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 牧 专 案 报 导
农委会召开申办离牧补偿注意事项补充说明会议
【本刊讯】行政院农委会於 87年 9 月 4 日下午 1:30 假农林厅召开「研讨养猪户 ( 场 ) 暨肉鸡户 ( 场 ) 申办离牧补偿注意事项补充说明会议。
会议由农委会畜牧处陈保基处长主持,会中主席特别在致词中补充以下诸重点,本刊胪列於後供参:
一、自八十七年三月一日以後申请土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合法建物证明及牧场登记等之牧场,不做为离牧补偿之加乘依据。
二、俟畜牧法施行细则发布後,养猪场需依畜牧法相关规定办理登记,至有关八十年四月禁止新建扩建猪舍之行政命令将停止适用。
三、有关畜牧场承租公有地乙节,经与财政部国有财产局商洽同意於承租契约内加列畜牧用途。
四、有关优先放宽畜禽场土地使用之变更案,本会将持续商洽内政部等相关单位办理。
五、依据畜牧法规定,已领有牧场登记证书者,应由该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内,向省 ( 市 ) 主管机关申请换发畜牧场登记证书;至於未办理牧场登记者,应依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日期,依该法规定办理畜牧场登记,本规定尚未定案,惟须完成办理畜牧场登记之公告期限至多不超过二年。
其次,有关会议中议定之内容如本版所刊,惟真正执行日期俟公告後为凭。
肉鸡户离牧补偿标准
一、申请农户需全场离牧:同一负责人经营之养鸡场,在不同地点、不同地号者,得由业者自行选择离牧。
二、补偿对象为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时具有饲养纪录者。
三、鸡舍每平方公尺补偿金额为一、○○○元,不计算建筑结构材质及折旧。
四、鸡舍补偿面积上限为二、二○○平方公尺。
五、为鼓励合法业者,并达到资源公平公正分配原则,肉鸡场分依取得牧场登记、合法建物证明及土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等合法证照,予以订定差别补偿标准:
(一)未办理土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但必须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明,牧场用地需符合土地分区使用管制规则,且鸡舍在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公告前兴建者:补偿经费以畜牧设施拆除补偿费一倍计算。
(二)未取得合法建物证明,但已取得土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者:补偿经费以畜牧设施拆除补偿费一.二倍计算。
(三)未办理牧场登记,但已取得合法建物证明者:补偿经费以畜牧设施拆除补偿费一.四倍计算。
(四)已办理牧场登记或饲养规模未达登记条件但已取得合法建物证明者:补偿经费以畜牧设施拆除补偿费一.五倍计算。
六、鸡舍拆除其废弃物之清除费每一、○○○平方公尺补偿五○、○○○元,上限以二、二○○平方公尺计,最高给予清除费一一○、○○○元。
七、接受离牧补偿之养鸡场,应切结三年内土地变更为建筑用地使用时,缴回所领之离牧补偿金後,始得办理土地变更使用申请,惟因政府办理徵收或变更都市计画迳为变更者,不在此限。
养猪户 ( 场 ) 暨肉鸡户 ( 场 ) 申办离牧补偿注意事项
一、养猪户 ( 场 ) 暨肉鸡户 ( 场 ) 离牧补偿标准系依据行政院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台八十七农字第四一八○四号函办理。
二、申办离牧程序及期限
(一)养猪 ( 肉鸡 ) 户申办离牧时,依本注意事项迳向当地乡镇市区公所领取申请书,填妥资料并检附所需文件,於申办期限内迳送各乡镇市区公所收件受理。
(二)申办离牧期限:自八十七年十月一日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办离牧所需检送文件
(一)申请书三份 ( 另有标准格式 )。
(二)离牧切结书三份 ( 另有标准格式 )。
(三)牧场登记证书正本一份、影本二份,或洽法建筑使用执照 ( 寮舍 ) 证明正本一份、影本二份,或土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文件三份 ( 都市土地农业区无需办理土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则检附都市计画农业区养畜禽证明三份 )。前述牧场登记证书、建筑使用执照 ( 寮舍 ) 证明及土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 ( 或都市计画农业区养畜禽证明 ) 文件以申请日为八十七年三月一日为基准,即八十七年三月一日 ( 含三月一日 ) 以後申请之证明文件不得作为离牧补偿金额加乘之用。
(四)土地登记簿誊本及地籍图誊本各三份,若土地位於都市计画农业区,则另加附都市计画农业区分区证明三份。
(五)牧场位置图及配置图各三份。
(六)在养证明
1.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底台湾地区养猪头数调查或八十六年口蹄疫扑杀纪录有案者及八十七年五月台湾地区畜牧场经营调查 ( 养鸡部分 ) 有案者免附。
2.八十五年十一月底台湾地区养猪头数调查时无资料之养猪户需检附八十五年十一月一日以後至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肉鸡户需检送八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至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以前之采购饲料或出售毛猪 ( 鸡 ) 之发票、收据或其他饲养证明。
(七)牧场地上物所有权人同意书。
(八)离牧补偿金收据 ( 另有标准格式 ),及拨款行库存摺封面影本各乙份。
四、离牧猪舍、饲料室、肉鸡舍面积及废水处理设施体积之核算
(一)若该栋建物已取得合法建物证明,则以核准面积填列;若无时,则以皮尺丈量建物长、宽或深後 ( 以外墙中心或其代替柱中心为测量基准点 ),计算建物面积 ( 平方公尺 ) 或体积 ( 立方公尺 ) 填记。其他面积与体积之核算未尽事宜事项,按现行地政及测量相关规定办理。
(二)面积与体积之计算以平方公尺或立方公尺为单位,算至小数点以下第二位,第二位以下以四舍五入计算。
五、离牧补偿执行小组及审议小组之设置
(一)离牧补偿执行小组之任务为受理申请离牧补偿案件并勘查畜牧场状况。台湾省各乡镇市区公所及直辖市区公所为执行离牧补偿工作,应由乡镇市区公所农业 ( 财经 ) 课、建设 ( 工务 ) 课、民政课 ( 清洁队 ) 及地政事务所代表各一人组成小组,该小组由公所主任秘书 ( 秘书 ) 担任召集人。
(二)离牧补偿审议小组之任务为审查离牧补偿案件、补偿金之发放及所辖各乡镇市区办理离牧案件之问题。为执行离牧补偿工作,台湾省各县市政府应由农业、建管、地政、环保、法规、政风等有关单位各若干人组成小组,该小组由主任秘书担任召集人;直辖市部分则由建设、工务、地政、环保、法规、政风等有关单位各若干人组成小组,该小组由秘书长担任召集人。
(三)中央应由农政、环保、内政等单位各若干人组成小组,该小组由畜牧处处长担任召集人。
六、乡镇市区公所受理申请案并经书面审核後,排定会勘时间并通知申请人,由离牧补偿执行小组前往现场勘查、丈量并拍照存证,会勘时申请人需配合指界,申请人如不参加会勘指界,执行小组迳予会勘,事後申请人不得对会勘结果提出异议。乡镇市区公所按会勘结果逐户编造名册 ( 另有标准格式 ),每月将申请书件及名册等资料报送县市政府或直辖市建设局审核。
七、县市政府或直辖市建设局汇齐各乡镇市区之资料後,提交离牧补偿审议小组就申请离牧补偿之案件逐一进行审核,经审查合格者,县市政府及直辖市建设局应按月将审查合格名册转台湾省政府农林厅凭以核拨补偿金,遇有未符合规定者,应予退回。
八、经县市政府或直辖市离牧补偿审议小组审查合格者,由县市政府或直辖市建设局函请乡镇市区公所通知申请人限期於六个月内将畜禽舍拆除完毕并取得拆除证明,逾期未完成拆除者视同放弃。申请人如对审查结果有异议时,应於收到通知单十五日内向所在地乡镇市区公所提出申复,乡镇市区公所函转县市政府或直辖市建设局,由离牧补偿审议小组复审,申请人申复乙次为限。
九、自乡镇市区公所通知拆除日起六个月内,养猪户 ( 场 )、肉鸡户 ( 场 ) 应依其切结自费自行雇工拆除畜禽舍或设施,拆除完毕应通知乡镇市区公所并由离牧补偿执行小组前往复查及拍照存证,已依切结拆除者发给「拆除证明」( 另有标准格式 )。乡镇市区公所另应将「拆除证明」( 副本 ) 报送县市政府或直辖市建设局。
十、县市政府或直辖市建设局依据乡镇市区公所报送之「拆除证明」( 副本 ) 迳予发给离牧补偿金并汇入申请人帐户。
养猪户 ( 场 ) 暨肉鸡户 ( 场 )
申办离牧补偿注意事项补充说明
1、问:八十五年十一月底养猪头数调查有饲养纪录,但目前猪舍已部分拆除改作工厂,部份未拆尚有饲养设备,如何办理离牧补偿?
答:
(一)牧场全部或部分变更用途者不予补偿。
(二)牧场部分畜舍拆除改建变更为其他用途者,全场不予补偿。
(三)牧场畜舍部分拆除,惟未变更用途者,未拆除部分予以补偿。
2、问:八十五年十一月底养猪头数调查有饲养纪录,但目前猪舍部份已改饲养其他禽类,尚留有猪饲养设备,如何办理离牧?
答:未确实离牧者不补偿。
3、问:猪保育舍无高床设备及母猪舍无夹栏者,其补偿标准为何?
答:按肉猪舍标准。
4、问:废水处理设施是否不分二段式或三段式以全部容量订定每立方公尺补偿标准?
答:是。
5、问:畜舍拆除其废弃物处理是否依环保规定订定废弃物处理规范?
答:是。
6、问:实施区域计画法前之旧有畜禽舍未取得合法建筑执照,离牧补偿应如何计算?
答:实施区域计画前并未要求取得建照,若取得容许使用或是都市计画农业区养畜证明者,依一.四倍补偿;若皆未取得者,依一倍补偿。
7、问:申请人资格如何认定?
答:由畜主提出申请,惟需取得牧场地上物所有权人同意书。
8、问:建物如已采存登记,向贷款机关设定贷款,可否提出离牧申请?
答:农民贷款只要不是用畜禽舍或设备抵押,应不涉及申办离牧补偿权益,倘系以畜禽舍或设备设定抵押,银行自将要求农民另设定抵押,有争议时亦可向信用基金单位申请解释或调解。
9、问:申请离牧之畜禽舍是否应全部拆除 ( 包含超出二五○○平方公尺面积之畜舍 )?
答:是。
10、问:离牧牧场中非畜禽舍部分,如仓库、看守舍、管理室等其他设施,是否要一并拆除?如不一并拆除,建物使用执照的缴销应如何处理?另猪舍内部设备拆除者,其证件应如何缴销?其他设施是否一并拆除?
答:
(一)仅拆除畜禽舍及饲料室部分。
(二)拆除後撤销土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并通知相关单位撤销建筑执照及畜牧用电。
(三)猪舍内部设备拆除者亦需撤销土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
(四)未拆除分若另其他用途使用执照应另行申请。
11、问:八十年四月限建後兴建畜舍,是否可列入补偿?
答:不补偿。
12、问:未办理土地同意使用 ( 原因:环保问题,或特定专用区未取得同意权,或部分侵占公有地 ),可否提出离牧?
答:牧场土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规则,但未办理土地使用同意者,以一倍补偿;惟水源区公告後、八十年四月养猪後及侵占公有地等不予补偿。
13、问:猪舍依补偿标准可内部设备拆除,但如事前已自行内部清除,是否可提出内部拆申请?
答:不可。
14、问:猪舍可内部设备拆除,其清除费用如何计算?
答:全部拆除者清除费用每平方公尺五○元,惟内部设备拆除者不给予清除费用。
15、问:养猪场其分娩舍及保育舍,若无分娩栏及高床设备:母猪舍无夹栏设备,饲料室无饲料混合机,其补偿费如何核给?
答:猪舍部分依肉猪舍标准补偿;至饲料室无饲料混合机者则不予补偿。
16、问:同栋建物包含 ( 肉猪、分娩、保育…… ) 该如何界定?其走道又如何归属?
答:按比例计算。
17、问:废水处理设施其规范如何?
答:二段以上才算废水处理设施。
18、问:老式畜牧场有办牧场登记,但未取得土地同意使用及建物使用执照,其补偿标准如何?
答:依牧场登记之面积一.五倍计算。
19、问:废弃物清除是否应出具去处证明 ( 如废弃物清除公司 ),或由环保单位认定追踪?
答:依相关法令办理。
20、问:何谓肉鸡户?其范围种类为何?有否包含肉种鸡?
答:不包含蛋鸡、肉种鸡及放山鸡。
21、问:补偿标准的认证证件 ( 牧场登记、土地同意使用等 ),於申请时不能提出 ( 可能尚在办理中 ),应於何时提出才予以认定?
答:牧场登记证书、建筑使用执照 ( 寮舍 ) 证明及土地作畜牧设施容许使用文件以申请日为八十七年三月一日为基准,即八十七年三月一日 ( 含三月一日 ) 以後申请之证明文件不得作为离牧补偿金额加乘之用。
22、问:乡镇基层单位应依据何种标准来判断畜舍在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公告前兴建?
答:依目前认定标准办理,若仍有疑义送县市或直辖市离牧补偿审议小组协助认定。
23、问:污水处理池受政府补助款是否应扣除?
答:不扣。
24、问:红胶皮覆底之沉淀池,并设有固液分离机是否为简易沉淀池?
答:不是。
25、问:废水厌气池设在猪舍地下者应否列入计算,及固液分离机铁皮面积有否列入补偿项目?
答:不算。
26、问:饲料桶有否补助,仓库、看守舍、无饲料混合机之饲料室应列为何种补偿项目,如果不补偿是否可不拆除作畜牧外用途。
答:饲料桶没补助 ( 其他部分请参考第10问及第15问 )。
27、问:畜牧场经营不善被法院查封,畜主可否申请离牧。
答:可以,被查封不影响其申请权益,惟拆除前需先撤销查封。
28、问:不同负责人共用废水处理设施,且各有牧场登记,其废水处理设施可否分开申请补偿?
答:可分开申请,惟可能一个以一.五倍计算,另一以一.四倍计算。
29、问:八十五年十一月底之养猪头数调查若确实由公务兽医遗漏,可否由公所开立证明追认。
答:不可,仍需提出在养证明。
30、问:是否凡养畜场建筑设备现仍存在者皆列入补偿对象?
答:否,畜主仍需备齐相关文件 ( 含申请书、离牧切结书、牧场合法证明及在养证明等证件 ) 方得提出申请。
31、问:小猪户、架子猪场无法取得规定期限内之饲料、出猪收据发票等证明时应如何办理?
答:视同无在养证明,不予补偿。
32、问:同一养猪场养猪头数调查名册内有若干人,可否分别申请离牧?
答:名册内所明人可共同具名提出申请,惟须推派一人为代表受领离牧补偿金;另得由名册内所有人中推派一人为代表申办离牧,惟须取得其馀畜主之同意书。
33、问:种公猪舍补偿标准为何?
答:依照肉猪舍标准。
34、问:饲料室如无混合机,仅堆放饲料成品时,如何补偿?
答:不补偿。
35、问:仓库有无补偿?
答:不补偿。
36、问:租用公有地或祭祀公约用地或租用私有地时,建物所有权人与土地所有权人不同时,其补偿对照为何?
答:由畜主提出申请,惟需取得建物所有权人之同意书。
37、问:早期以「农舍」名义从事养猪者其「农舍」应如何补偿?
答:「农舍」面积在三○○平方公尺以下者以一.四倍计算,其他以一倍计算。
38、问:无复养通过者目前仍在养者可否申请?
答:可以,惟应就迳行复养违规部分先开罚单後再接後申请。
39、问:养猪场申请迁移後旧有猪舍可否申请离牧补偿?
答:不可。
40、问:容许使用同意书经核准一年内如未申请建筑使用执照时,其容许使用同意函是否有效?
答:无效。
41、问:畜主有甲乙二场,但乙场已於八十五年十一月调查时至今无资料,但为申请离牧补偿时由甲场将部分猪只至乙场,同时畜主取得之出售猪只证明无法证明是由乙场出售的,可否申请补偿?
答:只要畜主提出可信之在养证明即可补偿,若无法充分证实在养,则不予补偿。
42、问:嘉义市无区公所,其执行小组与审议小组应如何成立?
答:二者皆由市政府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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