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中美玉米協定內容

中泰玉米協定內容

(一)訂約數量:

        五十萬噸(泰方表示在今年九月十五日至廿日間雙方再檢討一次,如屆收成報告良好可增加為六十萬噸,如收成不好減為四十萬噸,總之保證最低交貨量為四十萬噸。

(二)交貨起訖時間及數量:

        六十二年九月     二萬噸

                        十月     四萬噸

                    十一月     八萬噸

                    十二月     八萬噸

        六十三年一月     八萬噸 (必須在一月前交足卅萬噸)

                        二月     七萬噸

                        三月     七萬噸

                        四月     六萬噸

        以上共計五十萬噸。

(三)計價方式:

        照芝加哥裝船前期貨卅天及五大公司FOB加芝加哥到港口費用的卅天平均價,再加美國港口到遠東運費及燻蒸消毒費每噸一角(九至十二月為限),再加新𨦪袋每噸五元,然後減去曼谷到遠東運費十二元,平艙費二角八分,在美國檢驗費二角五分等於真正FOB船上交貨之曼谷玉米價格。

(四)其他費用:

        1.新袋美金五元一噸。2.燻蒸一角。3.平艙費二角八分。4.檢驗費二角五分。

(五)運費:

        依照本會第四屆第八次全體採購會員會議所通過原則授權代表辦理,並經代表會同三公會及三代辦單位代表與東南亞航線組協議承運,第一次開價每噸一○.五○美元,還價每噸九.○○元,船方表示最低一○.二○美元而不成,第二次改在國貿局召開中泰玉米代表團團務會議時,當場再提討論,商定為每噸美金十元,內扣三角,作為專案處理快慢裝獎罰金,同時為防美金變動,議定以日本至曼谷線運費有漲落百分之廿時雙方得隨時調整運費之增減,並討論動船期或噸位者亦應明訂罰則。案經提由本會第四屆第一次全體採購委員會議時通過。

(六)公證費:

        每噸美金四角,過去曼谷裝貨公證,由代辦單位指定者為多,誰好誰壞漫無標準,總之到埠斤兩不足即是好交情也無法得到補償。尤其過去一船有敦家公證,更是責任難分,此次代表團團務會議時。我駐泰代表黃其鯤先生認為今年非要徹底改革不可,最好一船一家公證,比較負責,而不為人利用,建議開標一至三家公證行承辦,費率可能要低,同時每次有一、二家有競爭,而很清楚的一船一家公證,效率一定要比前進步,事經團務會議一致贊同,並提本會第四屆第一次全體採購委員會議通過照辦。

        此次所訂中泰玉米協定暫以五十萬噸為準,經協調後分配比率如下:(一)本會七一%。(二)省雜糧十八%。(三)市雜糧十一%。(四)台糖四五、○○○噸。(五)農會一五、○○○噸。(六)五家玉米粉工廠一五、○○○噸。

中美玉米協定內容

(一)此次中美採購合約,因無先例可循,而能達成簽約回來,確屬不易,美方供應商參加談判,亦極踴躍,經由波特蘭、波絲頓、芝加哥三地分別基本談判後,在芝加哥開始討論合約內容,最後與政府團汪團長等在紐約會合,舉行簽字儀式,然後赴華盛頓拜會,遂結束返國。

(二)參加談判供應商原有十三家,後經查資結果,有非美國資本者三家剔除,另一家自動放棄,結果簽約者九家,而九家中尚有一家資本,最近傳有外商參與,事實尚待查證中,茲列名單如下:一、簽約九家:1.嘉吉2.柯克3.朋奇4.柯貝爾5.披偉6.康汀能託7.農業合作社8.加納克9.愛地愛姆二、剔除三家:路易斯掘拉夫斯、聯合、泰保。三、已簽待查:柯貝爾。

(三)簽訂三年長期採購名稱數量如下:

  第 一 年 第 二 年 第 三 年 合         計
玉    米

黃    豆

小    麥

大    麥

共    計

    四○萬

    五五萬

    五○萬

    二○萬

一二五萬

    四五萬

    六○萬

    五五萬

    二五萬

一八五萬

    五○萬

    六五萬

    六○萬

    三○萬

二○五萬

一三五萬

一八○萬

一六五萬

    七五萬

五五五萬

(四)合約生效為簽字日起開始,真正交貨為生產期十一月開始,到明年十月底止為一年,保證供應量為簽字數量,最少不得少於百分之十最高不限,只要提前在卅天前通知即可,價格方面,開標議價均可,在台北舉行,因合約由每一種使用貨品之公會代表與九家供應商合簽一約,表示每家供應商在競標時,都有機會供應全額之機會,彈性較大,於我有利,至於找船將來FOB或CBF都可以開標方式行之。

(五)合約由我方貿易局長會同公會理事長簽署,九家供應商負責人連署,我方駐美經濟參事暨美方黃豆、飼料谷物、小麥三協會見證,美國農業部於簽字式時派出口署長任觀察員,由華府到紐約觀察。

(六)由於蘇聯去年先訂貨後訂船,今年先訂船後訂貨之關係,今年糧價不會大跌,簽約于我有利。

貿易協定內容

        中華民國赴美利堅共和國貿易代表團由中華民國經濟部國際貿易居長長汪啇定率領,會同公會理事長(以下簡稱買方)及下列九家美國供應商(以下簡稱賣方):(1)A.D.M.(2)CARGILL (3)COOK (4)BUNGE (5)KOPPEL (6)PEAVEY (7)CONTINENTAL (8)NATIONAL (9)GARNAC茲為擴展貿易及增強兩國間永固之友誼,經雙方會商同意簽訂協議,自簽字之日起至一九七六年底有效,裝船日期至一九七六年十月底有效。

一、貨品及數量

        在公平競爭並按下列第三條採購手續辦法買方同意採購,賣方同意供應玉米等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公噸(得有百分之十之增減)裝船日期自一九七三年十一月開始,但買方有權要求在有需要情況下於三十天前通知增加採購,或在一九七三年十一月以前裝船。

二、品質及規格

        美國二級黃玉米水份不得十五%。

        採購數量:(公噸)

年    份 第 一 年 第 二 年 第 三 年
黃    豆

玉    米

小    麥

大    麥

550,000

400,000

500,000

200,000

600,000

450,000

550,000

250,000

650,000

500,000

600,000

300,000

三、採購手續

(1)買方將指定採購機構:1.中信局 2.物資局 3.中華貿易公司等代辦開標採購。

(2)開標將在台北舉行,並至少於裝船卅天宣佈通知賣方直接或經由其中國政府核准之當地代辦商報價。

(3)每個供應商每次必須參加投標。如不參加,或不能執行報價條件,或未能在得標後七天內繼交百分之五,履約保證金,則該供應商將被取消今後參加投標權利。

(4)每三個月開標一次,但買方保留接月、按季每六個月或其他需要方式開標。

(5)每次開標將決給最低價之合格供應商,但買方保留在不正常情況下不決標,議價或重標之權。

(6)除非另有規定,所有標購均按FOB VESSEL散裝辦理。

 

現代畜殖(21~22)-飼料公會.六十三年三月第2卷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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