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建土鸡电宰厂、液蛋厂经申请可变更土地

 

  【本刊讯】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於八十七年十月二日下午召开「为非都市土地专案辅导畜牧事业计画,鼓励民间企业或农民,设置土鸡电宰厂、液蛋厂所需用地申请变更编定为特定目的事业用地研讨会」,本次会议之主要目的? D为因应未来市场之开放,提升禽肉蛋产品之相关竞争力,特别对所需用地方面,针对其需要性及适法性提出讨论,有关讨论事项与决议内容,刊登如下供参考:

 案由一:为非都市土地专案辅导畜牧事业计画鼓励民间企业或农民设置土鸡电宰厂、液蛋厂 ( 含集货场 ) 所需用地申请变更编定为特定目的事业用地,其需要性及适法性请讨论。

 决 议:

  为因应未来市场开放,提升禽肉蛋产品卫生品质及产业竞争力,专案辅导民间设置土鸡电宰厂及液蛋工厂有其必要性,业者得依据「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及「台湾省非都市土地专案辅导畜牧事业计画所需用地申请变更编定为特定目的事业用地审查作业 要点」等规定申办所需用地变更编定为特定目的事业用地相关事宜。

 案由二:鼓励设置土鸡电宰厂,以每日屠宰一万只之产能或以每日屠宰四万只之产能为宜,请讨论。

 决 议:

  为便於管理,专案辅导设置土鸡电宰厂及液蛋工厂之产能下限分别订定为每日一万只屠量及三○○ 箱 ( 每箱二○○ 个蛋 ) 打蛋数,至其实际经营规模由业者自行考量规划。

 案由三:展望未来、鼓励设置土鸡电宰厂及液蛋厂,专案辅导应增设多为宜,请讨论。

 决 议:

  (一)土鸡电宰厂及液蛋工厂专案辅导设置案,原则不限厂数,惟中华民国养鸡协会应就地域性及产业需求先行审核业者申请案後,送相关单位复审。

  (二)请养鸡协会刊登本会议纪录,并受理申请案件,至申办期程不设限。

 案由四:为使鼓励设置土鸡电宰厂及液蛋厂确实能达到解决产业问题之功能,申请案件请先送养鸡协会,邀集产官学研组成委员会审查後送农林厅迳依「台湾省非都市土地专案辅导畜牧专业计画所需用地申请变更编定为特定目的事业用地审查作业要点」办理。 另该要点第三条第二项肉品及蛋品加工、包装、储藏每公吨三○○ 平方公尺,最小面积 三○○ 平方公尺,最大面积 一、○○○ 平方公尺,请农林厅修正公告为最大面积 三、○○○ 平方公尺,以符实际需要,请讨论。

 决 议:

  (一)有关专案辅导设置土鸡电宰厂及液蛋工厂乙案,请中华民国养鸡协会筹组委员会,邀集产、官、学、研界专家审查申请案件,并依行政程序送县政府核转农林厅。

  (二)依据「台湾省非都市土地专案辅导畜牧事业计画所需用地申请变更编定为特定目的事业用地审查作业要点」规定,有关蛋品加工、包装、储藏最大面积为 一、○○○ 平方公尺;另蛋类集货、洗选及冷藏最大面积为 八、○○○ 平方公尺,二者合计可达 九、○○○ 平方公尺,已足敷液蛋工厂正常营运所需,前开作业要点不另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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