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動物保護協會元月六日開座談會

邀請多單位參與由汪理事長主持

        (台北)為確立保護環境及野生動物等天然資源之策略,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於元月六日星期日假台北市杭州南路省林務局大禮堂舉行座談會,其詳細內容有如下四點:

一、溝通環境保護及資源保育之觀念。

二、研討環境保護之政策與法令。

三、研討自然保護區之設置及推行委員之籌組。

四、研議保護野生動物資源方案。

        是日被邀請的單位有內政部、經濟部、教育部等二十八個單位,並由該會理事長王漁洋主持。

        除了討論研究以外,該會還邀請數位專家做專題演講,演講人及其題目如左:

        林試所技正柳楷:台灣自然保護區體系之設置及動物保護

        東海大學教授謝孝同:台灣野生動物資源之保育

        經設會參事馮鐘預:台灣生活環境及環境活動概況

        文化學院教授許澤民:從人類生態學看環境保護

        中研院副所長張崑雄:海洋生物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

        經設會參事馮鐘預:台灣之水資源

        農牧局局長陳卓勛:台灣山坡地之開發

        觀光局組長游漢廷:環境保護之意義及動向

提案一

案  由:

        「台灣自然保護區系統之設置」應如何加強推行案

說  明:

        一、自然保護區乃為代表性之自然生物群落及環境,亦即生態體系(Ecosystem)仍保持自然狀況而予以保護之地區。所謂自然保護區「系統」乃為包括某一地表全部代表性之生態體系之各種自然保護區,一地區之生態體系之種類是有一定的,所以一地區之自然保護區應設置之數量也是一定的。

        二、世界上由於人口的壓力及對自然資源之浪費及經營不善,故目前供人類賴以維生之自然資源已感不足,且呈貧匱,自然資源中之貯存資源(Fund Resources)除節省而外短時內無法經營恢復,但流動資源(Flow Resources)是具有再生能力的,如經營開發利用合理則可對人類作長久的、永遠的、豐盛的供應人類生存之所需,世界有識之士有鑒於此乃推行對自然資源之保育計劃,所謂保育(Conservation)即為合理的利用,相繼自一九四八年組成國際自然資源保育聯合會、世界野生物基金會、及國際生物學計劃等國際組織以推行自然資源之保育工作,且聯合國有關機構亦配合推行,但自然資源保育計劃之擬定有賴對各種生態體系之瞭解,可是目前由人口之壓力及開發自然資源技術之發達,恐在尚未瞭解各種生態體系之前已無可供研究與瞭解之場所與材料,故國際生物學計劃在成立之初即提出為求達成自然資源保育之目的,首要之工作為保存世界上之各種生態體系及自然環境,以供自然科學之研究,以取得對各種自然資源保育所需之基本資源,所以說自然保護區之設置乃是一種手段,其目的乃為從事對自然資源之保育以提高自然資源之經濟價值,故而在世界各地進行自然保護區之設置工作,各國亦從事各國自然保護區系統之設置工作,區域性之科學組織如太平洋科學協會於本年五月在關島開會時亦從事太平洋地區之自然保護區系統之討論,我國亦為國際自然資源保育聯合會、國際生物學計劃及太平洋科學協會之會員國。

        我國之自然保護區系統之設置工作於民國五十九年由國科會補助,由林試所主持開始實施,合作機構有農復會、林務局、森林開發處、觀光局及台大與東海大學等,但由各機構人員本身工作煩忙而致對本項工作之協助心有餘而力不足,再者由於本省主要之生態體系類為各種之森林,由於森林經營計劃之編定於先,故如選定為自然保護區於後時,且無法會同依據故勢難變更,以致使本項工作受阻,經三年來之工作除初步擬定本省自然保護區系統而外己設置之自然保護區而不在經營計劃之內者僅有十處,而在本省之自然保護區系統中至少應有八○餘處,故此項工作之推行實非某一機構少數工作人員可以勝任。

辦  法:

一、建議政府建立有關自然保護區設置之法令(一九六五年Dr. Ruble曾建議)。

二、組織自然保護區設置推行委員會,並由林務局局長為主任委員(因本省主要生態體系為森林)(一九七二年中美森林科學討論會曾建議)。

三、由推行委員會擬定工作計劃,確定經費來源,指定工作人員按照計劃執行。

提案二

案  由:

        建議政府訂定「環境保護法」,以利環境保護工作之推行案

說  明:       

        國內環境問題,日趨嚴重,除都市,社區之公害與環境衛生問題外,凡土地利用,如:工業區位置之勘選,山坡地開發之範圍,林相變更之方式及海洋污染之防治等,需研訂一套「環境保護法」,或「自然保護法」以供執行之依據。

辦  法:

        建議經設會、內政部、經濟部等有關機關共同研議草案,送請行政院完成立法程序,公佈實施。

提案三

案  由:

        如何加強台灣地區野生動物資源之保育案。

說  明 :

一、政府雖已實施禁獵年餘,事實上違獵情事,標本及活生鳥獸之銷售(包括出口)仍未消跡,諒係由於法令之漏洞與執行不力所致,急待加強執行,以求台灣野生動物頹廢之趨向。

二、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僅完成初步工作,尚需繼續辦理以建立完整的資料,供為經營管理之依據。

辦  法:

一、請國科會及有關機關支援野生動物資源之研究調查工作。

二、請經濟部盡速修正狩獵法,特別加強有關標本及活生動物買賣之罰則,以杜絕目前執行上之困難。

三、請警務機關,會同有關單位,組成現場執行小組,隨時機動分赴海岸、山地等問題較多地區,徹底執行,以收實效。   

 

現代畜殖(99∼100).六十三年一月第2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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