
陸、動物用藥品管理計劃
甲、計畫方針
動物用藥品之優劣對畜牧生產影響至大,本省畜牧事業漸趨企業化,各種動物用藥品需要量日增,為提高動物用藥品品質,防止偽劣藥品流入市面,須加強取締偽劣藥品,並對動物用藥品製造及販賣業應予以管理,以利家禽畜疾病防治,同時為防止動物用藥品殘留畜禽肉內,影響健康,應辦理正確使用藥物教育以維護國民健康。
乙、單位計畫
一、動物用藥品製造廠及販賣業者許可登記:動物用藥品製造廠及販賣業者均應依法經各縣市政府核轉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核准登記,以利經常管理輔導。各縣市政府對轄內販賣業應定期舉辦普查工作。
二、審核檢驗藥品登記:凡製造及輸入之動物用藥品均需經審核檢驗合格,取得許可證後始准予製造及輸入。
三、查驗藥品品質:
為提高藥品品質,除依照規定審核查驗外,經常機動派員抽樣查驗市販藥品以期提高動物用藥品品質。
四、加強抽查取締偽劣動物用藥品:
(1)為防止偽劣藥品流入市面,各縣市政府應經常派員抽查各鄉鎮市區公所及農會所購用藥品嚴格約束各級獸醫人員,並對製售及購用偽劣藥品者依法嚴格處罰。
(2)各縣市政府每年最少 6 次應自行抽查轄內動物用藥品用戶之販賣業者,並視需要機動調整處理,以期消滅偽劣動物用藥品。
(3)各縣市政府每年抽查轄內市售動物用藥品最低目標件數 ( 如附表 ) 以檢查其品質,並查核標籤,仿單以期減少不合理規定事件。
(4)台灣省政府農林廳將不定期抽查市售及各地獸醫人員所用動物用藥品,以期根絕偽劣動物用藥品。
五、動物用藥品製造廠 ( 所 ) 普查:
為改善製藥廠 ( 所 ) 製藥及檢驗等各項設備定期會同經濟部等單位舉行普查製藥廠 ( 所 ) 設備及指導品質管制,切實自行逐批檢驗以期符合標準。
六、動物用新藥田間試驗計畫:
為提高動物用新藥之實用效能,凡製造及輸入之動物用新藥,均需經田間試驗確認其應用之價值後始准登記查驗販賣。
七、正確使用動物用藥品教育:
為維護國民健康,減少動物用藥品殘留畜禽乳、肉、蛋內,各縣市政府應視需要辦理動物用藥品正確使用教育,以確保國民健康。
七十年家禽疾病防治目標表
項 目
縣 市 別 |
雛白痢保菌雞檢驗暨撲殺目標隻數 | 備 註 | ||
預定檢驗場數 ( 場 ) |
預定檢驗雞隻次 ( 隻次 ) |
預定撲殺隻數 ( 隻 ) |
||
總 計
台 北 縣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台 中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台 南 縣 高 雄 縣
屏 東 縣 台 東 縣 花 蓮 縣 澎 湖 縣
基 隆 市 台 中 市 台 南 市 |
57
3 3 6 2
2 4 5 2
2 4 2 3
7 3 2 ---
4 2 1 |
300,000
50,000 4,000 60,000 4,000
1,000 27,000 30,000 4,000
10,000 10,000 5,000 15,000
16,000 2,000 2,000 ---
10,000 20,000 30,000 |
3,000
500 40 600 40
10 270 300 40
100 100 50 150
106 20 20 ---
100 200 300 |
七十年動物色品最低抽查目標表
縣 市 別 |
抽查動物用藥品最低目標 ( 件 ) | 檢 查 標 籤 件 數 ( 件 ) |
說 明 | |
國內製造藥品 ( 件 ) |
輸入藥品 ( 件 ) |
|||
台 北 縣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台 中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台 南 縣 高 雄 縣 屏 東 縣 台 東 縣 花 蓮 縣 澎 湖 縣 基 隆 市 台 中 市 台 南 市
合 計 |
20 15 18 15 15 18 20 12 20 20 30 25 25 10 10 5 5 10 20
313 |
20 15 18 15 15 18 20 12 20 20 30 25 25 10 10 5 5 10 20
313 |
20 15 18 15 15 18 20 12 20 20 30 25 25 10 10 5 5 10 20
313 |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檢查各縣市政府每年最少舉辦一次。
|
柒、畜牧保護及訓練計畫
甲、計畫方針
一、牲畜保護推行:
加強推行愛護牲畜,提高國民道德良好表現,而促進畜牧生產,又為本省農耕上之需要,在目前農耕機械化猶未普及之際,役牛隻仍應作適當的保護,以充實農耕動力。
二、家畜保險推行:
(一)農會家畜保險為推行農業政策之特種保險:
創辦農業保險,行政院列為行政改革方案之一。關於農業保險之一的家畜保險,農林廳基於分散農民養畜危險,保障其生產事業之安全,發展本省畜牧事業,於四十九年曾奉行政院核准由農會舉辦,並認定為推行農業政策之特種保險,省府於五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公佈實施「台灣省各級農會家畜保險管理規則」,等有關法令,各級政府隨即積極推行,地方反應尚佳。農會亦表熱烈支持,於五十二年七月起各級農會陸續申請興辦,至六十九年十二月底,經農林廳核准者計承保農會 ( 鄉鎮市區農會 ) 260 單位,再保險農會 ( 省、縣、市農會 ) 20 單位,合計 280 單位,農會自籌基金計達一千六百廿一萬餘元,開辦以來,業務尚稱良好,政府為促進家畜保險事業,擴大發展繁榮農村經濟,經頒令徵收家畜保險事業費,設置家畜保險發展基金,以資支應。經濟部並依農業發展條例於六十五年六月廿一日發布實行「家畜保險辦法」,使此項業務法令根據更臻週密。
(二)農會舉辦家畜保險,不以營利為目的,純為保障農民養畜之安全以發展畜牧事業:
本省家畜保險事業由農民組織之農會舉辦,具有互助性質,並不以營利為目的,純為保障農民養畜之安全,並藉以改進其飼養管理方法,加強防治疾病,農民投保之家畜,在保險期間可亨受免費治療,不幸死亡者,尚可得到賠償,作為再生產資金,農會辦理保險如有盈餘,乃作為該地區畜牧推廣等之經費,對本省畜牧事業俾助甚大。
三、畜牧獸醫技術訓練:
為配合經濟建設,訓練畜牧獸醫人才,灌輸現代科學知識與技能,促進從業人員技術素質,以提高工作效率發展本省畜牧事業,增加農民收益,繁榮農村經濟。
乙、單位計畫
一、畜牧保護推行計畫:
(一)加強愛護畜牧工作:
1.舉辦保護動物宣傳週:由農林廳籌訂定保護動物宣傳週日期,督導各縣市政府辦理宣導下列事項:
(1)指導飼養管理之改善。
(2)指導疾病之預防治療。
(3)防止虐待動物。
(4)動物保護有關事項。
2.輔導保護動物社會團體:協助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推展會務,並在各縣市設立支會,以發動地方力量共同策動保護動物工作,尚未籌組支會之縣市,應加強推展積極發動,以便普遍推行。
3.保護野生動物工作:全面禁獵期間由農林廳會同有關機關定期巡迴宣察。
(二)役牛保護工作:
1.畜牛登記:由各縣市政府督導鄉鎮市 ( 區 ) 公所,依法令辦理登記管理工作。
2.畜牛總檢查:為求牛籍登記正確暨明瞭畜牛健康情況,以作牛隻疾病防治計畫及考核役牛年度生產實績,由農林廳規定畜牛總檢查日期,指導各縣市政府督飭鄉鎮市 ( 區 ) 公所切實實施,並嚴格考核總檢查成績 ( 實施計畫由農林廳另行規定 )。
3.限制役牛屠宰:( 檢驗標準由農林廳另行規定 )。
二、家畜保險推行計畫:
(一)七十年度家畜保險承保頭數最低目標:
本年度承保家畜以豬為主,其頭數最低目標 700,000 頭,詳如附表,其他家畜暫不予規定目標頭數。
縣 市 別 | 目 標 頭 數 | 縣 市 別 | 目 標 頭 數 | 備 註 |
台 北 縣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台 中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
49,000 20,000 34,000 17,000 14,000 26,000 74,000 12,000 81,000 43,000 |
台 南 縣 高 雄 縣 屏 東 縣 台 東 縣 花 蓮 縣 澎 湖 縣 基 隆 市 台 中 市 台 南 市 合 計 |
131,000 88,000 76,000 11,000 7,000 2,300 2,200 5,400 7,100 700,000 |
一、本目標頭數為本年度應完成最低承保頭數 ( 豬 )。 二、各縣市完成目標係按六十九年二月底政府養豬調查頭數 ( 未滿二個月仔豬、山地鄉鎮、輔導會及台糖養豬除外 ) 比率分配之。
|
(二)健全農會家畜保險制度:
1.各級農會應專設家畜保險部辦理保險業務。
2.各級農會家畜保險業務會計處理應加強管理。
3.各級農會家畜保險基金及責任準備金之提存、運用、應予監督。
4.各級農會家畜保險部業務人員之人事管理應予加強,農林廳對於法定簽單人員名冊應予核備。
5.現行家畜保險費率,再保佣金率及管理費比率由農林廳會同財政廳、省農會研擬改進。
6.要保豬隻准由承保農會辦理豬瘟預防注射。
7.監督農會承保家畜按頭編掛耳標以資識別。
8.加強推行家畜運輸傷亡保險。
(三)農會家畜保險業務管理輔導:
1.農林廳、縣市農會,對於承保農會應輔導監督其業務推展,增加承保頭數。
2.充實農會家畜保險醫療用交通工具及設備。
3.各級政府及農會對保險家畜防治疾病工作應予加強並密切聯繫辦理。
4.加強農會家畜保險與畜牧生產貸款動產抵押貸款,產銷連鎖計畫之配合聯繫。
5.各級政府應配合家畜保險業務,編列預算。
6.加強配合「加強農村建設」農業生產專業區計畫家畜承保業務。
7.承保農會應經常派技術人員指導環境衛生及飼養管理、保護家畜之安全。
8.輔導農會辦理家畜保險與飼料供銷連鎖計畫。
(四)農會家畜保險宣傳獎勵:
1.農林廳、縣市政府應利用各項政令宣傳機會如村里民大會、新聞報導等廣大宣傳。
2.各級農會應利用各項農事推廣活動有關刊物、基層集會或擴大家畜保險宣傳週勸導農戶參加家畜保險就地受理投保。
3.舉辦全省各級農會家畜保險業務獎勵及競賽,詳細辦法照農林廳所規定辦理。
4.由台灣省家畜保險事業發展基金撥助各縣市政府辦理家畜保險宣傳教育經費以加強辦理家畜保險宣傳工作,計畫重點集中徹底宣傳,由農林廳以予督導。
以上有關全省性宣傳措施 ( 如刊物海報等 ) 由農林廳會同省農會統籌設計印製分發,應用經費由各級農會按成本比例分擔。
(五)籌措家畜保險事業發展基金:
省政府於六十八年三月廿一日以府農畜字第 11790 號令公布「台灣省家畜保險事業發展基金設置及管理運用辦法」,規定凡申請屠宰豬牛時由申報人繳納家畜保險事費,牛每頭 6 元,豬 3 元,撥充為家畜保險事業發展基金,並由農林廳公務預算編列三百萬元配合運用,此項基金限用於重大理賠補助、保險費補助、醫療設備補助及技術訓練,及其他有關家畜保險事業發展事項。
(六)籌措家畜保險管理補助費:由於近年來農會人事管理制度之改進及理賠之自然膨脹,致農會家畜保險管理費激增。為健全本省家畜保險事業促進畜牧迅速發展,自六十七年度開始依據「家畜保險辦法」第 6 條之規定,各級農會辦理家畜保險所需管理費用,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補助,補助標準由農林廳辦理。
三、畜牧獸醫技術訓練計畫:
(一)家畜人工授精技術訓練:本項訓練辦法另訂之。
(二)家畜保險醫療技術訓練:本項訓練辦法另訂之。
(三)母牛繁殖障礙訓練:本項訓練辦法另訂之。
(四)獸醫技術訓練:本項訓練辦法另訂之。
捌、山地畜牧開發計畫
甲、計畫方針
一、本省山坡地面積甚大,其中有許多低產坡地可種植牧草,過去在新竹、苗栗、台中及彰化、嘉義、高雄縣辦理山坡地酪農,利用牧草生產牛乳,對山坡地水土保持、減少土壤沖蝕,提高土地利用,增加農家收益頗有貢獻,今後將配合本省各地牛乳加工廠及大面積山坡地的開發加強發展區域性酪農生產專業區,以淺山坡地種植牧草,獎勵飼養乳牛,除收水土保持減少土壤沖蝕及利用拟肥改良土壤提高土地利用之效外,並達到因增產牛乳及牛肉,增加農家收入及減少外匯支出之目的。
二、近年來牛肉已成為需求最為迫切的食品,過去曾經運用省府及農復會經費協助及山坡地小農推行副業性肉牛生產,惟因牛肉需求過多,屠宰預數超過生產頭數,本省牛隻頭數漸次減少。今後山坡地肉牛的發展,將視農民實際需要配合肉牛政策訂定辦理。
三、本省山地許多果樹 ( 柑桔、芒果、香蕉等 ) 及農作物 ( 鳳梨、茶、筍、洋香瓜等 ) 常因土壤缺乏肥力而產量低落,由養豬予以配合,利用豬隻生產之拟肥改良土壤,可使果樹及作物增產,並於豬價穩定時由養豬獲得利益。今後將加強配合水土保持處理及果樹與作物推行區域性農牧或漁牧綜合經營養豬事業生產區,協助專業區解決交通及水源後輔導農民配合果樹辦理綜合性的農牧發展,並輔導設置紅泥沼氣袋與利用拟肥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達到開發山坡地之目的。
乙、單位計畫
一、山坡地酪農發展計畫:
配合加速農村建設計畫,協助本省山坡地農戶發展酪農事業,獎勵飼養乳牛,並培育女牛,提供專業區候補泌乳牛隻,此外並繼續輔導山坡地酪農專業區 ( 淡水、香山、造橋、苗栗、外埔、快官、草屯、民雄、燕巢 ) 及新埔、通霄青年酪農村以提高生產效率,本年度預定推廣草屯一戶,名間 6 戶,燕巢 10 戶,計 17 戶。
二、山坡地肉牛發展計畫:
為配合山坡地農牧資源開發暨先份利用農產副產物飼養肉牛,以充裕本省牛肉來源,本年度除繼續輔導以往推廣地區肉牛生產工作外,並補助台北、新竹、彰化、嘉義、高雄、屏東、台東、花蓮各縣推廣副業性養牛、荷蘭公牛、肥育肉牛計 84 戶,及配合七○年度中央加強農建大面積坡地開發保育利用示範計畫在台東縣東河鄉及卑南鄉推廣肉牛戶 20 戶,計 104 戶。
三、山坡地農牧綜合經營養豬計畫:
(一)為加強農村建設,協助山坡地農戶發展養豬事業,獎勵飼養豬隻,有效改良山坡地地力,增加果樹、雜糧之生產,本年度預定辦理 25 戶 ( 台南縣南化鄉 5 戶,高雄縣內門鄉 10 戶,台東縣池上鄉 10 戶 ),並加強已設置養豬區輔導工作,以改善養豬農戶經營環境及設備。
(二)辦理「農地集團豬排泄物處理利用計畫」,於台北縣林口鄉、桃園縣龍潭鄉、新竹縣橫山鄉、台中縣新社鄉、南投縣集集鎮各擇一處試辦,以養豬農戶過剩拟肥供鄰近農地使用,以謀合理利用拟肥,並防止畜產排泄物污染環境,減少公害發生。
(三)辦理「山坡地農牧綜合經營—— 豬群品質改進獎勵計畫」於新竹縣橫山鄉、苗栗縣西湖鄉、台中縣外埔鄉、新社鄉、高雄縣大樹鄉辦理,藉獎勵農民供應優良品質毛豬,以促進農家積極主動改良豬群品質,並促成農會與農民之間密切合作,提高農民收益及經營效率。
四、山坡地家禽生產計畫。
附表一 單位:頭
七 十 年 豬 隻 生 產 目 標
項 目
縣 市 別 |
年始頭數 | 六十九年 六月種母 豬 頭 數 |
年始種母
豬頭數 |
本年仔豬
生產頭數 |
可 供 屠 宰 頭 數 | 生產豬屠體
重量 ( 公斤 ) |
年底存有
頭 數 |
全
年 實有數 |
備 註 | ||
前年存有 肉豬及仔 豬 數 |
仔豬生產
數 × 40% |
合 計 | |||||||||
臺灣地區 總 計
臺 北 市
高 雄 市 臺 灣 省 合 計
臺 北 縣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臺 中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臺 南 縣 高 雄 縣
屏 東 縣 臺 東 縣 花 蓮 縣 澎 湖 縣
基 隆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
4,759,860
76,800
25,360
4,657,700
243,500 117,390 218,370 108,830
115,480 197,590 463,240 82,660
538,150 347,250 864,010 561,680
592,640 58,990 49,220 13,490
13,600 30,560 41,050 |
445,413
546
824
444,043
5,589 8,244 16,823 6,505
9,205 12,963 43,124 6,956
61,221 30,773 101,936 57,357
66,649 5,864 3,648 1,532
389 1,715 3,550 |
467,680
570
860
466,250
5,870 8,660 17,660 6,830
9,670 13,610 45,280 7,300
64,280 32,310 107,030 60,230
69,980 6,160 3,830 1,610
410 1,800 3,730 |
7,950,600
9,700
14,600
7,926,300
99,800 147,200 300,200 116,100
164,400 231,400 769,700 124,100
1,092,800 549,300 1,819,500 1,023,900
1,189,700 104,700 65,100 27,400
7,000 30,600 63,400 |
4,219,800
76,200
24,500
4,119,100
237,600 108,800 200,800 101,900
105,800 183,900 418,200 75,200
474,900 315,100 682,400 501,700
523,300 52,800 45,400 11,900
13,200 28,800 37,400 |
3,180,200
3,900
5,800
3,170,500
39,900 58,900 120,100 46,400
65,700 92,600 307,900 49,600
437,100 219,700 727,800 409,600
475,900 41,900 26,000 11,000
2,800 12,200 25,400 |
7,400,000
80,000
30,000
7,290,000
278,000 168,000 321,000 148,000
172,000 276,000 726,000 125,000
912,000 535,000 1,410,000 911,000
999,000 95,000 71,000 23,000
16,000 41,000 63,000 |
564,324,000
6,100,800
2,287,800
555,935,400
21,200,300 12,811,700 24,479,400 11,286,500
13,116,700 2,1047,700 55,364,700 9,532,500
69,549,100 40,799,100 107,526,600 69,472,900
7,6183,700 7,244,700 5,414,500 1,754,000
1,220,200 3,126,700 4,804,400 |
5,310,460
84,970
28,940
5,196,550
282,250 133,290 238,170 118,690
130,900 216,670 520,690 92,670
604,600 391,120 935,700 643,360
651,330 71,160 55,500 15,670
14,340 33,970 46,470 |
12,710,460
164,970
58,940
12,486,550
560,250 301,290 559,170 266,690
302,900 492,670 1,246,690 217,670
1516,600 926,120 2,345,700 1,554,360
1,650,330 166,160 126,500 38,670
30,340 74,970 109,470 |
(1)年始頭數依據農林廳及糧食局會同辦理69年6月底養豬頭數全面調查之資料,其頭數10以下四捨五入。 (2)年始種母豬頭數以69年6月底之母豬頭數乘以105%但10以下四捨五入而得。 (3)仔豬生產頭數依每頭種母豬每年平均育成 17頭仔豬計算,100以下49捨50人。 (4)可供應屠宰數=上年存有仔豬及肉豬頭數+( 仔豬生產數×40%)。合計數千頭以下499捨500入。 (5)生產豬屠宰重量=可供應屠宰頭數×93公斤 ( 生體重 ) × 82% ( 屠宰率 )。100 以下49捨50。 (6)各縣市年底存有頭數以69年 2 月及 69年 6 月養豬頭數平均所佔比計例算。 |
七 十 年 乳 牛 及 牛 乳 生 產 目 標
項 目 縣 市 別 |
年始母牛 頭 數 |
母牛淘汰 屠宰頭數 |
生 產 仔 牛 頭 數 | 年底存有 母牛頭數 |
牛乳生產量 ( 公斤 ) |
說 明 | ||
公 牛 | 母 牛 | 計 | ||||||
臺灣地區 總 計
臺 北 市
高 雄 市 臺 灣 省 合 計
臺 北 縣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臺 中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臺 南 縣 高 雄 縣
屏 東 縣 臺 東 縣 花 蓮 縣 澎 湖 縣
基 隆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
22,612
279
1,114
21,259
1,061 9 1,868 446
860 1,354 2,544 610
1,366 1,744 3,687 1,356
2,898 135 147 6
10 397 761 |
2,266
28
111
2,127
106 1 187 45
86 135 254 61
137 174 369 136
290 14 15 0
1 40 76 |
5,346
65
263
5,018
250 2 441 105
203 320 601 144
322 412 871 320
684 32 34 1
2 94 180 |
5,356
66
264
5,026
251 2 441 106
203 320 601 144
323 412 871 320
685 32 35 2
3 95 180 |
10,712
131
527
10,044
501 4 882 211
406 640 1,202 288
645 824 1,742 640
1,369 64 69 3
5 189 360 |
25,742
317
1,267
24,158
1,206 10 2,122 507
977 1,539 2,891 693
1,552 1,982 4,189 1,540
3,293 153 167 8
12 452 865 |
59,049,400
798,000
4,678,800
53,572,600
2,673,720 22,680 4,707,360 1,123,920
2,167,200 3,412,080 6,410,880 1,537,200
3,442,320 4,394,880 9,291,240 3,417,120
7,302,960 340,200 370,440 15,120
25,200 1,000,440 1,917,720 |
1.年始母牛頭數依據六十九年九月農情報導資料。 2.淘汰屠宰頭數 10%。 3.母牛配種率 70%,受胎率 75%,育成率 90%。 4.牛乳生產量係依據年始母牛頭數 60%計算。 5.牛乳生產依據本廳調查本省乳牛泌乳量,按每頭 4,200 公斤計算。 |
七 十 年 水 牛 生 產 目 標
項 目 縣 市 別 |
年 始 總 頭 數 | 生產仔牛 頭 數 |
淘 汰 及 屠 宰 頭 數 | 年 底 存 有 頭 數 | 全年實有 頭 數 |
說 明 | ||||||
公 牛 | 母 牛 | 計 | 公 牛 | 母 牛 | 計 | 公 牛 | 母 牛 | 計 | ||||
臺灣地區 總 計
臺 北 市
高 雄 市 臺 灣 省 合 計
臺 北 縣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臺 中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臺 南 縣 高 雄 縣
屏 東 縣 臺 東 縣 花 蓮 縣 澎 湖 縣
基 隆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
22,111
39
26
22,051
610 295 1,535 1,080
995 506 1,025 904
2,097 655 2,189 840
3,112 2,377 3,734 0
21 38 38 |
39,420
182
46
39,192
1,087 524 2,728 1,921
1,768 900 1,821 1,607
3,727 1,164 3,890 1,492
5,532 4,225 6,638 0
35 67 66 |
61,536
221
72
61,213
1,697 819 4,263 3,001
2,736 1,406 2,846 2,511
5,824 1,819 6,079 2,332
8,644 6,602 10,372 0
56 105 104 |
6,740
31
8
6,701
186 90 467 329
302 154 311 275
637 199 665 255
946 722 1,135 0
6 11 11 |
3,202
6
4
3,192
88 42 222 156
144 73 148 131
304 95 317 121
451 344 541 0
3 6 6 |
5,712
26
7
5,679
157 76 395 278
256 130 264 233
540 168 564 1,216
802 613 962 0
5 10 10 |
8,914
32
11
8,871
245 118 617 434
400 203 412 364
844 263 881 337
1,253 957 1503 0
8 16 16 |
22,278
48
26
22,204
615 298 1,546 1,088
1,002 510 1,032 910
2,111 659 2,204 846
3,134 2,394 3,750 0
21 37 37 |
37,084
172
43
36,869
1,023 493 2,567 1,808
1,663 847 1,713 1,512
3,506 1,096 3,659 1,404
5,203 3,973 6,244 0
33 63 62 |
59,362
220
69
59,073
1,638 791 4,113 2,896
2,665 1,357 2,745 2,422
5,617 1,755 5,863 2,250
8,337 6,367 10,004 0
54 100 99 |
68,276
252
80
67,944
1,883 909 4,770 3,330
3,065 1,560 3,157 2,786
6,461 2,018 6,744 2,587
9,590 7,324 11,,507 0
62 116 115 |
1.年始總數依據六十九農情報導第五期
( 六十九年九月 ) 資料。 2.母牛配種率 30%,受胎率 60%,育成率 95%。 3.淘汰及屠宰頭數公、母平均為 14.5%。 |
七 十 年 黃 牛 及 雜 種 牛 生 產 目 標
項 目 縣 市 別 |
年 始 總 頭 數 | 生產仔牛 頭 數 |
淘 汰 及 屠 宰 頭 數 | 年 底 存 有 頭 數 | 全年實有 頭 數 |
說 明 | ||||||
公 牛 | 母 牛 | 計 | 公 牛 | 母 牛 | 計 | 公 牛 | 母 牛 | 計 | ||||
臺灣地區 總 計
臺 北 市
高 雄 市 臺 灣 省 合 計
臺 北 縣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臺 中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臺 南 縣 高 雄 縣
屏 東 縣 臺 東 縣 花 蓮 縣 澎 湖 縣
基 隆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
22,766
83
71
22,612
324 40 426 1,516
1,171 813 1,128 446
3,520 1,878 1,738 1,402
4,047 1,305 587 1,771
7 48 445 |
31,343
11
97
31,235
447 56 589 2,094
1,618 1,123 1,559 615
4,860 2,595 2,400 1,935
5,589 1,804 812 2,448
10 66 615 |
54,109
94
168
53,847
771 96 1,015 3,610
2,798 1,936 2,687 1,061
8,380 4,473 4,138 3,337
9,636 3,109 1,399 4,219
17 114 1,060 |
11,970
4
37
11,929
171 21 225 800
618 429 595 235
1,856 991 917 739
2,134 689 310 835
4 25 235 |
4,552
16
14
4,522
65 8 85 303
234 163 226 89
704 376 348 280
809 261 117 354
1 10 89 |
4,702
2
15
4,685
67 8 88 314
243 169 234 92
729 389 360 290
838 271 122 367
2 10 92 |
9,254
18
29
9,207
123 16 173 617
477 322 460 181
1,433 765 708 570
1,647 532 239 721
3 20 181 |
24,205
69
75
24,061
345 43 454 1,0613
1,246 865 1,200 475
3,744 1,998 1,849 1,492
4,305 1,389 625 1,885
8 51 474 |
32,620
11
101
32,508
465 58 613 2,180
1,684 1,168 1,622 640
5,059 2,701 2,498 2,014
5,818 1877 845 2548
10 68 640 |
56,825
80
176
56,569
810 101 1067 3,793
2,930 2,033 2,822 1115
8,803 4,699 4,347 3,506
10,123 3,266 1,470 4,433
18 119 1,114 |
66,579
98
205
66,276
942 117 1,240 4,410
3,407 2,365 3,282 1,296
10,236 5,464 5,055 4,076
11,770 3,798 1,709 5,154
21 139 1,769 |
1.年始總頭數依據六十九年九月農情報導資料。 2.本計畫目標係包括肉役兼用黃牛及雜種牛、肉牛。 3.母牛配種率 60%受胎率67%育成率 95%。 4.淘汰及屠宰頭數公牛 20%,母牛 15%。 5.全年供為肉牛頭數計 25,044 頭。 (1)淘汰乳母牛及飼養的乳公牛 ( 69年生產頭數 ) 6,966 頭。 (2)黃牛及雜種牛 9,207 頭。 (3)水牛 8,871 頭。 |
七 十 年 家 禽 生 產 目 標
家禽單位:千隻
蛋類單位:千枚
項 目 縣 市 別 |
雞 | 鴨 | 鵝 | 火 雞 | 合 計 | 蛋 類 | 說 明 | ||||||
肉 雞 | 蛋 雞 | 計 | 肉 鴨 | 蛋 鴨 | 計 | 雞 蛋 | 鴨 蛋 | 合 計 | |||||
臺灣地區 總 計
臺 北 市
高 雄 市 臺 灣 省 合 計
臺 北 縣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臺 中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臺 南 縣 高 雄 縣
屏 東 縣 臺 東 縣 花 蓮 縣 澎 湖 縣
基 隆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
92,385
912
1,059
90,414
4,250 2,879 5,657 3,438
2,407 8,843 5,856 4,803
13,893 5,620 10,096 9,273
7,613 1,313 1,401 586
446 883 1,157 |
11,078
86
71
10,921
211 74 206 113
69 332 1,625 65
540 774 2,967 2,598
1,138 36 49 44
6 32 42 |
103,463
998
1,130
101,335
4,,461 2,953 5,863 3,551
2,476 9,175 7,481 4,868
14,433 6,394 13,063 11,871
8,751 1,349 1,450 630
452 915 1,199 |
25,445
275
261
24,909
1,398 1,676 1,293 973
976 1,971 1,432 531
4,180 1,170 2,002 4,570
1,484 292 512 84
62 159 144 |
2,749
43
162
2,544
113 130 13 36
17 204 164 16
577 342 318 178
332 44 21 6
1 16 16 |
28,194
318
423
27,453
1,511 1,806 1,306 1,009
993 2,175 1,596 547
4,757 1,512 2,320 4,748
1,816 336 533 90
63 175 160 |
3,039
13
31
2,995
69 54 256 103
159 211 354 101
997 177 98 103
133 68 52 2
3 51 4 |
1,,512
11
18
1,483
97 70 24 53
43 130 87 125
170 125 149 89
140 79 44 1
8 31 18 |
136,208
1,340
1,602
133,266
6,138 4,883 7,449 4,716
3,671 11,691 9,518 5,641
20,357 8,208 15,630 16,811
10,840 1,832 2,079 723
526 1,172 1,381 |
2,103,064
6,936
21,500
2,074,628
45,848 16,255 43,534 23,963
16,839 69,055 313,509 17,316
112,680 155,212 527,459 477,141
208,503 9,076 12,224 8,701
1,545 6,315 9,453 |
531,328
31,481
10,750
489,097
20,745 24,738 2,502 6,481
3,038 38,363 31,352 4,757
114,483 63,696 59,073 34,150
63,172 10,408 3,364 2,,041
324 3,001 3,409 |
2,634,392
38,417
32,250
2,563,725
66,593 40,993 46,036 30,444
19,877 107,418 344,,861 22,073
227,163 218,908 586,532 511,291
271,675 19,484 15,588 10,742
1,869 9,316 12,862 |
1.肉雞之計算基準以
66.67.68. 3 年之屠宰數平均×1.05為目標。 2.蛋雞之計算基準以 67.68. 2 年年底現有數之平均為目標。 3.肉鴨之計算基準以 66.67.68. 3 年之屠宰數平均為目標。 4.蛋鴨之計算基準以 67.68年 2 年年底現有數之平均為目標。 5.鵝之計算基準以 67.68.兩年之屠宰數平均×1.0355 為目標。 6.火雞計算基準以 67.68兩年之屠宰平均×1.0847 為目標。 7.家禽生產平均較69年目標增加 4.529%。 8.鮮雞蛋以68年之實際生產數×1.12為目標。 9.鮮鴨蛋以68年之實際生產數×1.04為目標。 |
七 十 年 豬 瘟 預 防 注 射 目 標
單位:頭
內 容 縣 市 別 |
種 豬 | 仔 豬 | 補強注射 | 計 | 區 分 | |
歲入規費 | 養豬戶至辦 | |||||
臺 北
縣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臺 中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臺 南 縣 高 雄 縣
屏 東 縣 臺 東 縣 花 蓮 縣 澎 湖 縣
基 隆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臺灣糖業公司 省畜產試驗所
總 計 |
6,587 4,800 14,000 6,800
5,500 9,151 30,126 7,300
54,996 21,274 80,000 57,400
69,982 5,864 3,830 1,500
500 1,715 3,000
40,000 2,400
426,725 |
111,979 160,400 238,000 115,600
92,500 155,567 512,142 124,100
934,932 361,658 1,266,000 975,800
1,189,700 104,700 65,110 24,000
3,500 29,155 51,000
612,000 23,600
7,151,443 |
11,434 24,800 120,000 29,700
8,000 75,282 57,732 49,600
190,072 36,068 150,000 134,800
149,318 2,436 4,960 2,500
3,000 4,130 6,000
500,000 0
1,559,832 |
130,000 190,000 372,000 152,100
106,000 240,000 600,000 181,000
1,180,000 419,000 1,496,000 1,168,000
1,409,000 113,000 73,900 28,000
7,000 35,000 60,000
1,152,000 26,000
9,138,000 |
80,000 165,000 180,000 132,400
104,000 180,000 330,000 104,120
492,000 265,800 800,000 300,000
600,000 94,270 63,940 28,000
7,000 29,000 50,000
0 0
4,005,530 |
50,000 25,000 192,000 19,700
2,000 60,000 270,000 76,880
688,000 153,200 696,000 868,000
809,000 18,730 9,960 0
0 6,000 10,000
1,152,000 26,000
5,132,470 |
現代畜殖第十五卷 ( 70年 1 ~ 6月 )、70年1月號 ( 20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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