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動物及畜產品檢疫條件修訂公布

        經濟部 22 日公告修訂「中華民國輸入動物及畜產品檢疫條件」,凡經國際畜疫會證實為牛痘、口蹄疫、牛肺疫、非洲豬瘟等疫區,所生產之偶蹄或反芻動物,除供學術機構研究之用,經專案核准者外,一概禁止輸入。

        凡輸入應施檢疫之動物及畜產品,均應檢附產地政府簽發之檢疫證明書,及貨運公司之提貨單申報檢疫。

        中華民國輸入動物及畜品檢疫條件規定如下:

    一、動物

        (一)禁止輸入:

        1.凡經國際疫會 ( OIE ) 或其他國際疫情報告,證實為:a.牛痘、口蹄疫、牛肺疫、非洲豬瘟等疫區所生產之偶蹄或反芻動物 ( 包括野生動物 );b.鵝瘟疫區所生產之禽類及其卵;除供學術機構研究之用,經經濟部專案核准外,不得輸入。c.來自經國際畜疫會 ( OIE ) 或其他國際疫情報告證實為狂犬病疫區之犬貓,除經行政院衛生署專案核准外,不得輸入。

       (二)有條件輸入:

        1.羊:如附件一。2.豬、如附件二。3.羊 ( 包括綿羊、山羊、羚羊及其他羊類 ) 及鹿:如附件三。4.水陸禽及鳥類:如附件四。5.馬:如附件五。6.野生動物:如附件六。7.蜜蜂:如附件七。8.爬蟲類:如附件八。

    二、畜產品:

        1.口蹄疫、牛瘟、牛肺疫及非洲豬瘟區所生產之生鮮、冷凍 ( 臟 ) 及非經高溫滅菌罐裝之偶蹄或反芻獸肉類 ( 包括肉乾、火腿香腸、肉骨粉、帶肉之角、筋、骨、鞭、茸蹄、耳、頭、尾、內臟……等 ),鮮乳,精液等及其他可能傳播家畜傳染病原體之產品,不得輸入。

        2.雞瘟疫區所生產之生鮮、冷凍 ( 藏 ) 或非經高溫滅菌罐裝之禽鳥類,不得輸入。

        3.由非疫區進口之前列 1、2兩點所列之畜產品及其他新鮮動物肉類 ( 包括袋鼠肉、馬肉、及禽肉等 ),如在運輸途中經由疫區港口轉運者,視同疫區產品,不得輸入。

    三、凡輸入應施檢疫之動物及畜產品,均應檢附產地政府簽發之檢疫證明書 ( 正本 ) 及貨運公司之提貨單 ( 影本 ) 申報檢疫。

    一、限自無牛瘟、口蹄疫、牛肺疫與非洲豬瘟發生之國家地區輸入。二、進口之牛隻,應經產地政府獸醫證明選自未發生以下傳染病之牛群:1.炭疽。2.黑腿病。3.藍舌病。4.惡性卡他爾熱。5.水泡性口炎。6.病毒性下痢。7.假性狂犬病。8.牛暫時熱。9.牛傳染性鼻氣管炎。10.白血病:且該牛隻於輸出前三天 ( 72 小時 ) 內經檢查無任何疫病象徵。三、進口之牛隻,應於輸出前二週內,經產地政府獸醫施行以下疫病診斷試驗,其結果除有註明者外,應為陰性。1.牛肺疫:採用補體結合反應試驗。2.牛結核病:採用結核菌素皮內反應試驗。3.牛布氏桿菌病:採用血清凝集反應試驗,其血清凝集價未經預防注射者應在 1:50 國際單位以下;經預防注射者應在 1:100 國際單位以下。4.牛副結核病:採用補體結合反應試驗。四、驅蟲處理:1.牛蠅幼蟲及牛肺蟲,在牛輸出前 15 天內至少施行藥物驅蟲一次,否則應證明該牛群無該二種寄生蟲存在。2.牛壁蝨:在牛隻輸出前三天內施行藥物驅蟲一次,該驅蟲應在政府獸醫人員監視下為之,否則應證明該牛群無壁蝨存在。五、進口之牛隻所檢附產地政府檢疫證明書,應載明健康檢查,各種診斷試驗及驅蟲處理等事項。六、進口之牛隻,不得接種牛瘟、口疫蹄及牛肺疫疫苗。七、進口之牛隻,應使用清潔並經消毒之工具裝運。

        附件二:豬之輸入檢疫條件:

        一、限自無牛瘟、口蹄疫、牛肺疫與非洲豬瘟發生之國家地區輸入。二、進口之豬隻應經產地政府獸醫證明選自未發生以下傳染病之豬群;1.豬瘟。2.豬丹毒。3.流行性肺炎。4.傳染性胃腸炎。5.豬水泡病。6.萎縮性鼻炎。7.假性狂犬病。8.布威桿菌病。9.弓蟲病。10.嗜血桿菌肺炎。11.腦脊髓膜炎。12.豬水泡疹;且該豬隻於輸出前三天 ( 72 小時 ) 內經檢查無任何疫病象徵。三、進口之豬隻,不得接種經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指定以外之疫苗。四、進口之雞隻所檢附產地政府檢疫證明書,應載明健康檢查,預防注射等事項。五、進口之豬隻應使用清潔並經消毒之工具裝運。

        附件三:羊 ( 包括綿羊、山羊、羚羊及其他羊類 ) 及鹿之輸入檢疫條件:

        一、限自無牛瘟、口蹄疫、牛肺疫與食洲豬瘟發生之國家地區輸入。二、進口之羊隻及鹿,應經產地政府獸醫證明選自未發生以下傳染病之羊群;1.炭疽。2.疥癬。3.羊痘。4.山羊痘。5.布氏桿菌病。6.腐蹄病;且該羊隻及鹿於輸出前三天 ( 72 小時 ) 內經檢驗無任何疫病象徵。三、進口之羊隻應在產地輸出前 15 天內施行藍舌病 M C F 試驗;山羊則應在產地輸出前七天內施行結核病之結核菌素皮內反應試驗。以上疫病診斷試驗之結果均應為陰性。四、進口之羊隻所檢附產地政府檢疫證明書,應載明健康檢查及診斷試驗之日期與結果等事項。五、進口之羊隻應使用清潔並經消毒之工具裝運。

        附件四:禽鳥類之輸入檢疫條件:

        一、限自無雞瘟發生之國家地區輸入。二、陸禽類 ( 包括雞、火雞、鴿、雉、鶉、珠雞、鷓鴣、松雞、孔雀等及其卵 )。(一)進口之陸禽類所檢附產地政府檢疫機關簽發之檢疫證明書,證明以下事項:1.該陸禽之原產地禽場,未發生雞瘟、新城雞瘟、雞痘、家禽霍亂、鸚鵡病、傳染性支氣管炎、傳染性喉頭氣管炎、馬立克病及傳染性可利查。2.該陸禽之原產地禽場,其生禽在過去四個月內曾經抽血檢查無雛白痢陽性病例。3.該陸禽在產地輸出前,經獸醫檢查健康情形良好,無任何疫病發生。(二)進口之陸禽,不得接種任何疫苗,但 T H V 馬立克疫苗除外。三、水禽類 ( 包括鴨、鵝、天鵝、鴛鴦等及其卵 ):(一)進口水禽類應檢附產地政府檢疫機構簽發之檢疫證明書,證明以下書項:1.該水禽之原產地禽場,未發生雞瘟、家禽霍亂、鴨瘟及鴨病毒性肝炎。2.該水禽在產地輸出前,經獸醫檢查健康情形良好,無任何疾病象徵。(二)進口之水禽不得接種任何疫病之疫苗。四、鳥類 ( 包括其卵 ):(1)進口之鳥類,應檢附產地政府檢疫機構簽發之檢疫證明書,證明輸出前經獸醫檢查健康情形良好,無雞瘟、新城雞瘟、鸚鵡病及其他經指定之疫病。(二)進口之鳥類應使用清潔並經消毒之容器加封裝運。

        附件五:馬之輸入檢疫條件:

        一、限自無馬鼻疽發生之國家輸入。二、進口之馬匹,應於產地輸出前十五天內施行馬鼻疽菌素點眼法試驗或補體結合反應試驗,併施馬傳染性貧血瓊脂沈降反應,其結果均應呈陰性反應。三、進口之馬匹應經產地政府獸醫證明選自未發生以下傳染病之馬群:(1)非洲馬瘟;(2)馬傳染性貧血;(3)馬腺疫;(4)假性鼻疽;(5)馬流行性腦脊髓炎;(6)馬鼻腔性肺炎;(7)媾疫;(8)炭疽;(9)狂犬病,且該馬匹於輸出前三天內經檢查健康情形良好而無任何疫病象徵。四、進口之馬匹應檢附產地政府檢疫證明書,載明上列事項。

        附件六:野生動物之輸入檢疫條件

        一、偶蹄類或反芻類野生動物限自無牛瘟、口蹄疫、牛肺疫、非洲豬瘟等疫區進口,象類動物不得自口蹄疫疫區輸入。二、輸入野生動物,應檢附產地政府檢疫機構簽發之檢疫證明書,證明以下事項:

        (1)該動物 ( 或其母畜 ) 在產地輸出前三個月已有畜主飼養。

        (2)該動物在產地輸出前,須經檢查健康情形良好,未發現任何疫病象徵。

        (3)指定之疫病診斷、試驗或預防接種。

        三、輸入猿猴類,除照前二項規定辦理外,如該猿猴來自瘧疾疫區者,應會洽行政院衛生署辦理輸入檢疫。四、進口之野生動物應使用清潔並經消毒之工具裝運。

        附件七:蜜蜂之輸入檢疫工作

        一、限制輸入規定:

        (1)禁止自非洲、南美洲及其他存在有非洲黃蜂或非洲化蜜蜂之地區輸入蜜蜂。

        (2)限自國際畜疫會 ( OIE ) 證實為非蜜蜂壁虱病 ( Acarapis  disease ,  Acarasine   Acaraine , Isle  of  Wight  Disease ) 疫區輸入蜜蜂。

        二、輸入蜜蜂應檢附產地政府檢疫證明書,證明選自以往六個月內未發生美洲幼蟲病 ( American  Foulbrood ),歐洲幼蟲病 ( European  Foulbrood ),孢囊幼蟲病 ( Sacbrood  Disease ),孢子蟲病 ( Nosema  Disease , Nosema  Apis ),蜜蜂敗血病等之蜂群,且於輸出前二天內經政府檢疫官檢查健康情形良好未發現任何病徵。

        附件八:爬蟲類動物輸入檢疫條件

        一、應檢附輸出國政府檢疫機構簽發之檢疫證明書,證明健康無病者。二、來自疫區之爬蟲類動物,應在未發生牛瘟、口蹄疫及非洲豬瘟等疫病一年以上地區飼育場生產飼養,並經產地政府檢疫機構之獸醫檢疫人員證明屬實者。三、輸入爬蟲類動物不得附帶泥土,所需飼料除在運輸途中使用者外,概不得輸入。四、蛇類爬蟲動物,除專供學術研究者外,不得輸入。五、應以清潔並經消毒之安全容器裝運。

 

現代畜殖第十四集( 69年 7 ~ 12月 )、69年9月號 ( 69 ~ 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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