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十月廿六日
发文字号:( 八七 ) 农牧字第八七一五二四○二号
主旨:公告「养猪户离牧补偿标准」、「肉鸡户离牧补偿标准」及「养猪户 ( 场 ) 暨肉鸡户 ( 场 ) 申办
离牧补偿注意事项」( 另如附件 )。
依据:行政院八十七年十月廿三日台八十七农五二二二三号函。
公告事项:申办离牧期限自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至八十七年十二月卅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肉鸡户离牧补偿标准
一、申请农户需全场离牧:同一负责人经营之养鸡场,在不同地点、不同地号者,得由业者自行选择离牧。
二、补偿对象为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时具有饲养纪录者。
三、鸡舍每平方公尺补偿金额为一、○○○元,不计算建筑结构材质及折旧。
四、鸡舍补偿面积上限为二、二○○平方公尺。
五、为鼓励合法业者,并达到资源公平公正分配原则,肉鸡场分依取得牧场登记、合法建物证明及土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等合法证照,予以订定差别补偿标准:
(一)未办理土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但必须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明,牧场用地需符合土地分区使用管制规则,且鸡舍在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公告前兴建者:补偿经费以畜牧设施拆除补偿费一倍计算。
(二)未取得合法建物证明,但已取得土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者:补偿经费以畜牧设施拆除补偿费一.二倍计算。
(三)未办理牧场登记,但已取得合法建物证明者:补偿经费以畜牧设施拆除补偿费一.四倍计算。
(四)已办理牧场登记或饲养规模未达登记条件但已取得合法建物证明者:补偿经费以畜牧设施拆除补偿费一.五倍计算。
六、鸡舍拆除其废弃物之清除费每一、○○○平方公尺补偿五○、○○○元,上限以二、二○○平方公尺计,最高给予清除费一一○、○○○元。
七、接受离牧补偿之养鸡场,应切结三年内土地变更为建筑用地使用时,缴回所领取之离牧补偿金後,始得办理土地变更使用申请,惟因政府办理徵收或变更都市计画迳为变更者,不在此限。
养猪户 ( 场 ) 暨肉鸡户 ( 场 ) 申办离牧补偿注意事项
一、养猪户 ( 场 ) 暨肉鸡户 ( 场 ) 离牧补偿标准系依据行政院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台八十七农字第四一八○四号函办理。
二、申办离牧程序及期限
(一)养猪 ( 肉鸡 ) 户申办离牧时,依本注意事项迳向当地乡镇市区公所领取申请书,填妥资料并检附所需文件,於申办期限内迳送各乡镇市区公所收件受理。
(二)申办离牧期限:自八十七年十月一日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办离牧所需检送文件
(一)申请书三份 ( 另有标准格式 )。
(二)离牧切结书三份 ( 另有标准格式 )。
(三)牧场登记书正本一份、影本二份,或合法建筑使用执照 ( 寮舍 ) 证明正本一份、影本二份,或土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文件三份 ( 都市土地农业区无需办理土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则检附都市计画农业区养畜禽证明三份 )。前述牧场登记证书、建筑使用执照 ( 寮舍 ) 证明及土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 ( 或都市计画农业区养畜禽证明 ) 文件以申请日为八十七年三月一日为基准,即八十七年三月一日 ( 含三月一日 ) 以後申请之证明文件不得作为离牧补偿金额加乘之用。
(四)土地登记簿誊本及地籍图誊本各三份,若土地位於都市计画农业区,则另加附都市计画农业区分区证明三份。
(五)牧场位置图及配置图各三份。
(六)在养证明
1.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底台湾地区养猪头数调查或八十六年口蹄疫扑杀纪录有案者及八十七年五月台湾地区畜牧场经营调查 ( 养鸡部分 ) 有案者免附。
2.八十五年十一月底台湾地区养猪头数调查时无资料之养猪户需检附八十五年十一月一日以後至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肉鸡户需检送八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至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以前之采购饲料或出售毛猪 ( 鸡 ) 之发票、收据或其他饲养证明。
(七)牧场地上物所有权人同意书。
(八)离牧补偿金收据 ( 另有标准格式 ),及拨款行库存摺封面影本各乙份。
四、离牧猪舍、饲料室、肉鸡舍面积及废水处理设施体积之核算
(一)若该栋建物已取得合法建物证明,则以核准面积填列;若无时,则以皮尺丈量建物长、宽或深後 ( 以外墙中心或其代替柱中心为测量基准点 ),计算建物面积 ( 平方公尺 ) 或体积 ( 立方公尺 ) 填记。其他面积与体积之核算未尽事宜事项,按现行地政及测量相关规定办理。
(二)面积与体积之计算以平方公尺或立方公尺为单位,算至小数点以下第二位,第二位以下以四舍五入计算。
五、离牧补偿执行小组及审议小组之设置
(一)离牧补偿执行小组之任务为受理申请离牧补偿案件并勘查畜牧场状况。台湾省各乡镇市区公所及直辖市区公所为执行离牧补偿工作,应由乡镇市区公所农业 ( 财经 ) 课、建设 ( 工务 ) 课、民政课 ( 清洁队 ) 及地政事务所代表各一人组成小组,该小组由公所主任秘书 ( 秘书 ) 担任召集人。
(二)离牧补偿审议小组之任务为审查离牧补偿案件、补偿金之发放及所辖各乡镇市区办理离牧案件之问题。为执行离牧补偿工作,台湾省各县市政府应由农业、建管、地政、环保、法规、政风等有关单位各若干人组成小组,该小组由主任秘书担任召集人;直 辖市部分则由建设、工务、地政、环保、法规、政风等有关单位各若干人组成小组,该小组由秘书长担任召集人。
(三)中央应由农政、环保、内政等单位各若干人组成小组,该小组由畜牧处处长担任召集人。
六、乡镇市区公所受理申请案并经书面审核後,排定会勘时间并通知申请人,由离牧补偿执行小组前往现场勘查、丈量并拍照存证,会勘时申请人需配合指界,申请人如不参加会勘指界,执行小组迳予会勘,事後申请人不得对会勘结果提出异议。乡镇市区公所 按会勘结果逐户编造名册 ( 另有标准格式 ),每月将申请书件及名册等资料报送县市政府或直辖市建设局审核。
七、县市政府或直辖市建设局汇齐各乡镇市区之资料後,提交离牧补偿审议小组就申请离牧补偿之案件逐一进行审核,经审查合格者,县市政府及直辖市建设局应按月将审查合格名册转台湾省政府农林厅凭以核拨补偿金,遇有未符合规定者,应予退回。
八、经县市政府或直辖市离牧补偿审议小组审查合格者,由县市政府或直辖市建设局函请乡镇市区公所通知申请人限期於六个月内将畜禽舍拆除完毕并取得拆除证明,逾期未完成拆除者视同放弃。申请人如对审查结果有异议时,应於收到通知单十五日内向所在 地乡镇市区公所提出申复,乡镇市区公所函转县市政府或直辖市建设局,由离牧补偿审议小组复审,申请人申复以乙次为限。
九、自乡镇市区公所通知拆除日起六个月内,养猪户 ( 场 )、肉鸡户 ( 场 ) 应依其切结自费自行雇工拆除畜禽舍或设施,拆除完毕应通知乡镇市区公所并由离牧补偿执行小组前往复查及拍照存证,已依切结拆除者发给「拆除证明」( 另有标准格式 )。乡镇市区公所另应将「拆除证明」( 副本 ) 报送县市政府或直辖市建设局。
十、县市政府或直辖市建设局依据乡镇市区公所报送之「拆除证明」( 副本 ) 迳予发给离牧补偿金并汇入申请人帐户。
附件二 二
肉鸡户 ( 场 ) 离牧切结书
本户 ( 场 ) 申请离牧,鸡舍共 栋,合计 平方公尺,决定全部拆除,六年内原地不再继续从事畜牧事业,如有违者,除应缴回已领之全额补偿金 ( 加计利息 ),并依畜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 饲养家畜、禽未依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申办登记 ),处十五万元之罚锾。
本场自领取补偿金之日起,三年内如办理土地变更为建筑用地使用时,应缴回所领取之离牧补偿金後,始得办理土地变更使用 ( 但因政府办理徵收或变更都市计画迳为变更者不在此限 )。
另所送之离牧申请书暨检附之文件与所载之资料均确实无讹,如有造假或伪证不实者,应依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 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使公务员登载於职务上所掌之公文书,足以生损害於公众或他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业务上文书登载不实罪 ) 之规定移送法办,并缴回已领之全额补偿金 ( 加计利息 )。特立本切结书为凭。
立切结书人:
身分证号码:
户籍住址:
牧场座落地号:
电话:
中 华 民 国 八十 年 月 日
附件五 二
肉鸡户 ( 场 ) 离牧鸡舍拆除证明
君申办离牧禽舍 ( 牧场地址: &nb sp; ,牧场座落地号: )面积计 平方公尺。业经於 年 月 日实地勘察,确实已全部拆除,现场亦清理完竣,兹依据养猪户 ( 场 ) 暨肉鸡户 ( 场 ) 申办离牧补偿注意事项第九点规定核发拆除证明。
乡
镇
长
市
区
本证明仅供领取离牧补偿金之用
中 华 民 国 年 月 日
附件三 二
肉鸡户 ( 场 ) 离牧补偿金收据
兹领到离牧补偿金计新台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此致
县
政府
市
申请人: 签章 ( 须与申请书、切结书印章相同 )
身分证号码:
户籍住址:
联络电话:
拨款帐户名称:
帐户号码:
中华民国 八 十 年 月 日
肉鸡户 ( 场 ) 离牧申请书
本场目前饲养 ( 或於八十七年一月一日後确实饲养 ) 肉鸡,合计鸡舍面积共 平方公尺,拟全部拆除不继续饲养,兹检送申办离牧申请书三份及下列文件:
离牧切结书三份
□牧场登记证书正本一份,影本二份
□建筑使用执照或寮舍证明正本一份,影本二份
□土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文件或都市计画农业区养畜禽证明三份 ( 请依实际状况勾选 )
□符合分区使用及禽舍在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公告前兴建之土地使用权证明三份
土地登记簿誊本及地籍图誊本各三份,若土地位於都市计画农业区另加附都市计画区分区证明三份。牧场位置图及配置图各三份
在养证明三份 ( 检附八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至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以前之饲养证明;八十七年五月台湾地区畜牧场经营调查 ( 养鸡部分 ) 有案者免附 )。
牧场地上物所有权人同意书。
此致
乡
镇
公所
市
区
核转
县
政府 ( 建设局 )
市
&nb sp; 牧场负责人: 签章
&nb sp; 身分证字号:
&nb sp; 户籍住址:
&nb sp; 牧场地址:
&nb sp; 牧场座落地号:
&nb sp; 电话:
中 华 民 国 八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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